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1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XX集团
乙方:
为了参与XX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加快XX市的城市建设,甲方在XX市槐荫区落实了1810亩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合作开发上述土地使用权中的200亩土地商品房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发项目地址。
甲方目前已在XX市槐荫区经十西路落实了1810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整个项目名称为世纪花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从上述1810亩土地使用权中提供200亩土地使用权和乙方合作开发。和乙方合作开发的200亩土地使用权地理位置为按照世纪花园目前的规划图从东向西垂直地块第二块(见世纪花园规划图),具体确定位置以国土证、规划测量红线为准。
二.合作价格。
双方合作项目的楼板价为万/亩,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三.款项的支付。
1.双方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乙方按甲方指定帐户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壹个月内再支付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乙方应在甲方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2年内付清。
2.乙方支付的伍仟伍佰万元实行专款专用,甲方保证将该款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为此甲方同意在合作地块没有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由甲方的下属单位杭州XX大厦为乙方资金的安全提供担保。
3.甲方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乙方没有将本条第一款的款项付清时,乙方或乙方指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同时应就其未支付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向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和担保条款双方另行协商。如乙方拒绝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拒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解除本协议。
四.作为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合作价格的对价,甲方承担本协议规定合作地块项目的下列费用:
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办证费用;
③造地费;
④三通一平的费用;
⑤立项报批;
⑥办理200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费用;
⑦与200亩土地容积率在1.7以下部分相应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城市建设配套费(不含供气、供热和小区内的配套费用)。
在200亩土地合作开发过程中,除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外,其他的建设费用、报批费用、销售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的责任。
1.负责在20XX年6月30日前办理好本协议规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甲方承担的费用范围内,甲方负责办理与该费用范围相应的合作地块项目的前期工作;
3.就合作项目负责协调与XX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4.在合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妥后,协助乙方按评估的土地价格向XX市的有关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取得后乙方应将其中的一半支付本协议第二、第三条规定应支付给甲方的合作款项;
5.根据乙方的请求协助办理其他事项。
六.乙方的责任。
1.按照本协议第二、第三项规定向甲方支付合作款项;
2.负责合作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的报批,负责项目的建设及商品房的销售;
3.助甲方办理与合作地块相关的各项事宜。
七.双方商定:在不违背整个世纪花园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建部门的批准,乙方可以就合作开发的200亩地块的规划进行调整。
八.本协议规定的200亩土地项目由乙方负责开发,乙方应自筹资金,独立开发,除按本协议第二、第三条规定向甲方支付合作款项外,所有赢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为了便于合作地块开发的实施,甲方同意帮助乙方在XX市成立一家项目公司单独开发该200亩地块。该公司股东由甲、乙双方组成。
十.违约责任。
乙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本协议第二、第三条规定款项的,甲方有权按总价款的10%要求赔偿,如乙方不按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集团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2房地产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云南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XXX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开发地块范围及现状甲方所有的地块标的物(以下简称为:开发地块)该宗地块位置:共计105.6亩。其中集体土地约:43.5亩国有土地约:62.1亩
二、合作开发地块的性质及权属两块土地中,43.5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62.1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储,但补偿款尚未到位,且未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开发地块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合作办理两块土地的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甲方需把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其余项目全部开发资金由乙方负责负责解决。
2.乙方承诺在43.5亩的集体土地之上为甲方建设联排别墅住房23125㎡,(按625口人计算,37㎡/人)及农贸市场、商业区(共5000㎡)。本项目合作中,甲方62.1亩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将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如补偿款达30万元/亩,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如补偿款未达30万元/亩,则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甲方出资多少作为补充开发经费,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拆迁赔偿及将场地建设移交给乙方。
双方议定甲方为乙方争取国有土地的开发资格、甲方将国有土地补偿款作为乙方开发建设集体土地上所有物业的开发经费,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尽快办理43.5亩的集体土地建设新农村统建房的相关手续,乙方对相关事项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2.甲方需尽快争取已经收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款(30万/亩)到位,资金到位后,由甲乙双方建立共管账户,双方共同管理。
3.框架协议签署后,甲方有义务推动开发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乙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共同尽快推进62.1亩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后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并保证乙方顺利摘牌该土地,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5.甲方应保证该开发地块没有进行买卖、赠予、没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包括政府、抵押权人、债权人等)的追索。今后因该开发土地的权属争议等原因产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6.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7.甲方负责上述地块上居民的安置。甲方保证在上述地块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拆迁赔偿工作。
8.甲方应全力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该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提供并签署(加盖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9.在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该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10.乙方在合作开发此开发地块时应取得合法的有关开发手续,如因开发手续不符合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11.如果乙方在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而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
12.乙方开发集体土地地块(43.5亩)的所有承诺将于国有土地地块(62.1亩)招拍挂后,乙方顺利摘牌该块土地且完成相关手续,土地已转移至乙方名下方可履行,如乙方未能得到摘牌该62.1亩国有土地,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供的开发地块的产权确认出现争议;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和文件,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实现土地开发目的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或在政府审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出完备的报批报建手续,及不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担责任,但应该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合作开发地块项目的框架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和规定,并参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补充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以保证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充协议、《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就上述项目完成改造建设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3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充美股份合作经济社
乙方:
甲方响应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大力推进“三旧”改造的号召,积极发挥自身的地理优势,致力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经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就合作开发位于南海区罗村联星充美村大冲口的土地(详见附件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已被南海区南改办[20XX]7号文认定为20XX年“三旧”改造项目)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发土地概况合作开发土地位于南海区罗村联星充美村大冲口,东至直涌边,西至水涌边,南至机场路,北至公涌边(详见附图)。共约95.300055亩(以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其中含孙顺根50年使用期地块约5亩),该土地现为工业用地,经规划为项目用地。
