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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时间: 07-07 栏目:案例
篇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1151字)

案例1:2013年10月17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称上海五木卫浴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老板袁飞失联。经查,2013年4月至10月,袁飞在经营上海五木卫浴有限公司以及与他人合伙经营汽车配件材料生意期间,共拖欠王某等1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9万余元。10月16日晚,袁飞请部分员工吃饭时承诺18日发放全部工资。但17日早晨,员工上班后发现厂里的设备、材料等已不知去向,袁飞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上海五木卫浴有限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袁飞在家属的帮助下支付了部分劳动者的工资7万元。2014年6月19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袁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2:2013年3月,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某、逯某等19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安忠玉拖欠工资。经查,自2012年起,安忠玉分别承揽了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并雇佣张某、逯某等农民工进场施工,其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467460元。2013年1月9日,安忠玉向农民工出具欠条,承诺春节后支付,但春节后安忠玉在结清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未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无法联系。2013年4月17日,海西州茫崖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的方式向安忠玉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安忠玉逾期未支付。2013年4月23日,海西州茫崖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茫崖行委公安局。5月28日,安忠玉被抓获。安忠玉委托其亲属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2014年2月24日,海西州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判决安忠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3: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接到陆某等81名农民工和马某等27名农民工的投诉,称王耀驹拖欠劳动报酬。经查,2013年9月29日,王耀驹承接南湖东路145号无界悠活广场16座深海一号室内装饰工程,并雇佣陆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陆某等人劳动报酬130535元,拖欠马某等27人的劳动报酬204520元。2014年1月6日、1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王耀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耀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王耀驹仅支付了30000元,其余未支付。2014年1月23日,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2014年8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耀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篇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2156字)

案例一:2012年10月,左某厚等5名工人到山西省代县人社局投诉,反映代县西渠网沟铁矿新一号井(六号井)基建工程承包人刘万盛拖欠他们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工资。代县人社局迅速立案调查,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刘万盛拖欠5名工人工资共计42563元。代县人社局依法对刘万盛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刘万盛逾期不支付,且逃匿至南京雨花台区家中躲避。

代县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即立案并开展网上通缉,于2012年12月29日将刘万盛抓获归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万盛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刘万盛在刑事拘留期间已支付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刘万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2012年12月,高某友等农民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阿城区新龙城小区9#楼及左岸春天4#工程承建方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洪民拖欠工资。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迅速立案调查,经查,张洪民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雇佣高某友等农民工做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高某友等8名农民工工资336254元,且出具欠条。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方联系张洪民未果,依法对张洪民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3年1月16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张洪民逾期未支付。

阿城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对欠薪责任人张洪民作出刑事拘留,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洪民提起公诉。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洪民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

案例三:2013年2月4日,江苏省大丰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大丰市新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职工工资100多万元。经查,该公司拖欠全厂职工工资共计1410062.4元,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伟出走,无法联系。2月6日,大丰市人社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该公司逾期未改。

2月8日,大丰市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将朱德伟抓获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朱德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案例四:2013年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扬州华佳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人投诉,反映该公司拖欠37名职工2012年9-12月四个月工资,且老板吕凤英无法联系。经查,该公司拖欠职工2012年9-12月工资共计198999元,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凤英2012年12月25日将公司厂房、土地变卖,次日失去踪迹,去向不明。宝应县人社局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法律文书张贴于该公司门口,同时通过短信将文书的内容、法律责任告知吕凤英。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宝应县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月17日立案调查,并在2月7日将吕凤英抓捕归案。11月13日,县人民法院鉴于吕凤英认罪态度较好,并在诉讼期内全额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故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3万元,对吕凤英、杨金成(吕凤英丈夫)各判处拘役3个月,各判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五:2013年1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耐迪龙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工厂紧锁,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孝未果后,到晋江市陈埭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反映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晋江市人社局接报后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每月不发放员工工资,只借支生活费,洪永孝于1月9日将最后一批货单发出后失踪,该公司共拖欠64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晋江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同时将法律文书以公告、留置的方式送达。但洪永孝逾期未改,也不出面处理。为妥善解决员工工资问题,在陈埭镇政府、法院及人社局的协调下,通过变卖生产设备、垫付等方式,1月22日,64名员工均领取到被拖欠的工资。

2013年1月11日,晋江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月18日,洪永孝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洪永孝及其亲属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偿还陈埭镇政府所垫付的工资。7月5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永孝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六:2013年1月16日,秦某等多名劳动者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郑州市中原区凯达服装水洗加工厂拖欠工资。经查,该厂拖欠13名员工工资15.8万元,且该厂已停业,法定代表人谢佛水转移所有财产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先后于1月16日和26日对该厂分别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厂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1月28日,中原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3月4日,公安机关将谢佛水抓捕归案。案发后,谢佛水家属将拖欠工资款15.8万元上缴。12月24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谢佛水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篇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2100字)

