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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保险案例

时间: 07-24 栏目:案例
篇一:安装工程保险案例(1232字)

1992年8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F分公司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承保了E电力开发公司的两台德国MANB/W发电机组,保险期限为1992年8月21日至1993年8月20日,保险金额为美元500万。1993年8月9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E公司的用电全部消失,机组全部停机。

经E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人聘请的检验师三方检验,确定两台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1200万元,费用部分800万元。设备价值中包括零件费、材料费、检查费、修理费、测试维护费、运输及安装的保险费、新机组及部件的报关费、商检费、港口费、调试费等。 检验师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油水泵由于E公司变交流器电源失电而中断,停止运行,在断滑油、断冷却水的情况下机组没有正常运行,而是受大电网系统输出电拖带作逆功率运转,在干磨的情况下,轴承烧坏,活塞与气缸咬合,机组仍继续运转,致使连杆螺栓拉断,活塞碎裂,连杆飞出机外。造成交流电源失电的原因是由于100A500V的快速熔断器的熔断及电力公司变高低压开关处在非合闸状态,加上操作人员没能及时、准确地判断用电消失的原因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综合因素所致。由于找出造成上述开关处于非合闸状态及快速熔断器熔断的原因需要作大量的检验分析工作;另外,还需要检验逆功保护系统,磁装置线路、滑油故障报警线路,Ⅱ、Ⅲ段电气线路等。检验师认为在低压直流控制线路上安装快速熔断器是不合理的,原设计图纸上也没有这一设计。由于安装了熔断器,又没有采取辅助措施保证在交流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用蓄电也可以向直流控制线路供电,从而无法保证机组油水泵的正常运转。 当地公安部门还组织了调查,排除了该公司机电事故存在故意破坏的可能,但对事故的根本原因仍无从确定。在这种状况下,F保险公司从E公司处收集了大量文件材料,包括机组的买卖合同、附件、提单、信用证、机组安装合同等商业文件及机组安装线路图。保险公司还与聘请的检验师共同调阅了电厂工程图、机组运行记录、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通过综合分析,他们认为,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厂商(B/W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根据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这类缺陷的设计所致的损坏应由制造厂商负责赔偿,况且该事故发生在卖方的合同保养期内。保险人建议被保险人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厂商索赔。通过与制造厂商的谈判、协商,制造厂商同意承担了约人民币1600万元的损失。外商赔偿金额占全部损失金额的80%。被保险人E电力公司向德国方面获得了损失中80%的赔付,但还有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没有补偿。E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限内; 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不能从德国获得赔偿,其原因是,E公司操作人员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经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因素之一。

根据上述两点理由,被保险人要求F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400万元。考虑到下述情况,保险人赔付E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赔案结案。双方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篇二:安装工程保险案例(447字)

某包装材料公司有一套进口的聚丙烯薄膜生产线设备安装工程,保险人承保了其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01年4月,被保险人报案,聚丙烯薄膜生产线控制系统发生电压升高导致部分电路板和仪表烧损,284件集成电路板报全损,报损金额150万美元。

调查中发现,在安装过程中,业主方的工程技术人员为赶工期,在生产线配套的变压器未安装就绪的情况下,在工地315KVA的临时电源变压器线路中再串联了两个自绕的临时升压变压器(有380V升压至415V和由380V升压至433V),以便计算机提前对生产线控制系统的子系统进行操作程序加载测试。2001年4月19日上午8时,工程技术人员再次进行加载测试时,由于安装公司接线工将自绕的临时升压变压器输出线误接入生产线配套的变压器上,致使控制系统的电压,从433V再升压至482V,在超电压的作用下,造成控制系统部分集成电路板及仪表损坏。

另外经保险公司调查和审核生产线设备的进口报关单,该全套生产线设备(包括机械、电子控制系统)为旧设备,最早产品生产记录是1998年。

篇三:安装工程保险案例(1017字)

2010年7月12日,安徽江淮之间大部分地区出现了强降水,省城合肥也出现了强度大、持续时间长的降雨,城区多处出现积水内涝,合肥市区降雨量达143毫米。暴雨导致合肥铁路枢纽南环线工程受损。当我司将第一现场查勘完毕后,被保险人组织人员统计报损金额,初步报损金额合计26100余万元,后经我司复勘后被保险人减少报损金额至813万余元。

被保险人各受损单位于2010年7月13日电话向保险人报案,随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委托我司公估此案。我司于7月14日派出由公估人员李生修、胡礼强、张启生和工程专家赵峰、张政斌组成的公估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在被保险人各项目部代表的陪同下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2010年7月14日至18日我司进行了第一轮查勘。经查勘本次事故涉及6家单位,包括一、二、三、四、六分部和包河制梁场。经我司现场实地查勘、丈量以及查阅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等工作,明确了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量及损失程度。

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部分路段工程路基、CFG桩基因水淹受损,边坡冲刷、塌方受损,临时工程便道、便桥冲刷受损;少数施工中的桩孔、桩基塌方、断桩,钢筋笼倒塌;未回填的桥基基坑围堰被淹、塌方;料场堆放的石灰被洪水水淹或雨水冲刷,部分全损、流失或钙镁含量下降;二分部取土场堤破进水,厂内施工机械水淹后受损;部分加工厂和生活区水淹,房屋、器具、材料等受损;一处位于施工路基中间的居民生活用水管道断裂后重建;包河制梁场和三分部工程改变了包河工业区的行水、排洪路径,导致附近的蔬菜种植基地和农田大量被淹;事故发生后,部分路段增设或改建了排水工程,这都给工程带来一些影响,造成工程经济损失及第三方财产损失。重点损失有:三个塌孔;两个断桩;消解后的石灰雨水冲刷及浸泡;基坑塌方;灰土路基损失;位于老南淝河边的二分部取土场及拌合站围堰破堤后水淹达7-10天,二十埠河临时钢便桥水损后拆除;包河梁场和三分部的第三者菜地、大棚损失等。7月19日至8月24日期间,我司多次对双方有异议的项目以及第一现场无法查勘的项目进行了复勘工作。所有查勘、复勘情况记录在《公估案件现场查勘记录表》(见附件7)中,且事故单位予以签字签章确认。

在损失项目及数量确定的基础上我司根据投保工程量清单价及市场价进行损失核定,并多次召开有关工程各方沟通会议,最终核定被保险人工程总损失金额483余万元,剔除非保险标的后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为298余万元,最终与被保险人确认赔付金额为283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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