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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方案

时间: 03-12 栏目:方案

1全县用水总量控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市20XX-20XX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暂行)的通知》(济水资字〔20XX〕29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水利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客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任务目标

20XX-20XX年全县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5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0。81亿立方米、地表水0。69亿立方米;万元GDP取水量控制在58。26立方米以内;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控制在30。27立方米以内;农业节水灌溉率控制在75%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城市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要点

(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1、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县水利部门对已审批的取水许可证,要依照《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XX)和《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XX)规定的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用水量,审批的取水许可水量要与取水法人正常生产活动实际用水量相适应,严禁超定额、超实际审批取水许可。

2、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日取地表水40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至40000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至200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以及在市浅层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开采地下水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县水利局审批。

3、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县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新增取水许可水量必须限定在区域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水利局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暂停审批。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县水利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停止审批。申请取水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2、必须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XX)和《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XX)等标准;3、必须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依据《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措施;5、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6、必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7、必须如实统计报告取用水量,并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8、县水利局必须对取水申请单位的取水工程设施、节水设施及退水设施的试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申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县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每年l2月底前向县水利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县水利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申请用水量、用水定额及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凡未按规定申报下年度用水计划的取用水单位,县水利部门有权核减其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追加用水计划的,应提前15日向县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县水利部门应在接到追加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追加用水计划的决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利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自觉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的规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自备井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XX〕217号)的规定执行。农业灌溉用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年度下达,按年度考核,农业灌溉超计划(定额)用水的,要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2、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1)建设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节水措施方案作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独立章节编制,与水资源论证报告同时审查。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或编制的节水措施方案不合理,不予通过审查。(2)建设项目申请取水时,应根据审查后的节水措施方案,填报《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有关节水措施内容,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之一。(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后的技术措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节水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配套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有关节水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等,应按进度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4)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节水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水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一并报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接受取水许可审批的现场核验。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5)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水设施。在取水许可期满申请延续取水时,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评估,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延续。(6)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管理监督。重点把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三个“关口”,把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建设项目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3、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和节水产业。加快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1)工业节水。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创建节水型工业。(2)农业节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取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要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建设节水灌溉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大力推行渠道防渗、渠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以及IC卡节水灌溉新技术。农业节水灌溉率应达到7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应达到0。63以上。(3)城镇生活节水。县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水限水的意见》(济政字〔20XX〕53号)要求,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加强居民生活用水管理,装表到户,计量收费,禁止任何用水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基本水量,对超出基本水量的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必要时实行限量供水。治理、整顿、规范各种类型的城镇公共用水,洗浴、公厕、绿地、学校等用水要使用节水设备、器具,无节水设施的要限期整改;建筑施工、游泳池、游乐场、纯净水生产等用水严格实行限量供水。(4)县住建部门要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同时,必须配套建设处理回用供水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的综合效益。日用水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30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0000人以上(或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小区,应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时,县水利部门应参加验收。(5)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将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及时维修和改造。(6)县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中水和矿坑排水进行统一调度,加强对造纸、火力发电等用水大户的监督和考核,凡是能够使用中水和矿坑排水的,应首先安排使用中水和矿坑排水,减少取用新水量;城镇园林绿化、洗车、环境卫生、冲厕等应使用地表水和中水;有计划封停城区自备井,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4、县水利部门要充分利用地表水拦蓄工程,合理调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

(五)严格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管理

县水利部门要积极开展水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确立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地下水开采、水利工程可用水量,水功能区纳污“三条警戒线”,实行预警管理。加强水文资源监测,优化站网布局,加大重点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和重点取用水户的监控管理,增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

县水利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全面覆盖,传输快捷、运转高效”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覆盖全县的水资源信息监测站点,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地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监控设施和售理平台,促进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到20XX年,全面完成全县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智能水表安装监控工作;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工作;基本实现水资源管理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水利部门统一负责全县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

县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对各类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有偿使用、节水“三同时”、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加强对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排水以及污废水处理回用情况,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的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拒缴水资源费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对违规审批、不按规定上报水资源统计资料、不按规定监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责任考核

要根据省、市制定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及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对突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指标和水质保护指标的,要按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对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超出用水定额的用水户要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违规取水的要依法吊销用水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的福祉。县政府成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水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县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予以宣传,确保我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方案