案例一:2014年6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聂某等29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陈进拖欠工资。经查,2013年7月,陈进从桃江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国防科学技术大学X1210项目工地外墙装饰工程,并组织聂某等29名农民工进场施工。2014年1月工期结束后,陈进先后7次从桃江县某劳务公司支取690840元,但仅用40余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余均被其挥霍。陈进拖欠聂某等2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73815元,且无法联系。7月23日,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进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陈进拒不支付。2014年7月29日,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安机关将陈进抓获。同年12月21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陈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例二:2014年1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举报,称无锡九州服饰有限公司承包人陈沿飞拖欠职工工资。经查,2013年5月,九州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将工厂制衣业务承包给陈沿飞。2014年1月18日,张某将20万元现金支付给陈沿飞,陈沿飞承诺职工将于次日上午发放工资,但当晚陈沿飞携款逃匿。陈沿飞拖欠68名职工工资共计28万余元。2014年1月21日,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沿飞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陈沿飞拒不支付。2014年1月27日,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太和县将陈沿飞抓获。陈沿飞家属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014年9月10日,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沿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三: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贺某等30余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唐祥明拖欠工资。经查,刘某、贺某等人跟随唐祥明分别在沾益广厦房地产益兴园小区南江建工项目处、沾益房地产龙腾园小区中浩建筑公司项目处及沾益大营戒毒所中浩建筑公司项目处等工地做工。项目处将农民工工资交由唐祥明发放,但唐祥明却携带工资款逃匿。3个项目处拖欠229名农民工共118万余元工资。2014年3月24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三个项目施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唐祥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唐祥明未支付。3月31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沾益县公安局。7月13日,警方将唐祥明抓获。同年12月31日,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决唐祥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2013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劳动监察大队接到白某等人投诉,称王虎拖欠工资。经查,2012年至2013年间,聚能工艺不锈钢玻璃店老板王虎雇佣白某等13名工人为其干活,拖欠工人工资54993元。2013年10月14日,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王虎限期支付工资,但王虎拒不支付。2013年10月29日,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玻璃店老板王虎刑事拘留。王虎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2014年5月4日,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决王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五:2013年5月,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称包工头张红涛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2012年3月,包工头张红涛承包了洋县华阳镇3户移民搬迁点建房工程,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截至当年8月底,张红涛累计从建房户领款20余万元,部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张红涛仍拖欠51名农民工工资127844元,且无法联系。2013年7月24日,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洋县公安局。9月23日,公安机关在新疆将张红涛抓获。张红涛筹款支付32名民工工资61593元,仍拖欠19名民工工资66251元。2014年3月13日,洋县人民法院判决张红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案例六:2013年11月4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季某投诉,称通化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并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厚成签字的欠条等证据。经查,通化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厚成拖欠其公司电工季某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合计3.6万元。此后姜厚成逃到外地躲避支付。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未支付。2013年11月,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梅河口市公安局。11月30日,姜厚成被刑事拘留。姜厚成归案后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了季某。2014年9月7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厚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篇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1773字)

案例一:2012年12月19日,李某等42名工人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二采区承包人侯维金拖欠工资。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侯**招用李*等42名工人于2012年5月至11月17日在该采区工作,工作期间累计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6万元,且其拒不配合调查并逃匿。监察大队依法对侯维金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3年2月7日,海城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侯**列为网上逃犯,实施网上抓捕。3月21日,侯**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随后其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侯**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二:2013年1月,安徽省合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蚌埠市****10#、14#楼工程项目农民工向蚌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工资。经查,在工程建设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cc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姜**仍以业主工程款不到位等理由拖欠150多名农民工工资560余万元。2月1日,蚌埠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核实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处理期间,蚌埠市人社局、住建委和公安局多次约谈姜**,但姜家彪逾期未改。

蚌埠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4日将姜**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三:2012年10月12日,数名农民工到福建省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连江县“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劳务工程“包工头”曹**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5月至9月底,曹**雇佣30余名农民工在该工程施工,每月只向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曹**与工程发包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后,未支付30余名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且在其承诺支付工资日即10月12日失踪,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并依法对曹小兵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曹**始终逃匿拒不支付。

案例四:2012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出具欠条。此后,张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依法向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配偶签收。其后,袁**逾期拒不履行。

2013年1月16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25日将袁**抓获归案。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提起公诉。4月2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五: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鞋材加工店、大沙镇**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祥,黄**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祥抓获并拘留。2013年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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