艾滋病检测实施方案
1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评估
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
二、实施计划的制定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还应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网络建设、人员培训、设备和试剂采购、供应和管理、宣传活动和督导检查计划等。
三、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HIV筛查实验室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四、咨询员的选择和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考虑到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咨询检测服务程序
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其工作程序为: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对于接受HIV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检验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表3),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表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六、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见表2)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表5、表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络直报。
检测单位和医务人员应依法为求询者的检测结果保密。
七、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序。提供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
八、大众宣传和外展工作
各地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后,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静脉吸毒和卖淫妇女等高危人群,结合现已开展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此类人群对艾滋病咨询检测主动参与的意识。
九、其它咨询检测服务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场所,如性病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及HIV检测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
在有偿献血或吸毒等人群集中的农村地区,应组织为这些人群提供集体咨询,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HIV抗体检测。HIV检测结果应分别告知每一位受检者,并做好检测后咨询。
十、督导评估
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每半年将自查活动总结报上级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应在年度报表完成后同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我国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的五项承诺、“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计委、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对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实施要点、内容、方法与督导评估等提出具体要求和技术标准,以指导、规范和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
二、原则
(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通过检测前咨询,由求询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检测。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保密原则。凡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必须在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咨询过程、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与服务环节中均注意保护求询者的隐私。
(三)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与治疗、关怀、支持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对筛查结果阳性者,在自愿基础上,应提供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认试验、治疗、阻断母婴传播干预、预防和关怀等转介服务信息或指导帮助。
三、策略
(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应在社区动员、政策开发的基础上,注重营造非歧视的社会环境,并与艾滋病宣传、监测、干预、医疗救治及关怀等其他防治工作结合起来进行,提高人们参与自愿咨询检测的意识。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先在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高危人群集中和流行较严重地区开展,逐步推广。
(三)通过评估与培训,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先由具备检测条件的院门诊检验科承担。同时,公卫办工作人员下乡村入户快速检测相结合。
(四)对于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任务的机构,在规范检测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咨询能力的培训。
四、措施
(一)现状评估
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相关资源、需求和存在问题进行总体了解,以便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计划制订,包括咨询检测点的布局与设置安排、检测试剂、设备、经费分配、人员配置与培训及加强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并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益。评估内容应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规模与潜在趋势,高危人群与脆弱人群的数量、分布及其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认知与需求,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与完成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任务之间存在的差距和问题等。
(二)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现状评估和要完成的工作任务量,各村卫生室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
(三)确定咨询检测室
各村卫生室,可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快速检测室,包括艾滋病咨询室和HIV快速检测室。
艾滋病咨询门诊(室)应选择在求询者比较集中,求询方便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设立。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应有单独的房间,能进行一对一的咨询。有保密的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规范服务内容要点、注意事项、保密工作制度和咨询检测服务流程图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咨询门诊(室)的基本要求详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印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与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实施与管理手册》)。
