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1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收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提高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学法和守法及自律意识,为此,签订如下内容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从事生鲜乳收购,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应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从事生鲜乳收购,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下列经营管理制度:
(一)建立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管理制度。
(二)建立并履行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化验、计量、检测、保鲜和低温运输记录制度: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乳品和含乳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建立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应加强经营环境清洁卫生;经营者必须着工作衣、帽、戴专用口罩、手套;裸装乳品要求有防蝇、防尘措施;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用药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建立并执行用药制度。
三、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在乳品和含乳食品的销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不得在生鲜乳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三)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
(四)不得拒绝畜牧兽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督检查。
五、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六、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七、要开展“自查、自清、自报”的清查活动,并在今后日常经营中应坚持定期检查,查验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主动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生鲜乳收购站应认真执行上述责任规定,并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和法律的监督。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畜牧兽医局与生鲜乳收购站各留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管方责任方(公章)
指派专职质监员(签章):
联系电话: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章):
奶站负责人:
联系电话:0564—3382685、3382687
联系电话:
报检电话:
金安区畜牧兽医局(签章):
联系电话:0564—3261379、3261365
____年____月____日
2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胶州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胶州市人民政府与中云街道办事处签订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
一、工作指标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度,确保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乳品质量事关百姓安危和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建立完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专题研究,全面部署,要有具体的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要把各项工作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并严格执行问题乳粉清查政府层层包点制度,对辖区内和本环节乳制品企业实行定点包厂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集中清查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排查、全面清查,从原料奶生产、收购到成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监管死角。全面检查所有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对生产企业乳粉来源、检验、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彻底清查,对历次清查发现问题的地区和企业要重点检查。要注意清查企业外派机构,特别是租赁借用库房情况,监督企业严格自查并报告结果,不得有盲区。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原料乳粉进厂查验记录、大包装乳粉原料供应商身份,凡直接供应商不是生产企业的,要核查对应批次产品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已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尽快查清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开展自查自清自报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关于乳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部门要督促乳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乳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进一步提高诚信守法意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组织开展乳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清自报工作,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
(四)健全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和预警体系及应急预案,对本区域、本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迅速上报查处信息。认真落实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信息和通信网络畅通。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要认真查处和受理,对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办。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对开展年度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确保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人。
(六)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加强信息管理,切实抓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和报送工作。清查期间重要信息的管理与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增强工作敏感性,严肃工作纪律,在案件未公布前做好保密工作,既要加大清查工作力度,又要防止舆论炒作,避免引起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二、事故控制指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本辖区、本环节无因履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及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责任目标考核
按照《胶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年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本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因履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责任追究。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胶州市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
中云街道办事处
代表:(签字)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3山西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严格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销售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活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签订山西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书。
1、监管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奶牛养殖场户检查率100%,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100%,生鲜乳运输车检查率100%,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查处率100%。
2、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安排监管工作。畜牧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部署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因疏于监管、失职渎职、漏报瞒报导致本地区的生鲜乳出现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和领导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严格“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许可管理。确保只对符合《条例》“五有一符合”规定并经工商登记的合法主体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确保只对符合《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生鲜乳运输车辆条件的车辆发放生鲜乳准运证,证件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4、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生鲜乳准运交接制度、《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要求,做到制度上墙明示,相关记录健全规范,经手人员签字确认,实现安全生产和质量可追溯管理。
5、严厉打击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生产销售含有违禁物或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生鲜乳、以及未取得收购或运输许可证违法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有直接或间接进入消费环节行为的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全面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6、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监管区域、监管负责人,实现监管工作全覆盖;要将生鲜乳监管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个人;要签定取缔“非法奶站”和清查“非法收购、运输、贩运生鲜乳”承诺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推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农业厅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
××市农委(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