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
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吐鲁番地区人才公寓楼室内装修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吐鲁番示范区D02地块1号楼
建设单位(甲方):中共吐鲁番地区委员会组织部
施工单位(乙方):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领域廉政建设,预防腐败,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高效优质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签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实行责任制,开展廉政告知教育活动,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住宿、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外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揽工程的处罚,并记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爆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责任书由负责监督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署立即生效。本责任书对双方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处理,不免除该项目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甲方(业主单位):
乙方(代业主单位):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有关的各种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某种产品、构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当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规范,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要求、接受或暗示甲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甲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甲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乙方项目有关的各种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和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某种产品、构料和设备。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建设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附件,与建设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为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
乙方: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
日期:
乙方监督单位:
日期:
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娶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己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4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甲方):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履行合同。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公司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要求对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事该工程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同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六)不准参加乙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对项目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对项目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违反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有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将被列入建设施工黑名单,永久性取消承建甲方工程资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党群(纪检监察)部备案一份,上报新业国资纪检监察部一份。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盖章):
二0一三年XX月X日
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肃北县党城湾镇红柳峡村引水工程工程
项目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红柳峡村
建设单位:肃北县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建设单位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施工单位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责任
应与建设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建设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监督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