为提高用水总量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提升水资源公报质量和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一)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全国、各流域、各区域和各行业用水量,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反映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工作内容。

2、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支撑。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明确了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准确客观反映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支撑。

3、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及时统计全国、各流域、各区域和各行业用水量情况,反映用水情况历年变化趋势,是水资源管理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可为水资源规划、管理、节约与保护等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为我国宏观水资源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二)已有工作基础

1、历年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为用水总量统计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自20XX年以来,水利部每年编制发布《中国水资源公报》,逐年统计并发布全国、各流域、各区域和各行业用水量情况;各流域机构和各省级行政区均开展了本流域和本区域年度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等,这些工作为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为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经验。20XX-20XX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进行了经济社会用水情况的调查,采用以取用水户为调查统计对象的方法,提供了大量详实的调查统计数据,这为今后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方法和工作经验。

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为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能力保障。为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水利部全面开展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力争于20XX年底前建成中央、流域、省三级监控管理平台,建成对重要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省界断面的监控系统,这将大幅度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复核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4、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日常水资源管理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统计数据来源。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绝大部分取水需要许可,并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通过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日常水资源管理,可获得取用水户的用水量信息,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重要的统计数据来源。培训力度,落实工作经费,健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目标任务与技术路线

(一)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1、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借鉴水利普查经验,改进用水总量统计方法,强化取用水计量和监控,规范统计制度和技术要求,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十二五”期间,规范用水总量的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工作队伍建设,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到20XX年,水资源监控系统可监控的所有取用水户纳入重点统计对象,同时将未监控但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含5万亩)的灌区、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用水量50万吨以上(含50万吨)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统计对象,全国重点统计对象取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到20XX年,基本建成国家、流域和地方各级用水总量统计体系,水资源监控系统可监控的所有取用水户及未监控但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含1万亩)的灌区、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用水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统计对象,全国重点统计对象取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

2、主要任务

(1)规范用水统计技术方法。以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要目标,明确用水总量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统计调查对象和计量监控要求,确定统计、复核的技术方法,健全和规范用水量统计技术方法。

(2)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借鉴水利普查经验,建立取用水户统计调查名录;对名录中未纳入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应结合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取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提高计量监测能力与水平。

(3)完善用水总量统计制度。明确计量监测、统计分析、汇总上报、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从制度上保障用水总量统计的时效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落实用水总量统计保障措施。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保障工作质量,加强和统计等有关部门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二)技术路线

基于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管理等日常水资源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所掌握的信息,逐步推行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取用水户抽样或典型调查、综合推算用水总量的技术方法,并通过单点抽查、重要控制断面水量监测、区域供用水量平衡和流域水量平衡分析等手段,提高用水总量统计精度。

1、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合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收集取用水户许可水量、实际用水量等信息;收集与用水量相关的经济社会信息,包括人口、灌溉面积、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等;收集经济普查、水利普查各行业用水户信息;建立用水户名录库;结合水利统计,收集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信息。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的关联性,为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奠定基础。

2、统计调查对象确定确定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行业的重点取用水户、非重点样本用水户,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对列入名录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计量监测。

3、行业用水量统计汇总行业用水量应按重点、非重点取用水户分别统计。重点取用水户采用自备水源取水户和公共供水户逐一统计,自备水源取水户按照所属行业、公共供水户按照供水对象所属行业分别统计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非重点用水户采用抽样(典型)调查方法,获得非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等基础资料,推算非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重点、非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之和即为区域用水总量。

4、合理性分析与复核采取多种方法分析与复核用水总量统计的合理性与准确性。通过检查统计工作的过程,分析数据来源和推算结果的可靠性;通过历史信息对比分析,分析用水总量变化趋势的合理性;通过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的完整性;通过区域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的准确性。鉴于各地区计量监测水平和水资源管理水平的差异,对短时间内难以按照取用水户统计用水量的地区,可在原有水资源公报编制体系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手段、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样点灌区、水利普查用水大户调查信息等,提高各行业单位用水量指标的准确性,推算各行业用水量。同时,应大力推进对重点取用水户的计量与监测,为20XX年全面过渡到以取用水户为基础的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法奠定基础。计调查对象,以此为基础统计全国、各流域和各区域的用水总量及分行业用水量。

