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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方案

时间: 02-28 栏目:方案

1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统计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一)为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客观描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行业范围、统计内容和资料来源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以确保年度间数据的衔接和地区间数据的可比。

(三)本方案主要供国家和省级统计局执行。

二、统计对象和行业范围

(一)统计对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XX·24号),我国的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是上述集合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仅指非文化法人所属)和个体经营户。

(二)行业范围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规定了文化产业的行业范围及其代码(详见附件1)。根据这一分类表,文化产业涉及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中的6个中类(内含25个小类)和74个小类(简称为80个中小类)。

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中有17个小类只含有部分文化活动(对这些行业用“*”做了标记)。对这17个行业中是否属于文化活动的详细说明见附件2。

三、统计内容

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满足增加值核算的需要。主要指标包括:

1.企业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合计、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养老失业保险费、固定资产原价和资产总计等。

2.事业财务指标:包括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营支出、经营税金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3.社团财务指标:包括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二)业务活动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主要业务活动的状况。业务活动状况指标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现行统计制度为基础,根据分析需要确定收集范围,力求反映文化产业业务活动的全貌。

(三)就业人员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就业人员的数量、素质和结构情况。主要包括就业人员总数及其分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

(四)补充指标

旨在反映政府文化事业支出、文化产业投资和居民文化消费支出情况。主要包括文化事业费、文化事业基建投资额、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支出额、文化产业投资额、居民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和居民旅游支出额等。

四、资料来源

文化产业的资料收集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及对现有资料再加工相结合的统计方法。文化产业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负责组织开展。

(一)在经济普查年份,从经济普查数据库中提取和整理文化产业数据。提取和整理的方法见附件4。

(二)在非经济普查年份,从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数据。根据现行的专业统计分工,为资料收集的方便,可把文化产业的80个中小类行业归纳为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详见附件3)。

1.从国家统计局工业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产品制造业(18个中小类)的规模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收集的综合表式见附件5中的表式1)和规模以下单位的相关指标。并对其中6个带*小类行业数据按最近一次普查结果的筛选系数(见附件4中的2)进行折扣。

2.从国家统计局批发零售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产品批零业(17个小类)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收集的综合表式见附件5的表式2)和限额以下单位的相关指标。并对其中4个带*小类行业数据按最近一次普查结果的筛选系数(见附件4中的表2)进行折扣。

3.从国家统计局文化服务业财务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服务业的45个小类的法人单位(包括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收集的综合表式见附件5的表式3-5)。

(三)每年从有关部门(包括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有关专业统计(包括人口、劳动、投资、国际等统计)和住户调查资料中收集文化产业的业务量指标、就业人员指标和补充指标等。

五、增加值核算

(一)开展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度核算。在国家层面,核算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司为核算方法提供技术支持,有关司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二)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要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制定的《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和《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的框架内进行。具体的增加值核算方法见附件6。

(三)在经济普查年份,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并统一核算各地区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增加值,省级统计局负责对本地区非文化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增加值进行核算。在非经济普查年份,省级统计局负责对本地区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并对省级的核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有关数据与普查年份数据的衔接。

2昆山市文化产业统计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文化昆山”建设,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制度、抓大推小、分工协作、网上报送、集中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科学统一、规范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明晰、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全貌。

二、统计范围与对象

(一)统计范围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和可比性,我市文化产业统计的范围及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执行。该分类以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将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划分为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共九大行业,涉及80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昆山”建设实施意见》和《昆山市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我市文化产业统计增加了创意设计业,主要包括软件业、工程设计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

(二)统计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文化产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文化产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单位;所有从事文化产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户。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文化产业单位基本情况、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额、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利润、工资和福利费、应交增值税、从业人数等指标的当期和上年同期数据。

四、统计方法

文化产业统计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以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小类为划分标志,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个部分,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采用抽样调查,具体抽样方案由市统计局另行制定。

文化产业统计实行定期报表制度,采用网上直接报送方式。

五、组织实施

由市统计局和文广局统一组织实施,市旅游局、体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区镇配合,采取分工协作、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具体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文化产业统计调查方案制定,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推算、评估;负责对文化产业中印刷、文化产品制造、销售等方面企业报表进行催报;负责为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提供业务指导,对文化产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负责对基层调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会同市文广局共同发布全市文化产业统计数据。

市文广局:负责建立文化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掌握文化产业个体户变化情况,每半年同市统计局核对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及个体户的动态变化情况;督促文化产业基本单位通过网上报送统计调查报表,对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进行催报;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和发布以及对基层调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文化产业发展调查研究,并撰写分析报告。

各相关部门:根据《昆山市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涉及文化旅游、体育服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业,由市旅游局、体育局等负责催报报表和核对企业名录库;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负责提供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各区镇:健全统计网络,统计站、文广站要配备专兼职文化产业统计人员,积极配合做好所在区域文化产业限额以上单位报表催报工作,负责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户样本单位调查表填报工作。

