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防治规章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2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处罚: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裁量幅度:
(1)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2)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行为之一,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虽有采取措施但逾期仍达不到改正要求的,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①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行为之一,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拒不改正;
②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行为中的2种以上,虽有采取措施但逾期仍达不到改正要求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①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行为中的2种以上,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拒不改正;
②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3疾病防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1、组长:陈祥云(校长)
副组长:陶登友(分管疾病防治安全)
何桂明(书记)
穆才友(副校长)
2、配合科室及成员:
成员:
邓光全(德体主任)
刘桂昌(德体副主任)
黄昌模(教务处主任)
孙成伦(总务副主任)
杨绍良(总务主任)
晏顺斌(教务副主任)
敖光宇(法制安全科长)
各班班主任
二、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除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外),必须经区卫生局、教委批准,并由区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自行组织,否则,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停职待处理。
三、为杜绝意外发生,我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区卫生防疫站学校卫生科提供,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其他途径药物。
四、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机械的卫生操作的规范,分管领导陶登友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未经教委、卫生局、卫生防疫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分管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