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用协议书
1土地借用协议书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经营需要,欲借用甲方位于部分空地建造房屋,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借土地的位置和用途:出借土地位于市街道面积为xx亩。土地借给乙方用于的用地。
二、出借期限为年,即自200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乙方给予甲方间房屋的补偿。
三、本协议签定同时甲方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在出借期限内乙方有权自行使用该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搭盖建物等地上附属物,但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四、所有建设资金及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出借期限内,若甲方及乙方确因重大事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
六、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解除合同。若有违约,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自乙方签定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签定时间:年月日
2土地借用协议书
出借方(甲方):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借用方(乙方):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辰双青项目部乙方因北辰双青新家园一期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向甲方借用辰双青新家园4#地块作为道路施工材料(碎石、白灰粉、煤灰、土方等)临时堆放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无偿将4#地块借用乙方,双方协议如下:
一、如甲方需用该地块,乙方需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清场,予以归还。
二、本协议签定同时甲方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在出借期限内乙方有权自行使用该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搭盖建物等地上附属物,但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三、出借期限内,若甲方及乙方确因重大事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解除合同。若有违约,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五、本协议自乙方签定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定时间:年月日
3土地借用协议书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从神潭坝桥边途径枫树角沿小溪至驼背树下的一部分地方借给乙方开设一条宽四米的道路,(开设路宽四米的误差应控制在50%内),乙方所开设的道路甲乙双方有同等的使用权。
二、借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由于乙方开设道路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元作为补偿。(补偿款不含税金)
三、乙方借用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不得擅自转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在借用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该土地平整及建筑物报批等有关事项有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约定的借用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借用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七、在借用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4土地借用协议书
甲方:桥墩镇云仙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云仙村村民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建设水沟疏通的需要,甲方需借用乙方田头土地当作排水沟和沟堤使用。该水沟和沟堤的土地,该有权归原有田头的田主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将田头水沟和沟堤土地无偿借给甲方使用,作为建设水沟疏通及建设沟堤的需要。
二、今后乙方需要时及政府部门对该片土地证用时,甲方应无条件返还乙方。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云仙村村居委会会
乙方代表:云仙村村民
桥墩镇云仙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5土地借用协议书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王林张小分
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陈福林陆平
甲方因土地闲置,乙方因生活负担过重,急需借用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借土地的位置和用途:出借土地位于陆良县马街镇郭家村委会常家村一社,抽水站公路边,面积100余平方米。土地借给乙方仅限于本人搭建临时用房用于养殖(食用菌、生猪)。
二、出借期限为10年,即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乙方已于20XX年5月将临时用房建好并投入使用,前5年协议已签,附后)。出借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三、土地平整及地面以上附属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到期后甲方收回土地不再借给乙方使用,地面以上由乙方所投入建设的临时用房价值人民币xxxx元(20XX年搭建时的价值)必须保持原样按10年(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折旧后甲方付部分的费用给乙方,临时用房归甲方所有。
五、本协议签定同时甲方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在出借期限内仅限乙方自己使用,但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六、出借期限内,若甲方因重大事项需要用地可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扰。
七、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若有违约,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定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