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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制度

时间: 04-07 栏目:规章制度

1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制度

一、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落实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到位,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四、利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五、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得低于2次。

六、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七、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各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视情况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监管警示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八、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鞍山市人社局“双随机抽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XX〕95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XX〕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双随机抽查事项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二)抽查主体

1、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三)抽查内容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抽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双随机抽查和条件抽查的实施

(一)抽查主体的选择

1、对于一般用人单位,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劳动监察“两网化”企业信息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2、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

3、对在2年内发生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和重点防控。

4、国家、省、市统一安排专项检查行动要求设定的行业。

(二)检查人员的选派

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1、实地检查,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进行随机抽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全覆盖,每年一次。

3、对在2年内发生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不定期检查,次数不限。

4、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开展检查。

四、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劳动监察机构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

2、组织业务培训。每年实施“双随机”抽查前,组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抽查方式、抽查流程、抽查内容,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3、加强跟踪问效。加强随机抽查工作的跟踪指导,认真梳理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4、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对本单位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监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防止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在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本制度。

第一条 劳动监察“两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具有执法职能的劳动监察机构,在权限内实施本制度。

第三条 “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两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两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四条 建立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全部监管企业和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监管随机抽查应制定工作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 在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基础上,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行重点监察。

第八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第九条 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按照统一、共享、权威、高效的要求,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时采集、录入、更新用人单位有关信息。

第十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推动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完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两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参加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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