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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计划

时间: 05-23 栏目:工作计划

1中国联通员工内部退休计划

最近几天闲来无事,便找来了中国联通(600050)的《20XX年年度报告》看了一看。当我翻到68页时看到了有关员工内部退休计划的章节,具体内容如下:“本集团的员工内部退休计划是指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由企业与部分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签署的内部提前退休协议(”内退协议”,签署内退协议的员工以下称“内退员工”)。根据内退协议,内退员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将分期获得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对于该等内退经济补偿支出,于企业与内退员工签署内退协议期间全额计提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

105页"注2"载明:"于网通集团重组前,根据网通集团与内退员工签署的内退协议,网通集团将在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分期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该等经济补偿已于内退协议签署期间折现后由网通集团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了相应的负债。根据网通集团的重组安排,于20XX年6月30日,网通集团的部分所属省分公司被注入网通运营公司,该等省分公司就上述内退协议计提的负债余额由网通运营公司承继;于20XX年6月30日,网通集团的部分所属省分公司被注入网通新天地,该等省分公司就上述内退协议计提的负债余额亦由网通新天地承继,在网通新天地与网通运营公司于20XX年12月31日合并后,网通新天地的内退福利负债全部由网通运营公司承继。对于上述网通新天地与网通运营公司所承继的内退福利负债,如果今后的实际支付金额多于已计提金额,网通集团将补发其差额,如果实际支付金额少于已计提金额,本集团将支付给网通集团。另外,根据联通运营公司于以前年度与内退员工签署的内退协议,其将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分期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该等经济补偿已于内退协议签署期间折现后由联通运营公司全额一次性计入签约期间的费用当中。

我从此上文字中看出了以下信息:

1、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已在公司股份化改制过程中,通过冲减国有资产的方式一次性进行了计提。这意味着每位内退人员对应着划拨了相对价值的国有资产并且将其注入到公司的运营中,内退生活费的发放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的支出完全脱离了企业的工资基金故此内退人员的存在一丝一毫不会影响在岗人员的收入;

2、内退人员早已不是企业的包袱,而是企业实实在在的财富。当初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全额一次性进行了巨额计提,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多年未曾增加,而这些支出是按月等额划出的,支出后剩余的巨额资金被公司无偿使用了。这样说来比较抽象,就举个具体的例子来说吧。一位老兄内退后20XX年时每月工资单应发总计1500元,其到法定退休20年,这样公司改制时要为这位老兄计提费用总额为:1500元(每月工资)x12月x20年300元(公司每月还需为其交付的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x12月x20年=360000元72000元=432000元。虽然公司一次性计提了432000元,但每年为这位老兄支出的仅有21600元左右(1500元月工资x12月300元月付的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x12月=18000元3600元=21600元),这样算来公司为这位老兄计提的内退基金第一年沉淀在账面的资金便有410400元(432000元-21600元=410400元)。这些钱不用说去顶替贷款,就按1年定期存款来算也会产生12000余元的收益(一年期存款利息多年平均能在3%以上),第二年支出21600元后沉淀在账面的资金仍然有400800元(410400元12000元(上年利息)-21600元=400800元)。如此推演下去到这位老兄正式退休时公司方因此获益不会少于200000元。要是公司把每年沉淀在账面的资金顶替贷款来用公司因此获益会比存款高出一倍以上.

如此看来当初办内退的人真是应了人们常说的那句话--让人家卖了,还帮人数钱呢!

同志们,我们是否该醒一醒了?公司为内退人员计提的资金其收益就应该属于我们内退人员。同志们,我们应该团结一心积极维护我们的权益。

一、要求公司全面落实网通集团20XX年50号《关于开展内退复查工作的通知》.对截至20XX年12月31日,仍不符合政策依据纳入内部退养范围的人员撤销内退协议,全面恢复此前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让大家尽快返岗。由于公司在执行上级文件中存在重大过失,补发文件要求整改日期后至大家返岗期间的与在岗人员平均收入的差额。

二、对截至20XX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依据纳入内部退养范围的人员,要求公司方自20XX年起按照每上一年存款利率为系数调涨并补发大家的生活费发放及相关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水平。

