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案例
郭群锁原是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东长安街分理处营运主任,负责吸收对公存款。1996年,在原信贷科员工金赵强介绍下,郭群锁认识了自称建行员工的莫小军。随后,金赵强和莫小军提出可高息拉来存款,由郭群锁以工商银行的名义开出假定期存单,再用这些钱做生意,挣钱后还款。
此时,郭群锁又认识了北京易通公司财务钱茂森。钱茂森称能高息拉来存款,问郭群锁能不能从银行内把存款“做”出去让他们用。想到1年之后,做生意赚了钱就还上,自己还能分到100万元,出于挣钱的诱惑,他最终同意了。
钱茂森等人拉存款时,向对方许诺比银行利率高2.33%的利息,且第一年的利息可以在存款前支付。1997年8月至1998年1月间,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现为商务部培训中心)三家单位的财务人员先后在郭群锁处办理存款,数额分别为5000万元、500万元和550万元。
为让客户相信是将钱存入银行。存款方财务人员在银行填写存单时,郭群锁总会不断给对方挑毛病,最后总是自己提出填写。对此,对方财务人员认为银行领导主动帮忙,当然乐于接受。他们不知道,郭群锁填写的存单都是假单据。每次开完假存单后,郭群锁就拿着存款支票和钱茂森一起去王府井的贵宾楼。他们填写支票抬头、进账单,然后再回银行将钱存入账户。巨款都入到世通工贸公司和易通公司。
但据查明,6050万元赃款中,2600万元被郭群锁挪走用来炒股。其余赃款都被注入世通工贸公司和北京易通公司。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公司方将支付给郭群锁16%的利息。
1998年2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核实存款,发现存款根本未入银行。郭群锁得知行为败露,当晚潜逃。至此,伪造单据,银行主任骗存巨款案暴露,目前共追缴赃款4200万。
此案发生时正值各银行竞争,“高息揽储”盛行的上世纪90年代末,当时金融市场不规范,一些私企勾结银行人员“以存顶贷”。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高息揽储”等现象才渐渐消失。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银行高层人员不能尽职而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也反应了银行内部控制存在漏洞。
2010年9月28日国美股东大会的8项决议中,国美管理团队的三项诉求全部通过,黄光裕方面的5项诉求只有一项通过。在投票率是81%的情况下,尽管黄光裕和其关联方加起来拥有了国美电器35。7%的股份,但黄光裕还是输给了陈晓。黄光裕方面仅“即时撤销国美于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一项获得通过。在其余议案上,几乎每项议案黄家均输了约4个百分点。
陈晓当初进入国美公司的确离不开黄光裕的支持,他能坐在今天国美的董事长位子上与黄光裕也有莫大的关系。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的创始人和大股东,按照中国现在大众的观点来看,陈晓就是打工仔,黄光裕就是老板。老板身陷囹圄,打工仔就伙同外人、内应外合、背主篡权,令人齿寒。
传统的商业道德伦理固有其生存的土壤,店家与伙计关系中伙计对掌柜老板的忠诚乃是基于企业所有权的封闭特征,老板就是企业,掌柜就是老板。然而现代商业中,企业所有权与治理权的相分离,商业的是非纠纷特别是公司治理之争,不能简简单单用生活中的人情世故来判断。现代商业的道德伦理考量也不能完全依据人们的感性认识,而是遵循现代商业固有的规则和契约精神。
回归到国美战争中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的法律关系,能帮我们梳理出本次案例中的道德考量因素。
国美电器公司不再是黄光裕家族的家族企业,而是在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它的股权格局是一个不断渐变的过程,不断社会化、扁平化、公众化的过程。黄光裕和其关联方加起来拥有了国美电器35。7%的股份,而剩下的64。3%分别由个人散户或机构投资者持有。也就是说,国美电器公司不等于黄光裕家族更不能简尔等之黄光裕。黄光裕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大股东而已。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国美电器公司的利益、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总会和黄光裕个人利益相一致。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公司是具有独立于股东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组织。当然在尊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黄光裕想继续控制或者影响国美电器,也不能视为大股东一股独大绑架其他股东的利益。