第二条、合作方式甲方负责提供土地,并协助乙方办理一切开发手续;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采取收取固定预期收益的形式与乙方合作开发。
第三条、合作的利益分配及付款方式
1、乙方共须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收益总金额万元(以实际测量证载面积为准,面积如有变动,则金额相应调整)。
2、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的预期收益款,第一期以竞投保证金贰仟万元整(¥20XX万元)支付;第二期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至总额的50%;第三期土地收益款在签订协议日起12个月内支付完毕。如果合作开发土地在12个月内挂牌拍卖成功,则按实际挂拍时间支付第三期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甲方收取的上述款项乙方须直接划入甲方的帐户。
3、政府按“三旧改造”政策返还给甲方的款项(包括各项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等)和竞买者支付给甲方的拆迁补偿及租金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上述款项甲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支付给乙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甲方对已收取乙方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如因政策原因造成合作开发土地不能转为项目用地时,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款项。
第四条、合作开发土地的交接
1、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二期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后,在20XX年7月1日前,须将本协议土地上现有的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原件和与租赁合同相关的保证金(押金)交给乙方,甲方将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原件和保证金(押金)交给乙方。
2、由交接之日起乙方与原租户的租赁责任及以后的拆迁赔偿开发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从20XX年7月1日起,该合作开发土地上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须通知原土地或厂房的承租人将租金直接交给乙方,对原来所有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须负责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表决程序完成村民同意将合作项目用地用于开发的手续。
2、在法律允许及不伤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用途变更、设置及办理招拍挂条件等手续。
3、鉴于乙方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甲方承诺,无论何人何单位最后拍得土地,甲方仅向乙方收取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180万元/亩,如政府按“三旧改造”政策返还给甲方的款项(包括各项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等)不足以弥补乙方付给甲方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的,与甲方无关,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4、甲方收取乙方土地预期收益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若乙方须开具发票所发生的一切相关税金由乙方负责。
5、甲方收取乙方第二期土地预期收益款后,甲方协助乙方解决现租户搬迁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分工:
1、依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项。
2、土地交接后,合作开发土地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负责支付合作开发土地出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一切相关责任。
4、如甲方收取本协议第三条第1项的款项必须开具发票的,所发生的一切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
5、合作开发的土地在区以上政府部门招拍挂前,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进行抵押。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项目用地转换功能等开发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而甲方拒绝协助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理土地交接的,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第二期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如乙方三个月内不能支付甲方第二期收益款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还第一期土地预期收益款,收益款归甲方所有。乙方12个月内如果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给甲方剩余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的,则甲方不予返还已收取的前二期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日后该合作开发土地的一切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将不再拥有该合作开发土地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方面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并经甲方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现有租户出租协议复印件交给乙方。
4、本合同履行不因为甲、乙双方法人变动而影响本合同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邮码:528200邮政邮码: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签订日期:二OXX年叁月日
签订地点:我单位已知悉上述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内容并予以确认
确认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
确认日期:
4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为促进甲方村民集体经济的发展,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一致协商,就甲方土地征转开发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土地概况
甲方提供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
,面积平方米约合200亩(宗地四至及界止点坐标见附件1《出让宗地界址图》,最终以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
二、项目实施
甲方以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政府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报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配合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乙方以招拍挂的方式依法申请使用该征收的国有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
三、净地出让价金
乙方以每亩贰拾万元整(20万元整)的净地出让价格获得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金、青苗补偿费、陵墓迁移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
四、定金支付及返还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壹佰万元整(100万元整),分两次付清: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支付甲方万元作为土地补偿费用,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村民,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合法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凭收地协议及向国土资源局上报相关征地补偿等手续,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_万元,用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和乙方土地使用权等各相关手续的费用支出,直至国有土地使用权办至乙方名下。
2、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后日内,甲方应返还乙方定金。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
2、土地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后,甲方应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办至乙方名下;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实现其权利,不得以任何方法和手段侵害乙方权益。
任何情况下,甲方都无权出卖、抵押、占用任何房屋或建筑。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建设项目及施工必须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划要求。
2、乙方建设项目地点不得违反县国土资源局及县规划局规划。
3、乙方对建设项目拥有完全的自主权,自行决定图纸设计并自行建设,甲方不得干扰或干涉。
六、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宗地出让事项已经村民会议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决议见附件2)并保证,在征地过程中本集体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提出不同意见或采取任何干扰征地实施的措施。甲方本集体任何人或单位以及之外的任何人,不管以何种理由干涉征地,甲方均有排除妨碍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具有合作开发本项目的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3、甲方保证乙方是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唯一合作开发方,保证不再与第三方就合作事宜另行谈判和签订协议。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则应返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定金,并应支付乙方万元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未能成功取得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方则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并按同期银行利率和实际期限补偿乙方损失。
3、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每逾一日支付甲方定金总额%的违约金,直至交纳全部定金之日为止。
八、不可抗力
1、本协议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政府行政命令文件及其他政府因素均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不被视为违约。但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明。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需解除本协议,则、双方应根据协议履行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壹式份,共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