HIV筛查实验室由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四)咨询员的选择和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到个人素质、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必须接受过省市级单位组织的3天以上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艾滋病流行状况及防治知识、咨询检测基本知识、保密原则、咨询技巧、HIV检测前后咨询、HIV检测的基本原理、资料的收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伦理原则,以及质量控制与督导评估等。
培训中应根据培训对象不同适当调整培训重点。培训后应进行效果评估,重点考察咨询员在实际工作中开展咨询服务的状况、专业能力与求询者的反馈。
对接受过培训的咨询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复训,进行知识更新、交流经验、调整工作心理状态和提高专业能力。
(五)咨询服务程序
开展咨询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的原则。接受过培训的咨询员,在咨询门诊(室)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为求询者提供单独的咨询检测服务,并填写“咨询个案登记表”咨询服务的工作程序为:求询者先到接待室(处)登记,稍做休息后由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服务。求询者在接受咨询后,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检测后,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阴性或阳性结果的咨询。
检测前咨询服务的要点是,向求询者解释什么是HIV筛查检测及其目的和作用;评估个人感染HIV的危险因素;讨论降低危险行为的办法;讲解艾滋病的预防措施,包括使用安全套等。使求询者了解HIV检测对其健康的好处,以及HIV传播方式和检测结果的含意。如求询者愿意检测,则介绍检测步骤、安排检测事宜、预约取结果时间、地点等。无论求询者是否检测,都必须向其提供有关预防HIV感染的信息。
检测后咨询服务要点是,帮助求询者正确理解他们的检测结果。对于检测结果阴性者,咨询员要解释阴性结果及窗口期的含意,帮助其制定改变危险行为计划。对于筛查结果阳性者,咨询员要向其提供心理、情感支持,详细解释检测结果的含意,建议其做HIV确认试验;对HIV确认阳性者鼓励其积极地面对生活,预防机会性感染和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传染他人。并提供抗病毒治疗、母婴传播阻断、预防和关怀等转介服务信息或相关服务,鼓励他们通知性伴作HIV检测。有关HIV咨询服务工作程序和检测前后咨询要点详见《实施与管理手册》。
(六)检测服务程序
对于自愿接受HIV筛查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HIV筛查实验室进行检测。为了保护求询者的隐私,检测单可登记代码或编号。
根据检测结果,检验员要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附件3),并送交咨询员。检验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检测结果告知任何无关人员。检测结果由咨询员在咨询门诊(室)告知求询者。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附件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XX年版)”。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HIV筛查试剂的使用登记和储存工作。
(七)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附件5、附件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报表填写要求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漏项。档案记录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存放在保密的档案柜内,查阅要有登记。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机报。
(八)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序。提供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提供性病和结核病治疗的机构,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的机构或组织,提供美沙酮和清洁针具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提供免费安全套的机构或组织等。
咨询员要熟悉掌握本地和其它地区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的信息,如联系电话、联系人、服务时间和单位地址等,并对这些信息及时予以更新。每次转介服务后要及时登记,并存有求询者接受转介服务情况与反馈意见的记录。
(九)大众宣传和外展工作
各地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室)后,应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或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鼓励更多的人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对潜在求询者集中的社区、娱乐场所以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如医院、性病门诊、妇幼保健门诊、计划生育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可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传递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的信息(包括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等联系方式),宣传接受自愿咨询检测的益处。
对性工作者、静脉吸毒者和同性恋人群等高危人群,要结合现已开展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此类人群对艾滋病咨询检测主动参与的意识。
(十)其它咨询检测服务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地方,如性病门诊、结核病防治中心和妇幼保健院以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及HIV检测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
在有偿献血或吸毒等人群集中的农村地区,咨询员应主动为这些人群提供集体咨询,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HIV抗体检测。HIV检测结果应分别告知每一个接受检测者,并做好检测后阴性或阳性结果的咨询,在咨询检测服务中注意做好受检者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五、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协调组织和领导,并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督导评估工作纳入到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年度督导检查工作计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信息收集和督导评估;编写有关技术指南、国家培训教材和督导评估方案;组织省级师资培训,指导省级培训工作的开展;收集整理各地咨询检测信息,建立咨询员联系网络,以及进行自愿咨询检测试点研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现状评估、工作计划制定、咨询检测门诊(室)确定,试剂和设备采购供应、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并将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纳入本地艾滋病防治整体规划,确保各项具体工作得以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试剂和设备采购使用计划和管理、信息收集和上报,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3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卫生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为指导、规范和促进本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以下简称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时为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和关怀,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通过检测前咨询,由求询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检测。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保密原则。凡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在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咨询过程、筛查检测、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服务与管理环节,对求询者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求询者的隐私。
