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案例
时间: 07-09
栏目:案例
篇一:税务行政诉讼案例(183字)
申请人:浦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华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浦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收。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浦华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复议申请。
某发廊登记业主是罗某,经营人却是妻子熊某,2006年6月起享受免税。税务检查发现,熊某自80年代从事理发行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再就业免税政策出台后,她违反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免税,未获批准。2005年9月再次以身体有病为由注销了税务登记,同时以丈夫罗某及外甥女欧阳某名义分别注册了某发廊和某美发,并享受免税照顾,实际经营人仍然是熊某,罗某和欧阳某从未在店内进行过管理和服务,按规定应该停止免税。
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受托代销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1999年税收检查中,A公司就受托代销商品事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并进行了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