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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合同

时间: 09-22 栏目:信函

1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均可能接触或掌握甲方商业秘密,为防止商业秘密流失,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平等协商,双方就有关保密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商业秘密的范围:

1.1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诀窍、工程设计、电路设计、系统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技术方面的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投资计划或者方案、发展规划、财务资料、货源情报、业务渠道、工作流程、谈判底价、招投标标书或者底标、经营诀窍、企业内部网上的信息、程序文件、情报文件、公司档案、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经营方面的秘密,以及专利申请文件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1.2同时,包括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同时,在甲方生产或者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可能造成下述后果之一的,该信息也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1.3.1影响甲方生产、营销、稳定、安全或者发展的;

1.3.2影响甲方技术进步的;

1.3.3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使甲方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

1.3.4影响甲方对外交流或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

1.3.5影响甲方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

1.4同时,甲方在记录某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载体上注明“保密”或“内部资料”等字样,或者载明保密等级的,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1.5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1.6关于客户名单:无论客户是否基于对乙方个人的信赖而与甲方进行市场交易,也无论客户是否自愿选择与乙方或者乙方离职后的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非因履行甲方职务使用甲方的客户名单均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1.7关于反向工程:除非甲方明确许可,乙方承诺不通过技术手段对甲方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第2条商业秘密的载体

2.1乙方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电子邮件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2未经甲方许可或者非为履行甲方职务的需要,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不得擅自对前述载体进行复制,也不得将载体或者复制件遗弃、怠于保管或者交给他人;

2.3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前述载体和复制件给甲方。

第3条职务成果

3.1与乙方职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职务、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完成或者产生的任何发明创造、发现、研究、设计、改进、创新成果、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以及由此获得的知识产权(含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自由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3.2乙方有义务为职务成果保守秘密,并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或者所有权。

第4条保密制度

4.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法规;

4.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制度,并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4.3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或者持有的商业秘密;

4.4解密期:乙方在任职期间如接触到具有重大价值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年时间内将乙方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并按新岗位标准调整乙方薪酬。此规定无需经济补偿,亦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5条保密责任

5.1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商业秘密;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播、传授、转让或者以遗弃或者怠于保管等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5.3乙方在任职期间,以及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含甲方或者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均应对其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有关秘密信息实际已经公开为止(但因乙方非正当公开的除外);

5.4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导致甲方遭受第三人侵权指控,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5.5乙方认可所收取的劳动报酬已经考虑其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并认可承担保密义务是其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和法定义务,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保密费;

5.6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均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第6条兼职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兼职。

第7条竞业限制:双方选择(1、订立;2、暂不订立)

7.1在乙方离职(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24个月内,在广东省地区,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兼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7.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补偿费1000元;

7.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掌握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在乙方离职时、或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约定(终止后不再支付补偿费)。

第9条违约责任

9.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保密制度)、第5条(保密责任)、第6条(兼职限制)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9.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对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3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返还已经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9.4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间接损失(含预期利益)以及甲方因调查或制止乙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9.5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按照本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

第10条争议解决

10.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2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第11条其它事项

11.1乙方确认已经充分了解甲方有关保密的全部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

11.2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或者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离职;

11.3本合同第6条、第7条所称“工作”或“兼职”,均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还包括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含有偿或无偿);

11.4本合同第7条所称“产品”或者“业务”,包括甲方营业执照列明范围以及甲方实际或计划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

11.5本合同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内容如与劳动合同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11.6本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1.7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劳动合同书》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按前述地址的寄送无论对方拒收,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被退回的,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11.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捺手印):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住址:

二0一一年月日;二0一一年月日

2公司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

住所: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

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辽宁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半年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

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xx

法人代表: 工号:xxxxxx

日期:xx 年xx 月xx 日 日期:xx 年xx 月xx 日

3客户服务中心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铁路客户服务中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

员工: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学习培训、实习、见习、任职等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含学习培训、实习、见习等,下同)及乙方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客户信息、内部秘密等。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合同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的信息、资料、流程、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3.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购票相关信息、乘车相关信息、个人需求、录音等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且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价值。

5.内部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内部文件、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资料、纪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6.其它除应依法公开的事项外的保密内容。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尽的保密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严格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所有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秘密;不得记录、存储、复制、引用或公开包含甲方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涉密载体按规定上交、销毁或清退,不得私自留存或处理;不得将涉密电子文档存储到个人U盘、移动硬盘、存储棒、SD卡等存储设备中;不得违规录音、录像、拍照、记录涉密会议的内容;不到无涉密载体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复制涉密文件资料;不在互联网及非涉密网络上存储、传递、处理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普通电话、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阅办和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及秘密载体;不将秘密文件资料、秘密载体带出工作区域;不将涉密或处理重要内部信息的计算机与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不安装使用规定以外的软件、鼠标和键盘;不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交叉使用。

3.对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4.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有关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离职时要无条件归还甲方,并不得复制。

5.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所有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不得使用的义务。认可在任职期间,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甲方宣布解密或者有关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6.任职期间承诺:一是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应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并支付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二是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提供同类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

7.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不承担一切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8.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涉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被公开,但未影响信息整体价值的,应对该涉密信息仍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的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合同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在未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受用与其他单位的,其他单位应就乙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乙方应承担刑事责任。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⑴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⑵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⑴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⑶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职务成果的确认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有关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许可将甲方成果和知识产权,以个人或他人的名义进行申请、注册、登记。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任职期的界定

1.本合同中所指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薪酬之日为标志,并以该项薪酬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2.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3.乙方在甲方学习培训、实习、见习期间,虽然未正式任职,但视为应尽保密义务人。

第八条乙方在学习培训、实习、见习、任职期间,必须学习甲方有关安全、保密的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与乙方签订保密合同,不签署合同者,甲方可以予以辞退。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合同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乙年方(签章)日(签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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