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模式方案
1市调整烟花爆竹经营模式转变管理方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和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改变经营方式,改变审批办法,创新监管方式等步骤,经营方式由常年经营和临时经营统一为常年经营,审批时限由每年一审批改为每两年一审批,利用三年时间,烟花爆竹经营业户全部通过星级管理创建,形成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形式安全稳定。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9月20日至30日,将审批办法通过青州新闻、青州通讯等媒体渠道向社会宣传公告。
(二)咨询解答阶段
9月30日至10月10日,对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有意向新办业户和烟花爆竹常年零售业户,就剩余产品如何处理、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规范统一后的安全条件、政策向当地安监办咨询。
(三)组织实施阶段
10月10日至11月20日,下发办理许可证的通知,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办理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条件及审批办法
(一)安全经营许可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模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按最大边界)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办法
1.经营业户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申请书、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安全管理制度、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2.各镇、街道、开发区安监办受理初审,主要对业户提交资料、安全条件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市安监局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
3.市安监局对提交资料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进行审查。
4.市安监局与各镇、街道、开发区安监办共同对经营业户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5.安全培训,经营业户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市安监局组织考核。
6.提交资料、现场审查及培训合格的按程序审签,审签后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发许可证。
四、名额分配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参照以往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在各镇、街道、开发区的定点布局数值,综合各镇、街道、开发区人口、行政村数量及区域特点,将各辖区名额分配如下:
五、职责划分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单位资料和安全条件的初审,负责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配合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二)安监部门
负责我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对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单位完成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完成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三)公安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配合公安、安监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供销部门
负责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经营模式的调整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是安全生产新形式下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监管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凡对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经营企业(单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业户要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260号令)规定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经营条件,守法经营,确保安全。
(三)广泛宣传,依法推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调整经营模式和转变监管方式宣传,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使烟花爆竹经营业户和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政策的改变,确保审批工作公平、公正。
2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号令),海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XX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琼安监管三R22;20XXR23;37号)及国家相关标准,坚决打击零售点无证经营,超量储存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等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捣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窝点,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打击烟花爆竹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格局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营造和谐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零售网点的准入和提高安全防范措施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综合考虑各镇、农场的经济状况、区域面积和人口分布等因素和发展趋势,确定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数量。
(2)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100米以内,以及住宅、商业楼、办公楼内严禁设置零售网点。
(3)烟花爆竹固定网点布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由市安监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确定。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占道经营的,还需取得《临时占道批准书》后方可经营。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行一站式办公,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程序为一个窗口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窗口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间环节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内部流水作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起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一站式办公程序,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6)万宁市季节性零售烟花爆竹许可的受理审批时间为每年的农历十一月十三至腊月十三,季节性零售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明年的农历正月十六。
(7)固定销售点和季节性摊床,烟花爆竹产品储存量不得超过30件(箱),每件(箱)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8)零售业户需配备2个灭火器(泡沫型),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如需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不在销售棚内经营的业户还需配备一块苫布,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方式促销。
(9)零售业户禁止销售以下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A级产品;
2.20毫米以上的双响爆竹;
3.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
4.标识不全、无产品级别等假冒伪劣产品;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10)季节性零售业户必须与市内有资质的批发企业签订代储协议,销售过期后需将剩余烟花爆竹返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批发企业代为储存。
(1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12)万宁市烟花爆竹经营业户应按市安监局确定的名额按时参加培训,通过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每个经营业务必须保证两人参加,培训时间定于20XX年12月)
(13)按规定培训合格的经营业户需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经过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业户应严格按指定的网点和规定经营,必须确保安全。
(二)加大打非力度
(1)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对城镇繁华地段、人员密集地方、集贸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经营货物,对长期无证经营的“钉子户”,要从重从严进行重点打击。
(2)开展严厉打击零售网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通过明查暗访、群众举报的方式,彻底查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
(3)对零售点进行严格全面检查。严查零售店直接从事批发经营、直接从生产厂家和非法批发商进货,花炮和普通商品混存、销售区和生活区混杂等违法行为。对长期非法违规经营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开展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动。对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整治工作行动不力,监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二○XX年五月五日
3某某镇烟花爆竹经营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活动”,督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推动零售点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实现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明显进一步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改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专项执法行动的范围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检查的范围包括镇域内各零售网点。
四、行动时间和步骤
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从20XX年1月17日起,至20XX年2月18日结束。
(一)镇政府制定专项落实措施,并督促辖区内零售网点开展自查自纠;
(三)镇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四)结合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搞好回顾、分析和总结。
五、专项行动的重点及内容
(一)监察执法的重点
监察执法的重点是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
(二)监察执法主要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相关资质是否完善,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健全安全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制度,是否遵循《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分类分级专库存放并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XX)要求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2)烟花爆竹是否是合法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的产品,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是否贴有产品标签,包括品种、名称、出厂日期、产地、危险等级和重量,并有法定检测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3)烟花爆竹仓库的堆码符合标准规范。库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主要通道宽度的安全距离是否达到标准;库房内应是否设有测温、测湿计,每天是否进行检查登记,防潮、降温、通风处理记录是否真实、完善;库区内是否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器材。
(4)零售网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超过150千克;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是否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是否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专项行动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某某镇成立镇长肖志强为组长,分管安全副镇长潘国为副组长,某某片区工商所、某某派出所、新添派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办,由安办副主任罗永清协调专项行动相关事宜。
(二)突出重点,依法行政。结合实际确立重点领域,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并准确运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处罚适当;树好执法形象,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公开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三)责任明确,协调行动。镇政府要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安监局的联系;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工商、派出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提出处理意见。
(四)敢于认真,严格处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没收非法所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