(二)统计口径与内容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之和,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其中: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渔塘补水和畜禽用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生活用水指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农村生活用水指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包括零散养殖畜禽用水)。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工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对于直接从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等水源提引水量的用水户,从水源取水口计算用水量;对于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户,按入户水量量测,并在区域用水总量汇总时统一考虑输水损失的分摊。

四、主要工作内容

用水总量统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基础性工作,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获取,数据汇总、上报与复核,以及成果发布等项工作内容。

(一)前期基础性工作在开展用水量统计之前,需要完成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确定、统计调查对象计量设施安装和信息平台建设三项主要工作。

1、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确定依据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水利普查、经济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和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取用水户的监测信息,确定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环境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其中重点取用水户作为直接统计对象,非重点样本户作为调查对象,并实时动态更新。

统计调查对象具体名录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技术方案》要求提出,水利部组织各流域机构及相关技术单位进行复核。对需要更新的调查对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水利部,水利部组织各流域机构及相关技术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到20XX年,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全部作为农业用水直接统计对象;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0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作为工业和生活用水直接统计对象;补水河湖全部作为生态环境用水直接统计对象;对非重点用水户,应进行抽样或典型调查。到20XX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全部作为农业用水直接统计对象;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作为工业和生活用水直接统计对象;补水河湖全部作为生态环境用水直接统计对象。对非重点用水户,应进行抽样或典型调查。具体方法详见《技术方案》,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补统计和调查对象。到20XX年,全国各用水行业统计调查对象数量初步测算约

(2)加快提高取用水监控能力。要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完成由本流域、本区域负责完成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同时开展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的范围。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优先用于监控能力建设。

(3)对尚未安装或暂不具备安装监控设施条件的调查对象,要推动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对未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无法正常运行的调查对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调查对象安装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

对调查对象为取水许可管理对象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责成调查对象限期安装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其中,由流域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由流域机构或流域机构委托取水口所在省区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调查对象限期安装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

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许可管理对象,严格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同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同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信息平台建设在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用水总量统计分析信息子系统,满足调查对象和国家、流域、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审核需求。

(二)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获取

1、建立用水台账被选定的调查对象均应建立用水台账,按月记录分水源取用水情况,并根据用水台账汇总每季度和全年用水量,以此为依据填报统计表。

2、获取调查对象的取用水等信息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获取调查对象的季度、年度用水量、灌溉面积等相关数据,于每季度和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其中:

(1)农业用水调查对象的取用水等信息获取

对农业用水调查对象,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由灌区管理单位填报用水量和灌溉面积等信息,经所属管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工业用水调查对象的取用水等信息获取

对调查对象属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由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对象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日常监督管理机关获取调查对象的取水量等信息;其中调查对象为流域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的,由流域机构或流域机构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

对调查对象为取自公共供水等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调查对象供水的公共供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机关,获取调查对象的取水量等信息。

(3)对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补水中的城镇环境用水,近期主要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获取的用水指标、公共供水单位相关数据、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等获取。各省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取部分调查对象进行复核。

(4)对生态补水中的人工河湖补水调查对象,由各省区组织生态补水的具体实施单位或有关部门获取相关取用水量数据。

3、调查对象取用水等信息的审核获取的调查对象取用水量等信息,必须经过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作为用水量统计的依据。调查对象取用水等信息的审核由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可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4、区域经济社会指标获取收集与用水量相关的区域主要经济社会指标,主要包括灌溉面积、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建筑业竣工面积、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绿地面积、城镇环卫面积、畜禽数量等相关指标。

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主动加强与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三)数据汇总、上报、复核

1、汇总分析

按照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用水户抽样统计的方式,获得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和非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综合分析和推算区域分行业用水量。其中,自备水源取水户需按照所属行业统计分行业用水量,公共供水户需根据供水对象所属行业统计分行业用水量。将各行业毛用水量相加获得区域用水总量,并形成行政分区套水资源分区用水总量成果。汇总分析时应注意供用水平衡。

2、统计成果上报

为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和编制《中国水资源公报》等需要,各省区按以下时间节点要求,向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报送统计成果资料,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季度用水量数据和年度用水量数据及相关信息;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及相关信息(年度数据);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报告。具体如下:

