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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责任书

时间: 04-09 栏目:信函

1农资经营责任书

甲方:团风县工商局淋山河分局

乙方:

为进一步农资经营户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红盾护农”行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农资市场现状,现与农资经营单位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农资经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农资经营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开展经营,并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二、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及商品查验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查验商品质量。

三、农资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及国家明令禁用的商品,因农资假冒伪劣问题给农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责任,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资经营单位对农资商品进行宣传时,应但真实,不得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农户。

五、农资经单位应必须建立不合格商品报告制度,农资经营单位在查验和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农资商品,应主动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从源头上防止农资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农资经营单位对检验等途径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应主动停止销售并立即下柜,对已经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商品要主动召回,彻底消除隐患。

七、农资经营单位对农户提出的退货、更换、补足农资商品数量要求的,农资经营单位应无条件履行。

八、农资经营单位和农户在购销活动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但双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资商品是“红盾护农”的关键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农户是否增收,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农资经营单位应本着对农户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三负责服务意识,必须做到以上几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以份。

甲方:团风县工商局淋山河分局

乙方:

二00八年一月

2农资市场经营者责任书

为维护农资市场信誉,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农资、农药、种子经营单位与工商局签订责任书:

一、农资经营单位全面实施“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体制,自觉开展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农资市场经营单位应自觉严格遵守《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三、不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产品。

四、不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

五、不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六、不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

七、不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能、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

八、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者(经营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农资商品经营责任书

为规范农资经营网点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特制定本责任书,农资经营户应自觉遵守执行。

一、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觉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建立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要向供货方索取资质证明,查验其主体资格(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坚决杜绝购进假冒伪劣的(套取他人注册商标、登记证及以助剂为名实为农药)农资商品。

三、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资产品进行进货登记,建立进货台账,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供货商、进货时间、数量、金额、发票或单据、质量检验报告等。

四、实行商品销售信誉卡制度,销售农资商品时应向消费者开据商品信誉卡,注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商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日期,并由经营者盖章或签字。

五、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对自己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违规承担责任的承诺内容向消费者公示,对因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导致农民损失的,按照先行赔偿规定对农民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做到自查自纠,查看经营的农资商品是否过期,失效。

七、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市社检查组、农委执法大队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八、积极处理消费者购买农资商品后发生的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要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调解和处理。

经营单位:

负责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诚信农资经营目标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广大农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特制定本责任书如下:

一、严格遵守《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文明守法。

二、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三证”等合法证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承诺决不购进“三无(无产地、无厂名、无名称)”农资及其它来路不明、标识不全、质量无保证的农资产品。

三、必须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建立进货台账(或电子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承诺以“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为目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农资商品准入备案登记制度,重要农资商品备案率达100%,种子经营户还必须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留存备案公示制。

五、按照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要求,主动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准确、完整、真实的介绍国家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不做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提供有关使用说明、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承诺销售的农资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资产品,不存在与农资反向经营的商品,坚决杜绝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销售和购进,店堂内商品摆放有序、标示清楚。

六、发现所售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或国家要求停止使用的农资时,要立即撤柜,对售出的商品要及时召回,对造成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必须主动向农业、工商主管部门报告农资经销商品的贮放场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备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八、自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等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消费投诉调解工作。

图木舒克工商局(盖章):

经营者: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

5工商分局农资商品经营责任书

为规范农资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全面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赫章县城关工商分局结合辖区农资经营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农资经营户应自觉遵守执行。

一、经营者自我教育自我规范。农资经营者要自觉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并依靠城关个协分会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争先创优活动。

二、建立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向供货方索取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查验其主体资格(有效的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在购进商品时要向供货方索取批次质量检验检疫等证明,并对商品包装的标识、认证称号、内在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坚决杜绝购进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三、建立和落实台账制度。规范农资经营户的化肥、农药、农膜、农作物、种子、兽药、农机具等农资产品进行进货登记,建立进货台账,登记的主要内容为进货时间、进货厂家或供货商、进货数量、进货金额、批次质量检验报告、进货发票或进货单据等。

四、实行商品销售信誉单制度。农资经营户销售农资商品时应向消费者开具商品销售信誉单,信誉单一式三份,注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和日期以及对消费者的承诺,并由经营户盖章或签字。

五、推行服务承诺制度。经营户对自己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违规承担责任等有关内容以承诺的形式向消费者公示。对因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导致农民损失的,按照先行赔偿规定对农民的损失进行先行赔付。

六、经营户要主动配合工商机关共同建立审查机制,经营户应做到自查自纠,查看经营户的农资是否过期、失效,是否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并及时予以纠证。

七、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舆论监督。经营户自觉配合工商机关做好营业执照的年检验照,接受工商部门日常巡查,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坚决执行经营和服务承诺。

八、建立消费纠纷受理调解制度,积极处理消费者在本店内购买农资商品发生的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要积极配合工商机关调解妥善处理。

九、农资经营户要积极配合消协分会完善农资市场的“先行赔付”工作,按时缴纳“农资先行赔付”保证金,对因农资产品质量损害农户利益的,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兑现损害赔付。

十、农资经营户对经营的化肥必须进行贴标销售。

监督单位:

经营单位:

责任人:

负责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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