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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协议书

时间: 12-17 栏目:信函

1集中供暖协议书

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沽源县人民政府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和计费面积

(一)用热地点:号楼门号

(二)供暖面积:平方米

(三)供热面积的计算:居民用户:供热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如无房屋产权证则按以下公式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共用墙体面积+非共用墙体面积。非居民用户: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经供暖单位测绘核对后,确定最终供暖面积。

第二条采暖费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采暖费价格:元/㎡。

(二)每年5月1日至当10月15日为缴费期,乙方应在此期间主动交纳当年采暖费,甲方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收费。

第三条供热期限和质量

(一)冬季供热期为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如遇气温特殊变化,则按沽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履行。

(二)供热期间,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用热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对用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热费结算。

(三)、对新增用热户,甲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乙方的用热设施进行检查验收。乙方使用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用热设施,在用热参数达不到乙方要求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的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乙方违法用热时,或乙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热费时,甲方有权随时中断供热,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临时检修、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甲方应视情况尽量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应尽快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在其他特殊情况下,甲方可先停止供热,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六)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热力。

(二)、乙方新增或者增加用热面积,应当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交纳有关费用。

(三)、乙方变更户名,应当事先向甲方办理手续。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用热性质、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交纳采暖费。

(五)、乙方应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并应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甲方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供热设施正常的情况下运转,甲方能够正常向乙方正常供热,但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且甲方也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并应退还给乙方预交的实际未供热部分的热费。

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甲方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逾期交纳采暖费的,应当按照逾期应交采暖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向乙方供热。

2、乙方违反协议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造用热设施,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二倍计算;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3月15日止。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2集中供热项目供暖保障协议书

甲方:×××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保障XXX集中供热项目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安全生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监管权利:

1.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隐患排查等。

2.乙方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组织体系的情况,包括: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3.乙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及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等情况。

4.乙方应急管理情况,包括:制订供热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采暖期内、国家和本市重要活动期间、重大节日等时段,按规定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第二条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2)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3)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4)采暖期内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2.采暖期内,乙方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3.积极配合甲方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4.乙方应做好资金与能源安排,保障供暖、供汽运行工作的平稳有序;保证应急抢修队伍的人员充足、设备完善,做好应急抢修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突发情况及时处理。

5.乙方应按照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积极落实本单位应负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

1.甲方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对乙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乙方应根据供热运行保障的工作特点,对本单位供热设施设备检修,燃料储备、调运,采暖试运行,初寒期、严寒期、末寒期等不同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3.下列时间段甲方和乙方应当重点进行相应地安全检查和抽查:元旦、春节、全国及本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采暖季内全国及本市安排的重大活动期间;遇强风、强雪、气温骤降以及根据市政府决定需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等。

4.供热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乙方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设备的运行工况。

(2)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4)供热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和以往薄弱环节整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5)查运行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能和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

(6)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5.甲方对乙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复查复检、内部通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第四条危害供热安全的禁止性行为

1.乙方发现下列危害供热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1)在规定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规定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3)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4)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5)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6)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7)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8)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2.甲方发现或收到乙方报告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在甲方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移送有权机关。(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乙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乙方《供热应急预案》

3.乙方应急抢修队伍人员名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3集中供暖协议书

第一条、总则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供暖服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反复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盘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条、联网区域情况

1、项目名称:盘锦天龙五金机电汽配城

2、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

第四条、联网事项

1、一期联网总面积:14万平方米。

2、联网费按70元/平方米收缴,合计:9,800,000.00元整。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付40%,即:3,920,000。00元整,20XX年9月30日前付款50%,即:4,900,000.00元整,余款10%即:980000元整,供暖前付清,否则甲方将不予以联网供暖。

4、最终联网面积以双方确认为准,联网费多退少补。

第五条、供暖事项

1、供暖期限:当年11月1日零点至次年4月1日零点止。(市供暖行政部门有统一规定时按统一规定执行)

2、供暖价格:以建筑面积为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3、供暖温度:正常情况下,室温达到摄氏18℃以上。(含18℃)

4、收费时限:为了确保供暖燃煤的储备和设备修缮资金需要。取暖费收缴期限为当年4月1日至10月末。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按交费先后顺序予以开栓。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

1、乙方负责换热站的设备与安装,并负责一级管网的施工与费用,(二级管网乙方施工按工程预算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另行签订)甲方负责换热站土建施工和费用,并按设计要求将充足的水源、电源接至换热站内,换热站在供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乙方有永久使用权。

2、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方案及管网施工图纸,甲方负责管辖区内供暖管网路径的协调工作,负责提供建筑物采暖全套设计图纸。

3、建筑物单元进户管线必须安装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与分户控制锁闭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与锁闭阀共同由乙方负责采购,费用由甲方承担,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后交由乙方管理。(如甲方自行采购须在乙方指定厂家购买,)。

4、根据国家住建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XX]106号文件规定,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热计量安装协议另行签订)

5、乙方保证按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并负责本管辖区内设备故障的抢修、维护工作。

6、在供暖期间换热站自动运行需要网络服务,甲方需将通信线路铺设至换热站内。

7、新建建筑物必须采用统一模式并按设计院统一设计确定室内取暖设施,如采用地热取暖,地热将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按设计统一施工,地热铺设回填前须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统一发放供暖许可证。取暖设施一经确定,任何人不许随意改动,否则改动区域不予以供暖。(供热设施不统一铺设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8、甲方负责楼道内供暖管线防腐保温工作。地下进户管线必须用保温夹克管,焊口必须用防腐沥青和聚氨酯热缩带做好防腐保温处理。

9、商业网点和车库的分户控制锁闭阀必须安装在网点或车库室外便于操作位置,否则不予供暖。

10、甲方二级管网及楼内供暖设施的隐蔽工程在回填前,须经乙方检查合格后方可回填,否则乙方将不予以供暖设施整体验收。

11、乙方有权对甲方供暖工程及设施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乙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整改,并在工程竣工后对供暖设施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用户供暖手册。

12、甲方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设节能标准。

13、甲方带阁楼的建筑,不管阁楼是否免费赠送住户,阁楼面积按规定收取联网费、取暖费。

14、甲方单栋楼入住率须达到50%以上,乙方方可供暖,否则乙方不予以供暖。

15、根据《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投入运行后)届满时,二级网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移交给乙方负责管理。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甲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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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