(三)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坚持“咨询服务与治疗、关怀、支持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对筛查检测结果呈阳性者,应提供HIV确认试验、治疗、阻断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及预防和关怀等服务信息或给予指导帮助。
(四)本方案所指的免费指求询者在进行艾滋病咨询和HIV筛查检测的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方案所指的求询者是指到各自愿咨询监测点进行自愿咨询检测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
二、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收集、分析和整理本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类信息,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
(四)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本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年度实施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负责收集、分析和整理本辖区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类信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负责对辖区内提供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五)承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检测机构)负责制订本机构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信息。
三、机构与人员
(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由市卫生局指定。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等机构承担本市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二)咨询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资质认可的HIV初筛实验室,并按《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HIV抗体检测。
(三)咨询检测机构应设立单独的咨询室,能进行一对一的咨询,并有相对独立的采血区域,有条件的咨询点应设立候诊室;咨询室内应备有宣传资料,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墙上应张贴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规范服务内容要点、注意事项、保密工作制度和咨询检测服务流程图等;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在保密柜内存储。
(四)咨询检测机构应至少确定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在咨询服务时间内应保证提供及时的HIV筛查检测。咨询员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到个人素质、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所有参与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人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必须接受相关的艾滋病咨询技能的培训,对接受过培训的咨询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复训。
四、实施与管理
(一)自愿咨询检测内容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包括:检测前咨询、危险因素评估、HIV抗体筛查检测、检测后阴性或阳性结果咨询及提供相关服务。
(二)工作程序
咨询服务的工作程序为:求询者先到接待(室)处登记,由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接受咨询后,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抗体筛查检测;对于自愿接受HIV抗体筛查检测的求询者,由咨询员开具检测单进行检测,待检标本须由工作人员送至实验室;检测后,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阴性或阳性结果的咨询,并为需要转介服务的求询者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两次筛查结果呈阳性的人员,在告知求询者疑似阳性结果的同时,要求求询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由咨询员或检测人员填写“艾滋病抗体筛查阳性送检化验单”,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抗体确认实验室作进一步确认,对HIV抗体确认检测为阳性者,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及管理。送检单位在收到阳性确认报告后24小时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进行报告和网络直报,同时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医学管理;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及时转到市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
(三)相关表格填写
咨询员和检测人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咨询个案登记表》(附表1)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附表2)。
咨询检测机构须填写《HIV资源免费咨询检测登记表》(附表3),并按规定及时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规定填写《区县咨询检测月度汇总表》(附表4),并按规定及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检测试剂管理
本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试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管理,按实际需求发放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咨询检测机构,并做好有关登记、签收和汇总工作,填写《咨询检测试剂入库登记表》(附表5)、《咨询检测试剂领用登记表》(附表6)。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地区艾滋病流行现状和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试剂数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填写《区县HIV自愿免费咨询检测试剂年度需求申请表》(附表7),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过审核汇总后,填写《咨询检测试剂年度申请表》(附表8),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市卫生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五)相关要求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特别是具有高危行为的目标人群对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使大众充分了解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目的和意义,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接受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应与治疗、关怀、支持和预防相结合。咨询员要熟悉掌握本地和其他地区相关服务机构或组织的信息,如联系电话、联系人、服务时间和单位地址等,并及时更新;要为求询者提供艾滋病相关服务的信息,明确相应程序,每次提供服务后要及时登记,并存有求询者接受服务情况与反馈意见的记录。
