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网络安全责任书
1校园网络安全责任书
为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责任书。
1、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2、不得利用网络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网络信息和网络设备等,不散布计算机病毒和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信息。
3、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使用盗版或来路不明的软件,不将有安全隐患的计算机接入校园网,各教师必须按学校分配的IP地址上网或者按学校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使用,对于私自更改网络地址或冒用他人用户名密码的一经发现,将严厉惩处。
4、对于使用的计算机应定期杀毒,发现病毒应主动断网,清除病毒后再接入城域网。
5、不得传阅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6、责任人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计算机,并对该机所发出的任何信息及浏览内容负责。
7、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IP地址:MAC地址:
校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网管员:(签字)
学校(盖章)
20XX年10月21日
2学校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学校网络安全运行,维护信息安全,规范网上言行,文明上网,制订本责任书。
一、要落实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禁止任何人将校园网外接;严格规范个人上网行为,做到一人一机一IP,牢记自己电脑的IP,保持固定不变;个人不准私接无线上网设备。严禁利用学校的网络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严禁利用学校的网络资源制作、复制和传播以下信息内容: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2、损害国家及政府荣誉、利益、形象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三、个人要经常定期检测网络、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有无安全漏洞,如发现漏洞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四、所有上网用户必须自觉接受沂水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和沂水教育城域网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如发现学校计算机内存在有害信息、计算机安全事故以及网络违法行为,要在保留原始记录的同时及时向公安局网监大队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五、严格实行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规定,致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教师(签字):
20XX年3月XX日
3思南县民族中学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网络信息安全上升到了国家安全层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完善安全防御体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响应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坚持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处室负责人及网管员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实现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
三、学校教工及学生严禁利用学校网站、红页、微博、微信、内部交流QQ群、贴吧群等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③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④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⑤煽动非法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⑥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⑦影响学校声誉及安定团结,攻击、侮辱、谩骂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⑧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教职工有义务对上述学校网络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及时制止、教育,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处和校长室。
四、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所有责任书签名人员不得违反相关制度和规定。如因违反导致学校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信息处和教师本人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校长(签字):
签订人(签字):
贵州省思南县民族中学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