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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案例

时间: 07-20 栏目:案例
篇一:抵押权的案例(610字)

2005年1月12日,原告蚌埠市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蚌埠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A公司承建被告B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新新花园小区,工程款预算1056.65万元,以结算为准;原告进入场地,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50万元,工程完成50%,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后15日内,被告B公司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原告A公司应于2006年10月12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B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立即着手开始组织施工。2006年8月20日,原告A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B公司。同时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提交了该商品房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2006年8月22日,被告B公司委托蚌埠市XX审计事务所,对原告A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减去被告已给付的工程款、提供的原材料、管理费及水电费等,被告B公司尚应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650万元。

2006年9月30日,被告B公司因资金短缺,向蚌埠市XX银行借款800万元,并将其开发的新新花园小区为该笔借款设置了抵押。原告A公司因催收工程余款650万元未果,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余款65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2、要求对被告开发的新新花园小区商品房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篇二:抵押权的案例(505字)

2011年5月,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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