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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采购协议书

时间: 12-15 栏目:信函

1定向采购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森

电话:010-62688688

传真:010-62688266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订购钢材、乙方按甲方要求定向采购(下称供应厂商)所生产的钢材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货物描述

2、溢短装:以供应厂商溢短装量为准。

3、包装:原厂标准包装。

4、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以现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金额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作为货款,不计息,可延用。乙方在收到甲方足额保证金后再行将全额货款支付至供应厂商。乙方与供应厂商签订购销合同后,若市场价格每下跌订货价格10%时,就该购销合同项下甲方未向乙方付款的相应货物,甲方须在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追加支付该未付款部分货物货款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如市场继续下跌,则以此幅度继续补充支付保证金。甲方逾期不支付,视为根本违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臵货物,甲方已付保证金不予退回。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甲方不得主张返还保证金。

5、订货时间和条件:乙方在收到甲方履约保证金之后2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同供应厂商按供应厂商所出合同签定购销合同,并由乙方向供应厂商支付货款,乙方可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和甲方、供应厂商的履约情况进行付款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给供应厂商的货款视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向供应厂商的付款。

6、货物运输、存放、交货、提货、费用及货权约定:运输方式按乙方与供应厂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约定,货物存放于,收货人为乙方,货物运输风险及存放风险由甲方承担。同时,由于货物存放地点由甲方指定,如出现存放地点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乙方货物短缺、损伤、灭失;或者存放地点仓库无乙方书面放货指令擅自放货给甲方或其他方,由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提货地点为货物存放地,甲方自提。甲方应在交货、提货期内主动联系乙方,询问、确认到货情况及交货提货事宜。所发生的运费、港杂费、吊装费、仓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中钢国际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监管控货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代收代付。)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计重方法、验收标准、质量、数量、交货异议处理及责任承担:计重以供应厂商过磅单为准;根据国家标准,由甲方按工厂材质单验收;交货的具体数量、规格等以乙方同供应厂商签定的合同和供应厂商实际交货量为准。货物如果存在质量数量异议,甲方须保持货物的出厂状态并在乙方与供应厂商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责任由供应厂商承担,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联系供应厂商进行质量数量异议处理。但在质量数量异议得不到解决时,乙方协助甲方向供应厂商索赔,发生的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质量、重量、数量、交货异议拒绝向乙方支付货款和其他款项。

8、甲方货款支付时间、乙方销售收益:自乙方向供应厂商支付每笔货款之日起60日内,甲方应将全额货款、销售收益、补偿金及有关费用等支付给乙方。甲方应确保乙方享有固定的销售利润(含税),具体如下:乙方的销售利润(含税)为乙方向供应厂商所支付货款总额的1.5%。

9、补偿金:鉴于乙方向供应厂商支付货款会发生利息、贴息及税费等,甲方同意予以承担并以补偿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按乙方付给供应厂商的实际金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31%×1.17×计息天数计算利息及税费,计息天数为自乙方为订购本合同项下货物支付给供应厂商现款之日起至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之间的实际日历天数(如遇银行调整利率,则相应调整)。若乙方付给供应厂商为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超过乙方支付给供应厂商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甲方还须支付给乙方利息,利率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准,计息天数为超出规定的实际天数。

10、付款方式及结算:甲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以现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并提完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甲方亦可分批提货,乙方根据甲方付款的实际金额,办理相应数量货物的货权转移手续。一票结算。供应厂商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乙方按“供应厂商同乙方结算价+销售收益及有关费用”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运杂费计算完相关抵扣税赋后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中。就供应厂商对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相关事宜,甲方予以协助。

11、甲方确认:鉴于乙方按甲方要求定向采购供应厂商的钢材,乙方不承担有关货物供应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货不能、交货不符、质量不符、延迟交付等责任,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权利;只要乙方向供应厂商支付了货款,则甲方就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同时,该供应厂商应向本合同乙方承担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货物、返还货款、返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均由本合同甲方与供应厂商对本合同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供应厂商向乙方主张权利,应由甲方进行协调并承担所有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任何裁决或判决致使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也应由甲方完全承担。因供应厂商向乙方主张权利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对所有乙方与供应厂商已经和将要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及相关文书,甲方均不持异议。

12、违约规定:若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乙方交纳保证金,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仍不足以弥补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有权进一步追偿;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所欠付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支付逾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等。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逾期付款的,即为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自行处臵货物,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处臵货物产生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

13、第三方责任:凡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或责任,导致本合同出现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延期履行、货物损失、货物交付不符及货物质量瑕疵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可协助甲方向第三方追究责任,一切费用及风险由甲方负担。

14、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若相关协议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

15、协议文本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实际协议签署中,双方可以传真方式签字盖章,原件及时后补。

甲方:乙方: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2定向采购协议书

出卖人(供方):合同编号:

买受人(需方):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货物、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质量标准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一)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按行业标准执行。

(三)按出厂标准执行。

(四)双方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事项:

(一)出卖人保证上述货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完整处置权的财产。

(二)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的当日内。

(二)交货地点:(写明所在城市、市区和仓库具体名称)。

(三)货物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条验收及异议处置:

(一)验收:

1、验收时间:买受人应当在接收货物后60日内,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数量验收以仓库对该批货物出具的入库单为准;质量验收以生产厂家出具的材质单为准。

(二)异议处置:

1、数量异议:买受人对货物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货物交付后60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由出卖人负责解决。

