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职责
1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全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工作,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照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对全省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全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负责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清流县工商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主管各类工商企业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监督检查其注册行为。
3、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开展包含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以及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秩序。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6、组织管理商标工作,推荐参评省著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7、依法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审核企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8、组织合同管理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和招投标行为。
9、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市场协会、合同协会、经济人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10、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建立各类经济主体以及法律、法规电子数据库,开展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
11、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员、财务的统一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班子。
12、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岗位培训、专业学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宣传活动。
13、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4、承办上级工商局、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基层工商所的职责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基层工商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等,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上报县局(分局)处理。基层工商所对上述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不得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处罚。
4工商所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工商所的设立原则: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