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救助方案
1城镇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帮扶解困、构建和谐”的决策,扎实有效地做好城镇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用途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困难群众生活问题,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县长教育基金中分解安排,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03.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应对意外灾害和突发事件,63.5万元由街道办具体负责救助困难群众,15万元由街道办和教育局共同负责救助供子女上学的困难家庭,15万元由县工会负责救助困难职工。
二、资金分配
通过集中入户调查,城镇常住户中有困难群众2904户、8642人,因大病、残疾、供子女上学、意外灾害、单亲失业等五种情况致困家庭922户,其中有576户生活特别困难,急需救助。针对以上情况和筹措的救助资金,初步拟定救助困难群众426户,其中救助供子女上学的困难家庭150户。由街道办将救助资金数额和救助户数按调查摸底情况分配到各社区确定救助对象。(详见附表)
三、对象确定
各社区依据分配的资金数额和救助户数,遵照《民勤县城镇困难群众解困救助办法》第四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程序,在入户调查的2904户中确定救助对象。并收集验证申请对象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健全初审对象档案。
四、救助标准
按照区别情况、分类施救的原则,救助对象按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三类确定标准,一类:3000元,控制在救助户数的10%以内;二类:20XX元,控制在救助户数的20%以内;三类:1000元。各社区参照《民勤县城镇困难群众解困救助办法》第三章,对救助对象进行分类确定标准。
五、救助方式
确定审批的救助对象实施年内一次救助,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救助。
2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0XX)2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XX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XX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办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三)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则不予救助。
(四)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岳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下列材料:
1、《岳西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中医院)本年度开出的《岳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诊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按不少于省级财政上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配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填写医疗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金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指定医院。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组织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3XX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XX〕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桶井乡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乡今冬明春受灾群众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平安越冬,过上一个欢快祥和的春节,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德府办发R22;20XXR23;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冬春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7月份以来,我乡遭受罕见的旱灾,农作物受灾范围广、时间长、程度深,势必影响今冬明春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各村(社区)和乡直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构和谐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严肃的政治责任心和对受灾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措施
(一)抓住工作重点,认真摸底统计。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重点是解决困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冬令救助时段是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3月至5月。冬春期间需口粮救助对象是因灾致使基本口粮出现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困难群众,主要是两类人员;一类是因灾困难程度加深的农村低保对象;另一类是缺乏自救、互救能力的其他受灾困难群众。要认真开展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的摸底统计工作,逐家逐户逐人进行调查,做到每一户的生活来源、粮食储量和人口健康状况等情况记录准确无误。
(二)把握政策,正确引导。乡社会事务办和各村(社区)要准确掌握救助政策,在确定救助对象时要注意甄别受灾困难群众的自救能力。此次冬春救助以粮食为主,在保障基本口粮的情况下,可进行衣被、取暖救助。在救助过程中,要加强冬春救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受灾困难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互救。要重点把握救助时段和救助标准,加强与有关救助制度的衔接。特别是年末岁尾,一些相关的帮扶、慰问、救助在陆续开展,有的受灾户从不同渠道同时享受双重多重关爱,因此,各村(社区)要以防厚此薄彼,引发不良的社会矛盾。
(三)核准救助对象,做好政策公开。
1、认真核准救助对象。做好救助对象的核定是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前提。各村(社区)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省、地、县核定的补助人口基数和粮食数量,按照保重点的原则,以乡驻村干部为主要核查人员,再次召开群众会、深入到受灾困难群众家庭核查,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受灾缺粮群众的人数、缺粮时段和数量等,详细了解冬春期间需要衣被、取暖等救助情况,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重点抓好村级评议,在村级评议中一定要召开群众会,通过群众会公开核准救助对象,确保救助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2、抓好政策透明公开。各村(社区)要通过召开群众会,认真评定救助对象,按照救灾工作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原则,实行确定对象一榜公示、确定救助数量二榜公示、发放款物三榜公示的程序开展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张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要立即组织人员复查复核,确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不能纳入救助范围,并做好解释工作。
3、做好救助衔接。做好与农村低保、临时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等救助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整体救助能力。在元旦、春节来临之际,认真做好慰问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他们平安过冬、愉快过节。同时,要通过群众会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困难群众自力更生、积极生产自救。