2、质量异议:买受人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由出卖人负责解决;买受人对质量异议不予认可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最终认定。与检验相关的费用由出卖人先行垫付,检验结果认定买受人异议成立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异议不成立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双方以买受人实际取得的货物数量,按照合同单价进行价款结算。

(二)出卖人应将上述货物于合同签订的当日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凭交货地点的仓库出具的入库(点收)单(或仓单、货权证明)向出卖人支付相应货款。

(三)出卖人收到货款后7日内向买受人开具全部增值税发票。(或者约定,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85%的货款,待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二者任选其一)。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明确拒绝或接到买受人通知后未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其项下的补充、变更协议、合同等,下同),出卖人应当按照拒付部分的货物价值的15%向买受人赔偿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及利息、买受人预期利益、因合同解除处置货物的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登记费等。

(二)出卖人延迟向买受人交货,出卖人应按延迟交付部分的货物价值的万分之六/日向买受人交纳违约金;超过30日仍不能交货的,视为出卖人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延付部分的货物价值的15%向买受人赔偿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及利息、买受人预期利益、因合同解除处置货物的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登记费等。

(三)买受人向第三人销售本合同的货物时,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买受人被第三人追索而遭受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及利息、买受人预期利益、因合同解除处置货物的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登记费),并赔偿买受人损失金额部分的15%的违约金。

(四)出卖人多交货物或交付不符合同约定货物,买受人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多交或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出卖人应当自行承担货物到达后的仓储、装卸及其他在到达地发生的费用,以及退货的各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

(五)出卖人逾期向买受人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每日万分之六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开具增值税金额部分的滞纳金,并且仍须向买受人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若逾期超过30日或者出卖人明确拒绝向买受人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发票的,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支付货款总额的27%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出卖人事后向买受人开具真实有效增值税发票,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货款总额的10%的违约责任;不足部分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追偿。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如约履行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相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九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出卖人委派,(手机号,电子邮箱),买受人委派,(手机号,电子邮箱)作为本协议履行及文件接收人,对指派以外的人员,无书面授权的,对方有权拒绝配合。

(二)双方应以本协议记载的方式(包括书面签收、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传真)履行通知事项,并保证该记载的方式有效性,以记载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视为完成通知义务。拒绝通知或未收到通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笔具体补充、变更协议、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互相补充,抵触之处以具体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本协议原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出卖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需方(买受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3定向采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供需双方合作关系的和谐发展,确保物资的质量最优、价格合理,增强采购任务的诚信度、透明度,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使用范围供应价格和有效时间:

(1)本协议仅限供需双方合同内规定的名称目录范围内使用。

(2)所供物资应质量可靠,本地区价格最优。经核实价格高于其它销售网点、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予退换情况下将取消定向供货资格并解除协议。

(3)本协议有效时间为一年即二0一二年五月至二0一三年五月。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可根据企业内部下达的生产需求计划单,由供应部门制定采购计划,并清晰规定出所需品种、数量、供应时间和质量要求等。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市场价格按照供应要求进行全面监督和考察,对不按规定和要求供货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视情况的责任程度予以处理,坚决杜绝人为、人情现象的发生,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并解除合同。

(3)甲方在采购过程中应对市场有全面了解和调查,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价格控制以及所需资金的申请,并及时办理产品入库、发票收付、部门签字、财务入账等相关工作。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乙方应对甲方下达的计划做出如下义务:

(1)乙方首先要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用,诚实守信,遵循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不做出向业务员提供回扣、送礼、拉拢等影响企业作风的行为,为企业负责,为他人负责,培养企业双方的信任,加强和巩固企业之间的良性合作。

(2)收到计划单后按照要求提供最优价格并尽快以书面形式做出报价单回传,包括企业各类证件和质量证件,经甲方确认后访方可供货。

(3)乙方所供产品应实行“三包”“三保”,即包送、包换、包退,保质量、保品牌、保使用,确保过硬的服务质量。

(4)乙方需对所供物资进行质量担保,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因本身产品质量早车工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

乙方:

日期

4长期定向采购协议书

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买方):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公园西路1181号

电话:

传真:

乙方(卖方):上海宝津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3号楼807室

电话:021-51683692

传真:021-516836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长期友好、诚信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长期向乙方采购钢材原料事宜,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总则:甲方视乙方为其长期稳定的材料供应商之一,乙方视甲方为其长期稳定的材料购买方之一,在其他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彼此给予对方优先权。

一、货物名称、材质、规格、包装及产地:以甲方采购合同所列为准。

二、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三、协议期限:签订之日起至20年月日。

四、交货期:如运输方式为甲方自提,则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以及全部货款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货物放行手续;若运输方式为乙方负责送货的,则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以及全部货款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物送抵甲方自有仓库,货物出库费及运输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付款方式可协商)

五、允许溢短装:乙方已提供钢卷号及标签重量的,溢短装为+/-0.3%以内(标签重量与实际磅重之差)。

六、验收及异议:乙方应对其销售的货物数量、质量负责。保证货物按甲方要求严格执行,并附上质量保证书,以便甲方参照验收。存在异议的货物,甲方确实无法消化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尽快解决异议。

七、异议处理: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应在验收报告中告知乙方具体的数量、质量瑕疵情况,及相应处理方案,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异议报告在二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双方确认后遵照执行。乙方预留2万元人民币作为给甲方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如产生质量异议时,经双方协商过后,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2万元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余下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协议到期时返还给乙方。

八、付款及结算: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当月乙方所供货发票应当在月底25日前开具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乙方有权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利。

十、不可抗力: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乙方不负责任;但须在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一切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章:签字:

乙方:上海宝津贸易有限公司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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