六、保障措施

1.要加强组织领导。文化产业统计调查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区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必要的调查经费,确保文化产业统计顺利开展。

2.要强化队伍建设。各区镇、各部门要配备与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起渠道顺畅的工作体系。同时,要做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业务强、素质高的统计队伍。

3.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对文化产业相关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分析,采用统计资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或发布文化产业统计信息,增强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的了解和关注程度。

3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XX〕25号)和全省、全市文化产业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此次文化产业调查工作,主要是真实反映我县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总量规模和发展水平,为县委、县政府准确及时提供详实文化产业统计资料,对推动当前文化体制改革将奠定重要的基础;对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监测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程度、进一步繁荣我县文化产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切实为建设开放的、生态的、和谐平安小康的新会昌提供有力的决策服务。

二、调查时间

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0日结束,为期40天。

三、调查对象、内容及方式

1、文化产业的调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文化产品制造业单位(含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含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文化服务业企业、事业、社团及其他单位。

2、文化产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文化产业活动单位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有关指标。

3、文化产业调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即对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

四、调查工作安排

整个文化产业调查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12月10日-18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统计、文广、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负责人,对此次文化产业调查进行研究部署。并请相关单位对调查对象进行摸底,提出调查对象名单。

2、动员培训阶段(20XX年12月18日-20日)。组织召开全县文化产业调查工作会议,对调查对象开展动员培训。

3、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2月21日-25日)。调查对象根据省、市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要求,据实填写调查内容。统计、文广、新闻出版、旅游部门分别指定一名领导和专职人员,对所属调查对象进行业务指导。

4、资料汇总阶段(20XX年12月26日-31日)。由县文化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所有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5、开发利用阶段(20XX年元月3日-10日)。根据汇总资料,形成调研报告,对我县文化产业发展进行分析,总结成绩,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今后发展建议。

五、调查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决定成立全县文化产业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统计局、文广局、旅游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统计局、文广局、旅游局等单位指定专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此次文化产业调查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文化产业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中统计部门全面负责文化产业的调查工作,文化产业调查的培训工作,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综合汇总、加工、整理和资料开发。文化部门:负责协调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艺术表演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服务业,博物院,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群众文化馆及服务业,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业,其他文化艺术服务业,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网吧)服务和其他娱乐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模特活动、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大型活动文化商务服务和文艺演出、展览、博览会等其他票务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配合工作,做好有关统计指标的收集、统计和报送工作。广播电视电影部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服务业和传输业,电影服务业,卫星广播、卫星电视传播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配合工作,做好有关统计指标的收集、统计和报送工作。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协调新闻业,数、报、刊出版、制作和发行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和发行业,版权服务业,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业等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配合工作,做好有关指标的收集、统计和报送工作。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管理等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配合工作,做好有关统计指标的收集、统计和报送工作。

3、严格调查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文化产业调查制度,加强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完善文化产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杜绝虚假、瞒报、拒报行为,确保文化产业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4福建省文化产业统计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R22;20XXR23;3号),规范我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制订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对我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范围、内容、调查方法、部门分工、数据公布和统计保障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以确保全省和设区市间数据的衔接和可比性。

一、统计范围

(一)统计对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我国的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是:上述集合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指非文化法人所属)和个体经营户。

(二)行业范围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了文化产业统计的行业范围及其代码。根据这一分类,文化产业统计涉及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用品制造、乐器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工艺美术品制造等6个中类(内含25个小类)和文艺创作与表演、新闻业、图书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与发行、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74个小类。在74个小类中,有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性社会团体等17个小类含有部分文化活动。

二、统计内容

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满足增加值核算的需要。主要指标:

1、企业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合计、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失业保险费、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和资产总计等。

2、事业财务指标:包括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收支结余、经营税金、年末资产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3、社团财务指标:包括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和年末资产等。

(二)业务活动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主要业务活动的状况。业务活动状况指标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现行统计制度为基础,根据分析需要确定收集范围,力求反映文化产业业务活动全貌。

(三)从业人员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就业人员的数量、素质和结构情况。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总数及其分性别、文化程度情况等。

(四)其他内容

旨在反映政府文化事业支出、文化产业投资和居民文化消费支出情况。主要包括文化事业政府财政支出总额、文化产业投资额、居民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和居民旅游支出额等。

三、统计方法

文化产业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全面调查

对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统计部门负责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筛选出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分解到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对后建立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名录库。各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的文化产业单位调查工作;其他单位由统计部门负责调查,对全面调查无法覆盖到的领域,进行统计推算,确保数据不重不漏。

(二)抽样调查

对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工商部门个体经营户名录为基础,统计部门负责进行比对、核实,筛选出文化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抽样框,采用分层、随机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三)重点调查

