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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厅治安管理责任书

时间: 01-20 栏目:信函

1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安管理责任状

为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防止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登记备案。

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公安局的规定,做到证照齐全,经营合法,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搞好行业场所的管理。

三、经批准营业的业户,必须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建筑设施安全坚固,符合要求,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治安、消防有专人负责。对场所内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应予劝阻、制止和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业务,遵纪守法,文明服务。要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五、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六、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营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七、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八、严禁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内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招用未成年人、雇用无暂住证、务工证明的外地务工人员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

九、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责任状,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参赌人员及场所经营者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从严查处。此书一式二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娱乐场所名称:

娱乐场所负责人:

监督部门:

古鲁瓦克派出所(盖印)

签订日期:

2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娱乐等场所(以下简称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黄赌赌”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娱乐服务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关合法证照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二、各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三、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各娱乐服务场所实施本责任书第二项禁止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六、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洗浴室、按摩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对住宿人员进行验证登记并按照实际住宿人员和人数实行实名登记,一人一证,严禁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和一证多房。旅客的入住信息实行即时登记即时上传。严禁漏登漏传和超时(二小时)上传。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旅馆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一次罚款处罚,第二次停业整顿,第三次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不按规定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传住宿旅客资料的;

2、不录、迟录、漏录、不传、迟传、漏传住宿人员信息,或不及时做退宿(房)操作而造成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报警、迟报警、误报警的;

3、在旅馆内查获有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已经开业的各娱乐服务场所,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业主及公安机关各持一份。

Xx公安局:(章)

场所名称:

代表人:

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3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公共安全,有效打击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中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创建”平安居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特签订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服从公安机关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2、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必须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内容相适应的专职保安人员;不得私自聘请社会闲散人员在场所内处理各类纠纷。

3、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必须制作从业人员名簿并与从业人员签定文明服务责任书。

4、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必须设立和配备室内和室外监控设施;设立和配备紧急疏散安全通道、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等安全设施。

5、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严格禁止黄、赌、毒情况发生。

6、严格落实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业主必须对场所内外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7、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治安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派出所。

8、场所经营业主违反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导致危害本场所内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安机关、经营单位双方各存一份;

8、本责任书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

责任人:

单位:

责任人: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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