(四)及时反馈信息。在冬令春荒期间,各村(社区)在每月10日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上报至乡社会事务办,乡社会事务办汇总后在每月12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各村(社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向乡党委、政府和民政办报告,以便及时予以解决。
三、工作责任
(一)明确责任人。各片区联系领导为领导责任人,片区支书、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各村(社区)以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乡社会事务办负责人为业务指导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在此次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中,对凡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未按程序操作,导致受灾困难群众群众意见大,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20XX-20XX年度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以核准对象、分类救助为重点,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为主,实物为辅,切实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二、救助对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标准
根据《贵州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黔民发﹝20XX﹞30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冬春救助主要以口粮、衣被、取暖三项对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实施救助。同时,要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汇总,突出救助重点,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最大限度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救助测算标准:口粮2.5元/斤、人、天,棉被150元/床、户,棉衣100元/件、人,取暖200元/户、月。
(一)因灾住房倒损困难户。一是住房倒塌重建户的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6个月;衣被救助按照每户1至2床棉被、每人1件棉衣;取暖救助按照每户每月200元,救助1至5个月。二是住房严重损坏维修户的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救助1至3个月;衣被救助按照每户1至2床棉被、每人1件棉衣;取暖救助按照每户每月200元,救助1至3个月。
(二)因灾农作物减产绝收困难户。一是农作物绝收户的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6个月。二是农作物严重减产户的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救助1至3个月。
(三)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致伤致残困难户。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失踪或致重度伤残户的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6个月;衣被救助按照每户1至2床棉被、每人1件棉衣;取暖救助按照每户每月200元,救助1至5个月。二是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一般伤残户的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救助至3个月;衣被救助按照每户1至2床棉被、每人1件棉衣;取暖救助按照每户每月200元,救助1至3个月。
(四)其他因灾困难户的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救助1至2个月。
四、工作进度
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分月份类评估缺粮、资金、衣被人数统计工作,确保不少一户、不漏一人,并于20XX年元月14日前将分类评估救助花名册及电子台帐报送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确保在春节前将冬寒救助款物发放到位,2月底前完成救助工作中期绩效评估,4月底以前春荒救助款物发放到位,5月底前全面完成冬春救助工作,并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终期绩效评估。
五、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各村(社区)按程序评估、评议、公示后报镇社会事务办,镇社会事务办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委托县农村信用联社直接打入受灾困难户“一卡(折)通”上。各村(社区)必须在20XX年1月14日前,将救助人员“一卡(折)通”账号、身份证号码的实名制纸质花名册及电子版报送镇社会事务办。镇社会事务办要加快报送冬春救助资金台账,尽快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并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要按要求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村(社区)要站在保民生、解民忧、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镇联系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包村干部亲自抓,村(社区)干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受灾村组和受灾农户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村一组、不漏一户一人。
(二)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公开透明。在核查确定救助对象时,分类登记造册、完善电子台帐和相关表册。在核准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时,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村(社区)要按照四公开一监督(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救灾工作要求来开展,将冬春救助公开作为政务(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即确定救助对象一榜公示,确定救助数量二榜公示,发放款物三榜公示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核,确实不符合救助条件或救助标准不适当的,要及时更正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等特殊群体要给予适当倾斜;对居住偏远,出行不便,领取救助实物确有困难的老弱病疾、鳏寡孤独、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要组织镇村干部送到家,确保救助款物及时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平安过冬,愉快过节。
(三)强化工作责任,做好总结评估。各村(社区)要定期汇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救助落实情况,20XX年1月14日前报送《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进度表》到县民政局救灾股,县镇社会事务办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确保灾民冬春救助工作能按期落实到位。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镇社会事务办和村(社区)要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查摆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冬春救助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谋体,广泛宣传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政策,切实提高冬春救助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广泛接受全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为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冬春救助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关心的一项制度性工作。镇纪委要对各村(社区)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未按程序操作,优亲厚友、搞平均分配、损害群众利益或构成渎职失职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高山镇人民政府
20XX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