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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打击传销责任书

时间: 01-21 栏目:信函

1出租屋打击传销责任书

传销行为是违法行为,害人害己,国家近年来出台多项法规和政策,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明令禁止各种形式掩盖下的传销行为。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从20XX年开始,将全面开展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根据传销活动主要窝点在出租屋的特点,特针对辖区的出租屋主屋主签订打击传销保证责任书如下:

一、房东在房屋出租前,应认真审查租赁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营业证明等资料,做好记录。

二、房屋出租后,房东要在三日内带领租房者到居委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严禁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四、现已给先前不知是传销人员的提供居住、培训场所的出租房业主,发现传销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向居委会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捣毁传销窝点行动。

五、一旦发现为了经济利益,对租给传销者不报或瞒报的出租屋主,居委会将向派出所、工商等执法部门报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南门居委会:

出租屋主(承诺人):

——责任编辑:南居委

——信息来源:南居委

——信息所属: 贵阳 息烽县 永靖镇 南门居委会

2出租房主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出租房主应当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不参与传销活动,自觉抑制传销。

二、出租房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当问清租房者租房用途,不得将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居住。

三、出租房房主不为传销者提供商品、资金、仓库以及其他服务,发现传销活动必须向有关部门举报(传销举报电话110、12315)。

四、出租房房主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传销行为,不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发现有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传销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五、出租房房主不为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培训、授课活动提供场所。如若被执法机关发现,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传销行为纵容包庇、给传销行为出谋划策的、给群众带来严重危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社区、出租房主各存一份。

社区:

出租房主: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目标责任书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严防传销不法行为,依据《中卫市20XX年深化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等要求,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宾馆、酒店、招待所、出租屋等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严防接待的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一旦发现传销苗头和动向,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并全力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第二条在承接各类会议时,要履行查验合法证照的义务,与会人员较多时,要向工商所登记备案;

第三条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要配合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尤其是对入住人员宣传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方便。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者,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卫市工商局

工商所巡查人员:

重点场所负责人:

二O一O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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