陈晓虽然也持有国美电器公司中的少量股份,但本次案例中典型反应的不是小股东反抗大股东,而是职业经理人与一股独大的大股东之争。现在世界各国公司法(包括我国)均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身负有忠诚、勤勉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某一股东。作为国美电器公司管理层核心成员身为董事长的陈晓,其忠诚、勤勉的对象是国美电器公司而非大股东黄光裕个人。身陷牢狱的黄光裕不再具有领导国美电器公司发展的能力时,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宗旨下,公司管理层提出另外一种治理模式也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本次国美电器公司不是一个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而是一个家族企业,那么陈晓的忠诚对象则应该是黄光裕乃至黄氏家族。那么今天的国美战争中,陈晓的作为的确会有违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操守和一般的商业伦理道德。
由于创始人与企业的特殊情感联系,公众情感上愿意将二者等同起来,将企业视为创始人的私产。但是现代商业中,判断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考量不能是公众情感,而是其所负的信托责任。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按照规则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国美战争的结局,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股东们特别是机构投资者选择了陈晓的管理团队,而非黄光裕推出的黄氏家族代言人。国美是股东们的国美不是大股东的国美,国美董事会之争是上市公司规则之争而不是家事之争。评判陈晓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操守或者商业伦理的逻辑,不是在于职业经理人与公司大股东或创始人的私人关系情感判断,而应该还原整个商业世界中各自的身份以及身份中所代表的权利义务责任中来判断。
永远不会忘记第一次见到这个客户时他脸上的恐惧。他的前岳母现在是一张大额寿险保单的持有人,而他,则是这张保单的被保险人……—— 101 Biggest EstatePlanning Mistakes, by Herbert E. Nass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开始,他的太太(前妻)是这张保单的持有人,但是当离婚协议快要达成的时候,前妻把这张保单转给了自己的母亲。他的前妻看来不希望在离婚后同他有任何的联系。然而前岳母却不这么想,考虑到自己前女婿那过度肥胖的身体,她显然觉得保留这份保单是一个好主意(抑或好的投资)。于是她从自己女儿手里买进了这份保单,而保单的所有权因此过渡到了这位客户即其前岳母的名下。
大额保单(Jumbo Insurance Policy)曾是很多私人银行的重要产品。为了刺激保单的销售,银行往往给客户经理高额的销售提成。这些不同类型的大额保单对于客户来说并非没有帮助,比方说:一个30 多岁的IT 新贵,可以用500 万美元的保费,买到差不多3000 万美元身故赔偿金的大额保单。而这500 万美元的保费,又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拿到差不多70%。也就是说,他可能只需要付150 万美元的保费,就可以享受到3000 万美元的身故赔偿金。如此高的杠杆率,而又不需要面对市场起伏的风险,对于这张保单的受益人来说,的确是不错的选择。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呢?是的,正如前面所说,大额保单,只是对于这张保单的“受益人”来说,才的确是不错的选择。大额保单死亡赔偿金的偿付条件是被保险人的死亡。因此,当保险公司兑付这3000 万美元的死亡赔偿金的时候,那个被保险的人,已经不存在了。基于这个特点,大额保单一般被作为高资产客户的继承安排工具加以运用。好比说,如果我很爱我的妻子和孩子,希望哪天我不在了,她们还可以享受生活,不会为生计所困扰,我就可以买一份大额保单,以我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她们为受益人。这样,当那一天来临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偿付巨额的死亡赔偿金给她们,足够她们一生无忧了。
因此从一开始,从财富传承的角度来看,大额保单就是一种隐含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的安排:配偶和孩子只有在被保险人去世的前提下,才可以享受到财产。进一步讲,被保险人去世得越早,大额保单这笔投资的投资收益率越高。以前面的例子为例:如果先生在购买保单后5 年就去世,同先生购买保单后50 年才去世,妻子所能得到的死亡赔偿金都是3000 万美元。懂得财产的时间价值的人都明白,50 年后的3000 万美元,同5 年后的3000 万美元,是如何的天壤之别了。再进一步讲,再活50 年的人生当然是一个考验,再维持50 年的婚姻也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