(1)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各省区将审核后的各调查对象上季度用水量数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2)每年度3月底前:=548;

各省区组织对调查对象的上年度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本方案附表B的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548;

各省区对本区域上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省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一级区)及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本方案附表C的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

(3)每年度5月20日前,各省区将本区域上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照公报编制格式要求(地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二级区),盖章后上报。

年度用水总量汇总成果报告编制提纲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3、抽查复核

对各省级行政区上报的季度、年度数据及相关材料,水利部组织流域机构等单位在上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抽查复核工作。

(1)数据抽查

采取随机抽查一部分调查对象的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主要抽查统计表格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用水量台账及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的真实性和计量监测情况等。

(2)合理性分析与复核

用水总量复核是保障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复核。

①数据来源与过程

主要从基础数据、季度用水量、年度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四个方面对调查对象进行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用水量计算过程合理性、区域用水指标的合理性以及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的衔接性等四个方面对区域用水量进行合理性分析。

②历史资料对比

分析用水量指标和单位用水指标的基本特征和变化趋势,从历年用水量变化趋势、用水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区域用水存量与增量分析评判用水总量的合理性。

③供用水量平衡

在同一区域内,供水总量与用水总量应平衡。若两者差异较大,应分别从供水量和用水量两个方面查找原因,复核数据的合统建设,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作等,加快健全各行业用水计量和监控设施。对已有的用水计量设施,要定期检验计量的准确性。

2、合理性分析与复核。数据合理性分析与复核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各省级行政区在上报统计数据前首先要进行合理性分析,要从区域基础资料、分行业用水量合理性、供用水量平衡分析等各方面进行初步复核。各流域机构要对有关省级行政区上报的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3、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是促进用水量统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流域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用水户计量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调查对象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对统计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避免统计工作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能力保障

1、强化统计工作队伍建设。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技术性强,必须尽快充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统计工作人员。各流域机构、各省级行政区要尽快明确用水总量统计与复核的日常工作机构、管理人员与具体技术人员,加强指导与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条件与设备。

2、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法。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各地要本着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实践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法。加快研究制定用水总量统计国家技术标准,尽快规范统计技术方法。

3、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尽早获取用水量统计需要的有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健全水利系统内水资源管理、规划计划、农水、水文等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资金保障

用水量统计任务重、范围广、内容复杂,迫切需要加大投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水资源费用于用水计量管理、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用水量统计工作,进一步扩大资金渠道,确保用水量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制度保障

1、完善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在《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用水量统计报表,尽快形成用水量统计调查制度,并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后,依法予以实施。对于用水户提供虚假数据、地方政府任意篡改数据等现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2、落实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取水许可管理,将用水计量管理作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产品的制造、安装、调试技术标准。

3、完善用水总量统计管理制度。结合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抓紧制定用水量统计的有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信息采集、汇总统计、成果上报、数据审核、质量评估等管理与监督流程,保障用水量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伊金霍洛旗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工作任务,全面了解全旗用水情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的落实“三条红线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全旗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要紧密结合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借鉴水利普查经验,改进用水总量统计方法,强化取用水计量和监控,规范统计制度和技术要求,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统计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统计范围

全旗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济社会用水。

(二)统计内容

用水总量是指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之和,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三)统计方法:

1.农业用水量统计

农业用水量包括灌溉用水(耕地灌溉用水、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灌溉用水)、渔塘补水和畜禽用水。

(1)农业灌溉用水

农业灌溉用水户主要包括全旗范围内的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大中小型灌区。按照《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技术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农业灌溉的实际,采取一般用水户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灌溉用水统计。依靠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工作的开展,全旗选取3个灌区作为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进行全旗灌溉用水量统计。

通过水量量测、实物量计量和台账建设等途径获取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和相关信息。根据获得的不同区域、不同节水灌溉方式、不同类型灌溉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信息,推算相应灌溉非样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

(2)畜禽用水

畜禽用水量是指饲养各种畜禽所用的水量。按照畜禽种类可划分为大牲畜、小牲畜和家禽。其中,大牲畜主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类型;小牲畜主要包括猪、羊等类型;家禽主要包括鸡、鸭、鹅等类型。

