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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时间: 05-21 栏目:方案

1流口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新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部2009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根据《休宁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休宁县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2009年7月2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09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下半年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原则。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根据土地登记公告规定的要求,所提出土地登记的书面申请。

(三)审查原则。初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每村抽调的工作队伍审查,第二阶段由各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审查。初审合格后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审核(检查验收),审核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管辖为属地管辖,因此农村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五)高效原则。在符合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六)实事求是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群众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制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队伍组建、资料收集、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及主要成果。

(二)资料、工具准备

1、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资料。

2、国土所准备好有关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各种图、表、卡、证书等。

(三)队伍培训。在开展此项工作前,由国土局负责对参加地籍调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程序,统一工作方法和要求。

(四)有序推进。按照全面启动、有所侧重、相互穿插的工作思路在全镇展开。对流口所在地,由县国土局聘请专业测绘队伍实行待腻子平板测绘,其他村组根据辖区村组农户数组建3支外业测绘队伍。每组不少于3人。

(五)总结归档。将经验收合格的登记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归档建库,由县国土局永久保存。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部门做好业务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镇政府决定成立流口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人员另行文下发),流口国土所负责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疑难问题解答、登记资料的检查验收和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1、各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等工作;

2、国土所负责对确权登记发证队伍的培训、相关表格资料的保障、确权登记发证的全程指导及督查、土地登记资料的检查验收及归档建库等。

3、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并提供各村民小组各户户籍登记资料。

4、司法所要协助有关乡镇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等工作。

5、林业站负责做好林权证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提供以及林地权属认定准备工作。

6、农经员负责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提供和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7、民政员负责提供各乡(镇)村行政区划界址图以及相关界址协议书,并出具有关界址证明材料。

8、财政所积极配合国土所做好工作经费的测算,工作经费的拨付和本项工作经费的保障。

(三)把握政策,依法登记

各村委会要对照国土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土地登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四)落实经费、优质服务

根据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皖国土资﹝2009﹞17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部经费除向农户每宗地收取工本费5元外其他均由县财政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2三阁司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省、市、县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按期完成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把全镇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泛使用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

在符合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办事手续,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采取上门服务、联合调查、就地解决矛盾等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在国土资源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全面覆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加强争议调处,切实保障经费,确保到2013年7月底把全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凡是到2013年7月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农有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工作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全镇的农村集体土地。

2.工作内容

依据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利用适宜的调查底图,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实地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将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登记发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工作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全镇的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工作内容

实地查清农村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获取界址点坐标,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根据地籍调查成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通过多种途径,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动态。

经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缘由、范围和面积,经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调解无效或未经处理的争议土地不得进行登记。

(四)规范已有成果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应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技术路线

由技术协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撑,镇属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行政勘界等成果资料,全面查清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界线,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一致。

五、工作方法

(一)准备工作

1.组建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成立以镇长王柏玉为组长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阁司国土资源中心所。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村(居)集体土地发证工作。

2.落实工作经费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预算指导意见与实际工作,编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预算方案,保障工作开展。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3.宣传发动

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车等形式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大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为群众积极配合专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二)权属调查

按照我省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拟采用现势性较强的1:5000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底图,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采用野外调绘的方法确定权属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在调查确权的基础上,逐一发证到每一个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采取自我举证的方式。

镇人民政府负责整个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全野外实测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绘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每个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具体落实权属调查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过程。在指定的时间内,根据历史形成和目前实际范围,协商确定各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界线,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居)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认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逐一发到每个权利主体;按照自我举证的方式组织完成村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认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三)权属争议调处

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地的处理。在权属调查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镇成立权属调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调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之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搞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村(居)要成立纠纷调处小组,抽调人员组成班子,集中时间、地点、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好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对本村(居)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处,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登记发证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1)土地登记通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有:土地登记的对象、土地登记的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申请人应该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2)土地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人按照通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地籍调查的成果进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初审意见。

(4)土地登记公告

经权属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以一定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规定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审核审批

公告期限满后,对公告无异议的宗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6)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组装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卡的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编制土地归户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还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对争议调处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只调查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7)核发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程序是:通知—验证—发证。

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委会代为行使。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委会代为行使。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确权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写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宗”为单位发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自我举证,依申请发证的方式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资料等相关材料。

(2)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出具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

(3)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

(4)登记发证

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5)核发土地证书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登记结果,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七)检查验收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等规程,对全镇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步骤: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按照上级要求,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在2013年7月底之前完成,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13年5月)

2013年5月20日前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实经费、召开全镇工作部署会、启动宣传工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通告、购置有关资料等。

2、全面开展阶段(2013年5月~2013年7月)

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其中5月20日-6月30日完成外业踏界工作,7月完成内业与发证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8月~2013年9月)

省、市、县对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成果验收。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准备阶段(2013年10月~2013年12月)

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4年1月~2014年2月)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选择一试点区域完成不少于100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任务,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为下一步依申请发证做好充分准备。

3、全面开展阶段(2014年3月~2015年12月)

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采用自我举证、依申请发证的方式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争取2015年底完成任务。