HIV抗体筛查检测的方法和试剂选择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在对求诊者进行诊疗活动中,应积极告知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各有关场所应将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相关宣传画、宣传资料张贴或摆放在醒目的位置,鼓励有关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
本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婚前保健及孕产妇保健的艾滋病咨询服务,在接受咨询的孕产妇中,发现有感染HIV可能的,要对其进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未设立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动员孕产妇到所在地的咨询检测机构接受咨询和检测服务。
五、监督与评估
(一)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评估内容应包括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同时定期组织相关评估工作。
(三)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评估方案,制订本辖区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自查和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工作自查和对辖区内咨询检测机构的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自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咨询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云南20XX年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控实施方案
一、被质控的单位
全省16个州(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全省16个州(市)所有能正常开展CD4细胞检测的实验室、全省16个州(市)检验检疫系统以外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及所有艾滋病检测点。
二、质控目的
(一)评价各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的水平,为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提供外部质控机制和技术依据。
(二)促进实验室能力建设。通过考评使实验室检测技术、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得到提高。
(三)提高实验室技术水平,为国际合作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促进国际项目在云南的健康发展。
三、质控内容和方式
质控内容:HIV抗体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HCV抗体检测、CD4细胞检测和各项职能工作的完成情况。
质控方法包括:盲样检测、问卷调查和现场督导考核。
四、质控工作程序
(一)盲样考核
1、云南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制备17个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及CD4细胞检测实验室质控考核样品,并进行检测和标定,作为参考结果备案。样品考核每年进行1次,HIV抗体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HCV抗体检测考核血清由5份样品组成,包括强阳性、弱阳性和阴性样品,CD4细胞考核由2份样品组成。
2、考核样品随机编号后,由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将考核样品发给各参评实验室。
3、各参评实验室结合常规检测工作,检测考评样品,填写结果回报单。实验原始记录应保存备案。
4、各实验室将考评样品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复印件,于20XX年10月31日以前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
(二)职能工作考核
1、由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统一制作并发放问卷调查表。
2、各参评实验室必须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逐项如实填写实验室问卷调查表(16个州市疾控中心确证实验室问卷调查总分150分,省艾滋病关爱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总分100分,筛查实验室问卷调查总分100分)。
3、问卷调查表加盖公章后于20XX年12月15日前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
(三)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接到检测报告和问卷后,根据评分标准对各参评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原始记录、报告单及问卷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可调用有关实验的原始记录进行分析核查。各参评实验室检测结果汇总后存档。
(四)结果反馈:考评结果将反馈各参评实验室,上报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和云南省卫生厅,同时抄报16个州(市)卫生局。考评结果及扣分原因将分别发至各参评实验室。
(五)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筛查实验室及检测点的质控考核,内容为盲样考核及职能工作考核,参照确证实验室考核程序。
五、考评结果的判定
凡本年度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如漏报、误报(包括阴性样本抽检发现1个以上阳性)或年内国家/省级PT考核不及格的实验室,即判为不及格。无重大失误,考评结果如下。
(一)确证实验室考核结果判定
1、血清检测
(1)结果判定:HIV抗体初筛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RPR/TRUST及TPPA)、HCV抗体检测每份样品3分,结果正确得3分,否则得0分,共60分。
(2)反应强度:HIV及HCV反应强度以S/CO值计算,每份样品1分,共10分。
(3)条带判读:共20分,按照实际阳性考核样品数平均每份样品的分值。
(4)原始记录:是否规范为评判标准,共10分。
2、职能工作
(1)问卷形式上报的职能工作完成情况占100分。
(2)随机抽查参评实验室辖区内20-30%的筛查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以考核该实验室对辖区内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情况占50分。
3、考评结果的判定
(二)筛查实验室考核
委托各州(市)确证实验室对筛查实验室进行1-2次考核,考核方案建议如下:
1、血清检测
(1)结果判定:每份样品5分,结果正确得5分,否则得0分,共50分。
(2)反应强度:以S/CO值计算,每份样品4分,共20分。
(3)原始记录:是否规范为评判标准,共10分。
(4)理论考核:20分(针对新上岗人员)
如无新上岗人员:考核得分为:前3项的总和/80x100
2、职能工作
(1)问卷形式上报的职能工作完成情况占50分。
(2)现场考核,占50分:对所有参评实验室20XX年内进行一次以上现场考核。
3、考评结果的判定
(三)快速检测点考核由16个州(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组织、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完成1-2次各检测点的考核,每次考核样本不低于5份,要求至少含一份弱阳性样本。
(四)CD4细胞检测实验室考核结果判定
1、盲样检测
结果判定:确证中心实验室共发放两份考核样本,每份30分,超出2个SDI值扣30分,超出1.5个SDI值扣10分,超出1个SDI值扣5分;国家CD4考核占40分,依据国家CDC考核成绩打分,优秀者40分,良好35分,合格25分,不合格10分,未参加者得0分。
2、考评结果的判定
六、相关处理
(一)实验室检测得分较差者,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则按第二项规定处理。
(二)HIV抗体考评不及格的实验室,上报省卫生厅,由卫生厅发出通知,撤消其实验室资格。
(三)被撤消实验室资格的必须重新对人员进行培训,按《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再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重新开展检测工作。
附件:
1:20XX年云南省HIV确证实验室职能工作考评问卷调查表
2.20XX年艾滋病检测情况及实验室网络建设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