各主管部门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示范点、文化产业园区开展重点调查。

四、部门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设计、条块结合、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及部门职能,省直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做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方面的统计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工艺美术业的统计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烈士陵园和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统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文化产业的财政经费支出数据的统计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统计工作。省文化厅负责全省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群众文化及娱乐文化服务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全省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名录;负责全省广告业的统计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方面的统计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方面的统计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方面的统计工作。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行社和游览景区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省信息化局负责全省动漫游戏业的统计工作。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馆的统计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的统计工作。

省贸促会负责全省会议及展览服务方面的统计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全省文化用品、设备和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以外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统计;负责全省文化产业数据的汇总、评估和核算工作。

五、统计核算

统计核算以增加值为核心指标,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以收入法为主按现价进行核算。

增加值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要素。其中劳动者报酬包括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等;生产税净额包括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和管理费中税金等;固定资产折旧为本年折旧;营业盈余包括营业利润和部分利息支出等。

六、数据公布

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统计局分别于20XX年4月底和9月底前联合发布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全省及各设区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次数和时间。

七、统计保障

文化产业统计行业跨度大,涉及部门多,形式各异,内容复杂,统计基础薄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承担文化产业调查统计工作;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督促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统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5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统计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XX〕17号)精神,做好我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特色支柱产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对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XX〕24号),我国的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体。文化产业的统计对象是上述集合体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仅指非文化法人所属)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范围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了文化产业的行业范围及其代码。根据这一分类,文化产业涉及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中的文化用品制造、乐器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工艺美术品制造等6个中类(内含25个小类)和文艺创作与表演、新闻业、图书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制作与发行、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74个小类(简称为80个中小类)。在74个小类中,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性社会团体等17个小类只含有部分文化活动。

三、统计内容

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满足增加值核算的需要。主要指标包括:

1.企业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合计、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养老失业保险费、固定资产原价和资产总计等。

2.事业财务指标:包括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营支出、经营税金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3.社团财务指标:包括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原价等。

(二)业务活动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主要业务活动的状况。业务活动状况指标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现行统计制度为基础,根据分析需要确定收集范围,力求反映文化产业业务活动的全貌。

(三)就业人员状况

旨在反映文化产业就业人员的数量、素质和结构情况。主要包括就业人员总数及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

(四)补充指标

旨在反映政府文化事业支出、文化产业投资和居民文化消费支出情况。主要包括文化事业费、文化事业基建投资额、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支出额、文化产业投资额、居民文化娱乐消费支出额和居民旅游支出额等。

四、资料来源

文化产业的资料收集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及对现有资料再加工相结合的统计方法。

(一)在经济普查年份,从经济普查数据库中提取和整理文化产业数据。

(二)在非经济普查年份,从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数据。根据现行的专业统计分工,为资料收集的方便,可把文化产业的80个中小类行业归纳为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

1.从自治区统计局工业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产品制造业(18个中小类)的规模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和规模以下单位的相关指标。并对其中6个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小类行业数据按最近一次普查结果的筛选系数进行折扣。

2.从自治区统计局批发零售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产品批零业(17个小类)的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和限额以下单位的相关指标。并对其中4个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小类行业数据按最近一次普查结果的筛选系数进行折扣。

3.从自治区统计局文化服务业财务年报资料中收集属于文化服务业的45个小类的法人单位(包括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的财务状况数据。

(三)每年从有关部门(包括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旅游、工商、商务等部门)的年报资料和行业管理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户资料中收集文化产业的业务量指标、就业人员指标和补充指标等,这些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五、增加值核算

(一)开展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度核算。核算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处为核算方法提供技术支持。

(二)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要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制定的《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和《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的框架内进行。

(三)自20XX年开始,自治区统计局会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区文化产业统计公报。

六、部门分工

宣传部门负责文化产业相关部门间工作的协调。

统计部门负责对部门数据的整理汇总,计算全区文化产业GDP,负责撰写《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年度报告》。

文化(文物)部门负责文化艺术服务、文化设施服务、群众文化服务、网吧、文化产业园、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品收藏及保管品等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发行及版权服务状况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电影发行与放映、传输覆盖、电影电视剧制作状况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体育部门负责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指标的填报、报送。

民宗(委)部门负责寺庙等宗教组织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档案部门负责档案馆、馆藏档案、公开出版的编研档案资料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旅游部门负责旅行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出入境旅游人数、国内旅游人数、旅行社、其他游览景区管理等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民政部门负责烈士陵园、纪念馆、参观人数等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住建部门负责风景名胜管理、公园管理等相关统计表的填报、报送。

商务部门负责展会及展览服务相关统计指标的填报、报送。

工商部门负责广告业相关统计指标的填报、报送。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统计指标的填报、报送。

科技部门负责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相关统计指标的填报、报送。

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统计指标的填报、报送。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的税收情况。

七、组织保障

文化产业统计行业跨度大,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文化产业统计创造良好的条件。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完成各自承担的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统计部门将文化产业统计纳入日常工作,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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