七、责任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

1、制定工作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及县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镇工作方案。

2、负责做好辖区内村民群众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3、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

4、积极配合技术承担单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为其工作开展提供后勤便利。

5、组织辖区内村组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确保村组认真履行土地登记申请、推选指界代表、实地指界、权属争议处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等职责。

(二)村(居)委会

1、召开村民大会,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大意义,负责组织相关代表参与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三)村(居)民小组

召开村民小组大会,推选1至2名代表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出席土地权属现场指界、签字确认盖章等工作,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做好本组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同时负责调解、处理踏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

(四)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及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财政所:负责协调解决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司法所:负责对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水务站: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林业站:负责提供有关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派出所: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村(居)及镇属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如期完成。

(二)严格奖惩

1、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2013年度绩效考核,对截止6月30日外业工作完成率位于80%—99%的工作片和村(居),分别扣除该工作片、村(居)绩效考核分1分、2分,外业工作完成率低于80%的工作片和村(居),分别扣除该工作片、村(居)绩效考核分2分、4分。

2、矛盾处理情况考核。踏界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纠纷实行工作片、村(居)包干制。各村(居)负责调解、处理所辖村民小组踏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争议、矛盾纠纷。各工作片负责处理所辖村(居)踏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争议、矛盾纠纷。凡因出现争议、矛盾纠纷需要镇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的,每出现1起扣所在村(居)绩效考核分1分,扣所属工作片绩效考核分0.5分。凡因踏界出现争议、矛盾纠纷到县信访局、市、省相关部门上访的,每出现一起分别扣所在村(居)绩效考核分1分、2分、3分,分别扣所属工作片绩效考核分0.5分、1分、2分。

3、奖励处罚。镇党委政府对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村(居)和在此过程汇总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按时完成的村(居)在全镇通报批评,对村(居)支部书记、主任进行约谈,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评先评优资格,并停止该村(居)的建设用地报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三)经费保障

1、村(居)经费。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每个村民小组踏界工作经费200元,其中150元为该组2名踏界员经费,另50元为村干部工作经费。

2、工作片经费。对截止6月30日外业工作完成率达100%的工作片,镇补助工作经费3000元,外业工作完成率位于80%—99%的且在7月15日前完成全部外业工作的工作片,镇党委政府补助工作经费2000元。7月15日后因村(居)、片工作不到位还不能完成外业工作的,不补助工作经费。

3永阳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有序推进确权登记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1月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分二步实施:第一步是2015年1月底由高塘村先行先试,并在全镇全面启动,2015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二步是2016年全镇完成相关扫尾并接受省市区验收。

三、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确保稳定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原有二轮承包关系的规范和完善,不是打乱重分更不是推倒重来,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二轮承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做到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3.先易后难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稳妥推进,不能因方法简单、工作粗糙或违规操作而引发群众性的矛盾和事件。开展工作要先易后难,权属清楚的先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的明晰产权后再确权登记颁证,有纠纷的要做到调处后确权登记颁证,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

4.确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以确地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地到户。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应按照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承包地面积和位置。

5.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等因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记入账证,实现“四统一”和“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承包地块图斑落实到户。确权登记后,原有承包地面积的惠农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不改变。

6.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实际耕地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在登记原有承包面积的同时,按照现有地块权属范围内实测面积登记账证,并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认可,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耕地面积。对已颁发林权证的,本次不再确权登记颁证。

7.民主协商的原则。要坚持以农民群众认可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土地调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结果要得到农民同意,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搞强行推动。

8.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按阶段完成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四、工作内容

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精神,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认真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2.查清承包地块权属和四至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测绘部门的基础测绘结果为基础,依据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进村入户查清每块承包地的权属、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利用图解、实测等方法形成示意图供农户指认。对经初审的示意图进行公示,结合农民意见,村组及时核实完善。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作为承包地块示意图。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组织村组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同时,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书上。

4.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换发农业部监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前原有证书应收回,无法收回的换发新证书后自动作废。

5.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区、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分别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区档案馆。

6.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化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加强与国土部门现有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对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实现数据化,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和日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机制。

五、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 (2015年1月1日一2015年3月31日)

成立镇、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会等对政策和技术方面进行宣传与培训,明确政策界限、调查方法和工作要求,规范调查程序,加强保密管理。

开展测绘招投标确定测绘调查服务商。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二轮家庭承包情况入户调查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工作底图。

2.入户调查 (2015年2月1日一2015年5月31日)

根据工作底图和农户二轮家庭承包情况入户调查表,组织专业测量人员、镇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调查指界小组,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制图 (2014年3月16日一2014年7月31日)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实地测量和内业绘图,由高塘村现行测绘,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核对草图、公示核对表格。镇村对调查成果进行初审,确保数据基本无误。

4.公示审核 (2015年5月1日一2015年9月30日)

将经过初审的地籍草图、公示表格在村、组公示7天,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调查最终成果,由村组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区级人民政府。

5.登记发证 (2015年8月1日一2015年10月30日)

根据村上报的登记资料,由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后,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建档入库 (2015年10月1日一2015年12月31日)