如果公司不能满足大家的要求,大家应依法采取措施去积极争取。网通集团下发20XX年50号文的主要原因就是国资委要求各国有企业严格落实国资发产权[20XX]9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前后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规定中央企业辅业改制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该系列文件中明确,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通过冲减辅业国有净资产的方式预留费用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改制辅属企业的内退人员。很显然网通公司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国资委的文件精神,不仅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还把那些不属于改制附属企业的内退人员一并进行了国有资产预留。如果事情闹大了国资委必然会要求联通集团对此前的违规计提资产进行整改,到时不符合规定的内退人员便必定到公司的工资基金中去分食,到时还说不定谁更难受一些。如果网通违规内退人员有5万人,平均每人需支出2万,这样算来每年也有10亿,每年也会拉下他们5%的收入。

2离退休职工管理处20XX年工作计划

把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与我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到今年年初制定的工作安排上来,以此为契机,争取今年的老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本处职工学习十七大的同时,还要组织离退休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联系实际,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充分认清十七大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十七大精神,明确十七大对老干部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

二、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学习,争做文明处室、和谐处室、学习型处室一是要认真贯彻学习全国质检局长会议精神,结合局里中心工作制定我处工作要点;二是要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学习中央及国家局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将这些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老干部工作的实践中,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政策运用能力、管理服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进一步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一是结合老同志的特点,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老同志的政治、时事学习引向深入;二是加强支部建设,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离退休三个党小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党小组长的作用,经常与党小组长保持联系,针对老同志出现的思想认识问题及时疏导,对他们反映的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四是经常与老干部联系,掌握他们的生活思想状态,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构建和谐机关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把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与我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到今年年初制定的工作安排上来,以此为契机,争取今年的老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继续坚持走访、慰问制度,除坚持日常走访、慰问外,春节前做好陪同局领导走访慰问部分老领导、离休干部、重患离退休职工和遗属工作。

六、春节前夕,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迎新春游艺比赛。

七、安排离退休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每年都应为离退休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并增加脑部CT项目。

八、组织离休老同志赴外省参观考察。

九、为庆祝一年一度的老年节,9日前开展一次丰富多彩的游艺活动。

十、召开党支部委员及党小组长会,总结前段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十一、继续做好为75周岁以上老同志祝寿活动。

十二、坚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检验检疫等工作情况。

十三、老干部活动室每周开放一次。

十四、完成局领导及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3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部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发布文号: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加入本计划。参保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80%(以“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补充资料栏月末领取养老金人数为准)且不少于10人。

第二条投保单位投保时必须填写《投保单》、将参保退休职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输入电脑、制成电脑盘片(要求FOXPRO或EXCEL)并打印两份名册。

保障期限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投保单、电脑盘片和两份名册(姓名、身份证号)及上月或本月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结算表”复印件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障费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投保时每人实际缴纳50元保障费,其余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补贴。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责任

第六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第七条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之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本人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八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九条门诊大病治疗互助性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性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条申请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的限定:

1、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待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后即可申请给付;

2、家庭病床治疗每六个月或医疗费总额达到2500元以上时申请给付一次;

3、门诊大病治疗每三个月或医疗费总额达到6000元以上时申请给付一次;

4、进行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治疗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并不再续保时,其在保障期内发生的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保障期满后即可申请给付。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最高给付限额:

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含互助性补充医疗保障金,下同),累计每人最高给付限额为4万元。当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十天内续保,续保的起保日期为上期保障期满日,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十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或在投保后30天免责期内开始治疗的属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续保,而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医保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5、投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5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七条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首次申请给付必须在表中填写被保障人养老金存折开户号和账号,并附该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要求索回原件者必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4、医院的出院小结或病史证明复印件(家庭病床首次申请给付时须带家庭病床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本会收到有关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在上海银行或邮政储汇局领取养老金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内。

其它

第二十条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属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七种病种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保障有效期内,增加的被保障人,自参保之日起执行三十天免费期,但其保障期满日与该单位该期的保障期满日一致。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20X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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