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欺诈案例
案例一:2011年,人寿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陈某假冒办理两全险的客户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客户的身份证,用伪造的资料及客户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共136.71万元。陈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二:2013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了2分意外伤害险,共计450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月15日,张某将其一辆东风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限额20万),保期为2000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5日24时止。2000年10月13日,张某驾驶该车在江苏S市境内由于雨天路滑撞死一人,张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9344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10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2200元。事故结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审查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发现死者抚养其父、母的证明材料为村委会出具并由派出所加盖印章,而按规定应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用电脑打印出被抚养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便产生疑问,随即赴死者所在地调查,经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死者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此证明材料系死者亲属骗取的。保险人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向张某说明情况,对抚养父亲生活费予以剔除。此案是受害者采用欺骗手段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7月14日,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7月14日24时止。200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
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