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方案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及《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财会〔20XX〕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保定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市辖区、莲池区(原北市区、南市区)、竞秀区(原新市区)和高开区“现所在地行政区划(网上查询)”的持证人员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等,具体按照《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财会〔20XX〕1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形式
(一)时间安排:20XX年7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二)培训形式:实行网络学习,即: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学习,网上登记。持证人员可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间随时登录:
1、新华会计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
2、中华会计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上网学习流程
1、新华会计网
第一步、注册登录(到河北财政信息网核对信息)
第二步、选择年度
第三步、在线缴费
第四步、学习考试(所学课程累计24学时以上并且考试合格)
第五步、档案记载(学习考试结束30天后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网查询培训记录)
2、中华会计网
第一步:登录网校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网页后,点击右上角红色方框“继续教育”或点击左上角方框“继续教育入口”,进入后在地图列表中选择“河北省-保定”。
第二步:注册代码:
请在学员登录区内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输入完个人信息并确保身份证号、姓名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第三步:网上支付
请确认对应的类别后确认继续教育价格进行网上支付。
第四步:网上学习
支付成功后,请点击“学习中心”选择课程进行听课学习。
第五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点击“参加在线考试”按钮进行在线考试,每个学员有三次考试机会。
网上培训学习合格一个月后登录河北省财政信息网查询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有记录即是已完成。
四、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及学分管理
按照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除网上学习外的其他形式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八)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五、其他事宜
(一)除网上学习外的其他形式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及时持相关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管理部门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二)以前未参加的在此培训时间内按年度补课学习。
(三)有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且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中直、省直驻保单位,保定市直部门可向保定市财政局会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保定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五四东路366号)办理相关事宜。
(四)各县(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含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有意愿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学习的可与保定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联系。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财会〔20XX〕6号)文件,制定我中心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一、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保定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区划(河北财政信息网上查询)属于市辖区、莲池区、竞秀区和高开区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按照《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财会〔20XX〕6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8),《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18)、《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及石油石化、电力、钢铁等行业配套的成本核算等。
(二)行政事业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
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办法规定。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形式
1、时间安排: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
2、培训形式:实行网络学习,即: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培训,网上登记。培训合格一个月后,登录河北省财政信息网查询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有记录即视为已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特别注意:“所属行政区划”是指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网页,在“会计人员信息验证查询”中查看到的“所属行政区划”。
3、网上学习的网校与网址
①中华会计网校
②东奥会计在线
4、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在此培训时间内可以补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四、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有以下情况者,需提供资料原件,可视同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及时登记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并经所属注协确认,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和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分的,凭培训证明登记注册;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凭考试通过成绩单登记注册;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类专业一般为: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凭毕业证书登记注册,非会计类毕业生需按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学习;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规定折算学分。
7、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五、其他事项
1、有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且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中直、省直驻保单位,保定市直部门可向保定市财政局会计处(银杏路118号)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保定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五四东路366号)办理相关事宜。
2、各县(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含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有意愿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学习的,可与保定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联系。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辽宁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继续教育对象及学时
凡在20XX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20XX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原则,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会计行业核心价值观和职业精神,确保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重点学习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小企业会计准则》、营改增有关政策等企业类会计法规制度;其次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会计、政府会计等。辅助学习内容包括:会计诚信与会计改革、会计历史与会计文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XBRL相关知识、会计操作实务、财务报表分析以及税收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会计英语等其他相关财经知识。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沈阳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市本级及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沈阳市的中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在线学习。会计人员可登陆沈阳市财政局网站中的“财会之窗”—“会计网上继续教育”网页,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
2、面授学习。会计人员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以沈阳市政府采购网20XX年“沈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授)资质”招标结果公告的定点培训单位为准,定点培训单位按照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有进有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就近报名参加学习。
3、自学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XX年度继续教育:
(1)本年度全科通过初级会计或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证书或成绩单为准);中级会计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一科以上(以证书或网上查询成绩为准)合格者。
(2)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本年度成绩合格毕业者(以毕业证书为准)。
4、20XX年将开通沈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微信平台。7月1日至7月31日为微信平台试运行时间。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从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结束。
六、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1、受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跨地区擅自乱挖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超标准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明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培训单位,将按照《关于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认真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3、市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受托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等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七、其他
1、未能完成本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会计管理工作。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要实行在线学习方式。
2、在线学习。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会计人员在线学习的注册缴费和学习过程的服务工作。在线学习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咨询电话:22704418)。
3、面授学习。沈阳市财政局负责受托培训单位的管理,各受托培训单位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沈阳市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当期培训结束后,将《沈阳市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和《沈阳市20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4、自学认定。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自学认定的管理,符合自学认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应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办理。
每周二、四,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为办理继续教育认定时间。如有其他特殊时间要求,请提前预约(咨询电话:2287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