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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移交方案

时间: 05-23 栏目:方案

1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XX]6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范围和对象

(一)杭州市区户籍,并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

(二)区、县(市)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

二、人事档案的移交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按街道(乡镇)分别编制《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名册表》,见附一)。

1、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标明材料形成日期,并按顺序编页。档案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书写或用复写纸复写。

档案材料应以原件存档,除电传材料可用复印件存档外,其他材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3、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的分类与清单目录如下:

(1)履历材料。包括在职期间填写的各种履历表、登记表和与之相关的个人自传材料等。

(2)各类鉴定材料。

(3)各类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包括院校报考登记表、学历的毕(肄、结)业登记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申报(审批)表等。

(4)政历材料。包括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参军退役、知青插队、出国等相关材料。

(5)奖惩材料。包括各种奖励、立功、表彰、评选先进、劳模材料(评审材料遗失,需审阅表彰证书原件后以复印件存档);处分、审查材料,或受刑事处罚等相关材料。

(6)其他材料。包括招工、调动审批表,工资调整审批(登记)表,出国、退休(职)审批材料,工龄审批认定材料等。

(7)20XX年10月以后退休的原固定职工档案中必须存有《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8)下列退休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①因病退休、退职人员须有因病退休、退职审批材料;

②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③享受工伤待遇退休人员须有享受工伤待遇审批材料;

④受刑事处罚人员须有受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

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须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审材料;

⑥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待遇人员须有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审批材料;

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的老工人,须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审批材料;

⑧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须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的评审材料;

⑨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须有转业退伍审批材料;

⑩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二)档案中缺少必有材料的,必须补齐;无法补齐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三)《(档案)移交名册表》和已装订成册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派专人送达退休人员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不得由退休人员本人自带移交。

(四)今后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所在企业按上述方案移交人事档案。

(五)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人事档案的接收

(一)街道(乡镇)根据企业送达的《(档案)移交名册表》,对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收交手续。

(二)街道(乡镇)将企业送达的《(档案)移交名册表》分别报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填制《杭州市退休人员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二),并将《信息表》转入社区。

四、人事档案移交后的管理

(一)移交后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负责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街道(乡镇)应设置档案室,配置标准档案柜。档案室要按档案管理标准做到防火、防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档案室要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应进行上岗培训,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三)街道(乡镇)对退休人员档案按社区统一编号,有序排列,并依次登记案卷目录,建立台帐。《信息表》的信息统一录入电脑。

(四)退休人员的档案查询或外借,应按规定严格报批登记。查阅或外借单位应出具行政介绍信,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外借档案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档案材料。

(五)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跨街道转移的,由迁出街道(乡镇)开具《人事档案转移介绍函》(附三),随附退休人员档案和《信息表》,送迁入街道(乡镇),并报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户籍不在杭州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所在单位管理,暂不移交。

(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2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安置经费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

(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

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2.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3.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5.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指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6款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3款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1.基本支出,指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七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审核汇总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第八条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上报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地方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的实际接收人数和经费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经费。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其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央财政根据移交安置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服务管理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必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混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定期进行自查,做好决算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民政部。

第十四条对各地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也要自觉接受审计等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十六条本方案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3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R26;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R24;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R25;的通知R27;(中办发R22;20XXR23;16号,20XX年6月19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26;转发R2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R25;的通知R27;(粤办发R22;20XXR23;23号);

我厅R26;关于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R27;(粤劳社函R22;20XXR23;396号)、R26;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R27;(粤劳社函R22;20XXR23;560号);

省委组织部R26;关于印发R24;关于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的意见R25;的通知R27;(粤组通R22;20XXR23;38号);

以及国企改革相关文件。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为宗旨,共同做好组织衔接工作,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实现平稳过渡。

三、工作任务

1.深入细致做好退休人员思想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化管理

服务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在移交前,向退休人员派发宣传单;召开全体退休人员动员大会;组织参观街道、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情况,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理解、支持和配合移交工作,让退休人员愉快进入街道(镇)社区。

2.及时与退休人员属地退管机构取得联系,加强沟通协调,熟识掌握移交相关政策和要求。按规定整理好退休人员档案、花名册和基本信息情况以及退休党员关系转移等资料。

3.与退休人员个人签订移交协议书。

四、基本情况及移交去向

本单位移交街道(镇)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人(男人、女人),其中:特殊退休人员(孤寡、精神病、1-4级工伤残疾)人(男人、女人);党员人(男人、女人)。分别移交市区人、区人、区人、区人。

五、移交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六、企业自主发放的待遇处理方法

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及企业福利补贴节日慰问金等待遇,移交后的具体发放措施(移交前没有发放的,要说明清楚)。

七、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

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人均元,小计金额:万元,支付区退管机构;

项目: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金额:万元,项目:重大疾病补助金,金额:万元,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项目: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金额:万元,支付相关退休人员。

八、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该继续承担的具体责任

单位盖章

日期

说明:本方案一式四份,省劳动保障厅退管处、省社保局、市和区退

管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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