按照上级要求,将登记工作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7.总结完善(2016年1月1日一2016年12月31日)

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完成相关扫尾工作,建立健全台帐资料,做好总结工作并接受省市区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镇成立以经地生、张德才为组长,赵永生、赵耕耘、任地保、周洪平为副组长,镇经管站、国土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司法所、派出所、党政办、农业服务中心、水务站等单位及各村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负责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工作。各村要分别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各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2.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各部门、各村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作用。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明确和任务落到实处。

3.确保工作质量。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切实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建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对测量制图、数据库建设进行质量管控,实现确实权、颁铁证,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在进度把握上,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时间服从质量,不能赶进度、走过场。

4.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部门免费提供“二调”成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5.严守保密纪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需使用的“二调”成果等地籍资料、农村人口户籍信息,确权登记数据作为农户的个人物权、国家的统计成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

中共永阳镇委员会

永阳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4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目标任务

除城镇建成区以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全面覆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开展工作。凡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登记申请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登记发证,防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依据:

1、《物权法》

2、《土地管理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1、《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

1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26号)

13、《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1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便民高效原则。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工作;要在镇国土资源所设置登记窗口,受理群众申请;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全面覆盖原则。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涵盖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到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个人。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四)因地制宜原则。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指界等资料,维护权属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方法步骤

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中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镇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工作。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共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检查等阶段完成。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成立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作。

2、编制方案。制定《东郭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落实调查经费和调查队伍,采购调查专用设备。编制调查经费预算,纳入镇政府财政预算。采购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等。

4、资料收集。全面搜集整理l: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收集资料。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整理所有权界线协议书,收集集体土地登记原有档案等资料。

5、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充分发挥专业调查队伍的作用,利用他们在调查、土地登记代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申请确权登记。按照土地整记机关的统一要求,登记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镇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权属确定。镇政府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的调查确定,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配合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采用以1:10000比例尺;对村庄地籍调查,以1:500为基础图件比例尺进行调查。

3、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以一个村庄为单位,将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公告内容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在土地坐落村村务公开栏公告。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颁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使用权人。

(三)总结检查阶段

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五、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

(一)依政策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单一农民集体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给该村集体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体行使所有权;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登记给镇农民集体,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管。

2、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暂时不确认所有权主体;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3、依法“合村并居”,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居”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土地整治等情形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4、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城镇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对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前已调查出的新增宅基地,至今尚未获得批准的,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满足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市政府依法处理后,可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凡是l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且至今没扩大用地面积,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市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确权登记发证;l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发证,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复后登记发证;

对已纳入村庄拆迁改造范围或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暂不予登记发证;对于开发的小产权房及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不准确权发证。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一村委会核实一调查人员核查一公示征求意见一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三)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农村各类建设用地问题。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文件或证明材料不全的30亩以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使用的年代和使用状况,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占地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政府审查,报市政府核准,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到位相关税费后,确定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办、各党总支、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建房办、农业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在镇国土资源所设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

(二)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强化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业务培训,使基层地籍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要求,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充分发挥专业调查队伍的力量,依托专业人才帮助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三)加强调度和督导检查。各党总支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及时统计汇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典型推动工作整体进程。

(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印制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清楚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调动集体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环节的重要作用,为顺利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陈桥镇农村土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116号)、市政府办公室(阜政办[2009]76号)、县政府办公室(颍政办[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址、范围、用途、面积,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配合,确保在2010年底完成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认真部署,稳步推进,狠抓落实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镇、村两级的高度重视和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工作中,查清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资料依据。对集体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必须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国土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城市郊区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沼气池等,可作为该农户的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相关文件处理。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镇政府成立由国土、司法、农业、财政、民政等单位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所,并抽设专人办公,其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体土地登记宣传、培训、资料收集、地籍、权属的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等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预算工作经费,加紧组织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村(社区)要设立一个集体土地登记办公室或登记站,协助宣传、收集资料、地籍调查等工作。

(二)规范程序,严格依法办理。理清全镇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历史资料,摸清村、组农户底数。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工作,必须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登记注册。为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严肃性,土地登记通告、申请书、收件单、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审核表、登记卡、归户卡等登记资料必须按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印制。

凡拥有宅基地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户为单元,每宗地填报一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申请登记表,并提供宅基地权属证据、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面积,无法分摊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几种具体情况的界定和处理。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图件及地籍权属调查资料,对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严格审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程序给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在村委会名称后加缀村民小组名称。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具体发证时,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村,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管。

(4)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5)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为街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颁发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对过去虽已形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但界址、面积、四邻、用地现状等发生变化,土地使用者提出变更申请的,要进行调查复核,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予以变更登记。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要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国土所在依法受理申请后,要做到及时办理,在其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按照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力度,要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和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比例,为推进集体土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时间安排。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将在全镇范围内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在2010年底全部完成。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认真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省、市、县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五)工作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在操作要慎之又慎,要把握好政策界线,稳步推进。

1、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依法登记,切实做到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

2、严格按标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3、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合法合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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