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案例
2005年2月3日上午9时,文某驾驶一辆核载5人的小桥车,带着妻子刘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一弯道时,遇郑某驾驶的核载 1.9吨的中型普通货车载着11.5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小桥车驶入相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小轿车被推后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 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文某驾车超员1人,在 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相向车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 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其过错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应承担次 要责任。5位乘客不承担责任。
另外查明,被告人郑某的肇事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某实业公司。该车已在某县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处理后事,某实业公司先行赔付了每个受害人家属1万元。
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保险公司将车拖走后经过检测,得出结论果然不出张先生所料,是汽车发动机的某个部件出现问题。但是,让张先生困惑的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张先生,本次故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在水中启动事故车辆,为什么不能获得理赔呢?
本次车险理赔案例要告诉我们的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原因关键是张先生的车辆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对于洪水和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偿。其中暴雨天气的标准是根据气象部门的规定而制定的,并且需要相关证明。也就是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达不到标准则不属于暴雨范畴也就不能获得理赔。但是张先生所在的城市在前几天确实发生了大范围的连续暴雨,按照暴雨标准也可以获得理赔,那么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进一步解释说,理赔条件是发生暴雨时,也就是暴雨当天,而张先生的事故时第二天,暴雨已经停止,其车辆问题并非暴雨造成,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13年6月27日22时05分许,原告朱某酒后驾驶小车从某地返回家中,行至江西省永新县委门口路段时将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黄某撞倒后逃逸,后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省永新县交警认定,原告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原告朱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70万元。原告朱某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告朱某向某财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申请交强险保险赔偿遭拒,原告朱某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财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金11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