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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法的案例

时间: 07-11 栏目:案例
篇一:违反税法的案例(785字)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二: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税案,辽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210.56万元,加收滞纳金62.07万元、罚款206.79万元的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锦州军供宾馆利用假收据偷税案,共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56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凌海市宏大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偷税案,逃避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共计4.52万元。锦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除追缴上述税款外,并对该公司给予所偷逃税款三倍罚款,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篇二:违反税法的案例(765字)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该新型墙砖厂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生产页岩烧结多孔砖,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该厂从2007年开始实行查账征收。去年2月份,杨某将该厂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并与钱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款300万元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杨某作为发包人将承包事项向税务部门作了书面报告。随后,杨某根据账面记载向当地税务部门结清属于自己承担的税款后,带着以前年度的账证资料离开了当地。

不久前,当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找到杨某后,杨某声称账证资料都已丢失,无法提供给税务稽查。对此,县国税局根据所取得的证据资料,认定杨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钱某承包经营后,在稽查所属期限内,账面反映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92857.55元,应缴纳增值税29571.45元。然而,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厂自制的发货单及收款凭证等资料检查后发现,钱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共发生336笔标准砖和多孔砖的销售业务,销售收入高达1197123(含税收入)元,其中782814.15(不含税收入)元的销售收入记入“外账”,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6968.86元。对此,县国税局认定钱某隐瞒销售收入,其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向其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6968.8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3522.66元,并处一倍罚款46968.86元。

篇三:违反税法的案例(510字)

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登记注册,2000年至2001年11月刘建伟(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建立了两套账,编号为1号账和2号账,对客户购货不需要正式税票或购物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收支纳入2号账做账,对客户需要正式税务发票或其他正常收入、支出等纳入1号账做账,两套账相互独立,合并为公司的实际账目。1号账用于申报纳税,2号账作公司内部使用,不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2001年12月彭尔明任法定代表人后,继续沿用两套账。根据司法鉴定,艺精芒硝公司2000年至2004年12月累计少计收入4600多万元(含税),累计少缴各种税款710多万元。

2005年12月,在被告人彭聪麟的安排下,马树全将艺精芒硝公司2号账的会计资料转移到其车上,马先后将会计资料分别转移多次于藏匿。2006年2月,上述会计资料被烧毁,马树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艺精芒硝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建账外账的手段,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彭尔明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篇四:违反税法的案例(316字)

沈阳庞大水泥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钱玉财,现变更为钱玉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水泥及水泥制品。经查,该企业利用购货方是本地区不索要发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个人,采取设置“账外账”等手段,将这部分收入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2005年至2007年间,共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761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万元、少缴纳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285万元、少代扣代缴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7.18万元。

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723.1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钱玉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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