按照《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技术方案》的要求,畜禽用水量的统计采用典型调查与综合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在全旗范围内按照大牲畜、小牲畜分别选择7个养殖场作为典型样本,通过典型调查获取单位畜禽数量的用水量指标,结合全旗当年的畜禽数量进行综合推算,获取全旗的畜禽用水量。

(3)鱼塘补水

渔塘补水量是指人工开挖渔塘的淡水补给量,不包括海水养殖和水库、湖泊等天然补给状态下水体的水量。因我旗范围内没有补水面积在30亩以上的鱼塘,故此项用水量暂不统计。

2.工业用水量统计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水量计,包括从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管网等取用的生产性、附属及辅助生产性用水量,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按照《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技术方案》的要求,工业用水量按照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用水户抽样(典型)调查加综合推算进行。结合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取火核电企业5家,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含50万立方米)(根据20XX年实际用水量确定)的工业企业10家,公共供水户(水务公司)7家,做为重点取用水户;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根据20XX年实际用水量确定)的工业企业19家,作为非重点样本取用水户,进行全旗工业用水量统计。

工业用水量具体统计方法如下:

一是确定工业取用水户统计调查对象,包括重点取用水户和非重点样本取用水户。二是通过水表计量、台账建设等方式获取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三是获取重点取用水户工业总产值、非重点样本户工业总产值、区域工业总产值,并分析推算非重点用水户工业总产值和用水量。四是将重点、非重点取用水户工业用水量相加,即得全旗工业用水量。

3.生活用水量统计

生活用水指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农村生活用水指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包括零散养殖畜禽用水)。

按照《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技术方案》的要求,生活用水水量统计的用水指标主要通过抽样(典型)调查确定。结合我旗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分别选取城镇居民35户,农村居民15户,建筑业5个,住宿餐饮业5个、批发零售业5个、其他第三产业5个作为样本用水户,进行全旗生活用水量统计。

生活用水总量统计具体方法如下:一是确定用水指标(如城镇居民生活和农村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三产从业人员人均用水量等)。二是从统计部门相关成果中获取区域人口、建筑业竣工面积、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数等经济社会指标,并收集区域输水损失参数。三是根据用水指标和区域经济社会指标,按照行政区套水资源分区,分析推算区域生活用水量。

4.生态环境补水量统计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工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按照城镇环境用水和河湖补水两大类进行统计。

(1)城镇环境用水

城镇环境用水包括绿地灌溉用水和环境卫生清洁用水两部分,其中城镇绿地灌溉用水指在城市建成区和镇区内用于绿化灌溉的水量;环卫清洁用水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和镇区内用于环境卫生清洁(洒水、冲洗等)的水量。

水量统计具体方法如下:一是确定用水指标(如单位绿地面积年灌溉用水量、单位环卫面积年用水量)。二是从统计部门相关成果中获取区域城镇绿地面积、环卫清洁面积等指标。三是根据用水指标和区域经济社会指标,按照行政区套水资源分区,分析推算区域城镇环境用水量。

(2)河湖补水

河湖补水量是指以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为目标,通过水利工程补给河流、湖泊、沼泽及湿地等的水量。

目前,我旗人工补水的的区域有2个,分别是红海子湿地公园、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景观湖。水量统计具体方法是对河湖补水逐一统计,汇总相加获得河湖补水量。

三、职责分工

按照《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技术方案》的要求,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1.旗水利局:负责《用水总量统计(三级通用软件)技术方案》的编制、样本用水户的选取、以及各行业用水量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2.旗统计局:负责提供全旗有关统计资料;

3.旗农牧业局:负责提供全旗畜禽养殖有关资料,农牧业发展相关资料;

4.旗环卫局:负责提供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清洁面积等相关资料;

5.旗园林局:负责提供中心城区绿地灌溉面积等相关资料;

6.其他各镇(除阿勒腾席热镇外)水利服务站:负责按月报送所选样本用水户的用水量并统计各镇环境卫生清洁面积和绿地灌溉面积;

7.各相关企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当月用水情况,并及时报送至旗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以上单位均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将责任人相关情况报旗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见附件)。

四、具体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本次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调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工作,对水量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全旗用水总量统计工作。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提高源头资料质量,确保提供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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