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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责任书

时间: 01-17 栏目:信函

1赡养责任书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使老年人心情愉悦,安度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在村(居)委会和村(居)调解员、村(居)民组长(本赡养责任书监督履行人)的参与下,赡养责任人与被赡养人签订赡养责任书。

赡养责任人:男/女_______岁,系被赡养人之_______

被赡养人:男/女_______岁,系赡养责任人之_______

赡养责任具体内容

一、保障供给生活必须品(此项供独自居住的老年人家庭签订)。赡养责任人共同供给被赡养人生活必须品,保障定时供给被赡养人每人每月大米15公斤,猪肉2.5公斤,食油1公斤,家庭日常开支人民币50元;常年保障供给被赡养人煤、水、电和蔬菜。

二、保障供给被赡养人衣服。其中棉衣三年一套,单衣一年一套,鞋袜每年各两双,均在年初置好送给被赡养人。

三、居住(含床铺)。由被赡养人选择好的房间居住,被褥、床单、蚊帐等床上用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暖和舒适。

四、看病就医。保障被赡养人有病及时就医,对病重的被赡养人,赡养责任人要及时送医院医治,不得拖延。被赡养人因病就医的医疗费、住院费、车船费等全部由赡养责任人承担。

五、敬老爱老。赡养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孝敬被赡养人,不得恶言恶语、歧视、虐待被赡养人;被赡养人独自居住,赡养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要经常或定期看望被赡养人。被赡养人不能承担体力劳动,赡养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强迫被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要悉心照料。

六、被赡养人百年归天后,由赡养责任人负责安葬。

七、未尽事宜。本赡养责任书规定的赡养内容、标准,在具体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书面调整。

八、赡养责任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责任人不止一人的,必须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或推诿。

九、认真履行。本赡养责任书一式四份,被赡养人、赡养责任人、村(居)委会、监督履行人(村(居)调解员或村(居)民组长)各一份。本赡养责任书一经签章生效,必须认真履行。履行不够好的,村(居)委会要对赡养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并教育不改的,诉诸法律,强制执行。

本赡养责任书适用于老年独自(立)生活的、和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住在村里子女在外工作的、没有子女但有过继子女的家庭。

赡养人:

习水县乡镇(区)

村(居)委会(章)

代表:

赡养责任人:

监督履行人:

2孝心责任书

家家有老人,家和万事兴。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使老年人心情愉悦,安度晚年,根据《20XX年XX“四德”工程建设工作方案》,XXX村委会与户代表签订“孝老爱亲”责任量化承诺书。

XX村委会主任:___________

户代表:___________

责任如下:

一、日常生活保障。老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责任人共同供给被赡养人生活必需品,保障定时供给被赡养人每人每年小麦300斤,花生油20斤,黄豆10斤,玉米20斤,花生10斤,现金300元。老人同儿女共同居住的,要做到同桌就餐(老人身体不便的除外),礼待老人,每月给老人零花钱30元。

二、日常衣物保障。最低标准:棉衣三年一套,单衣一年一套,鞋袜每年各两双,均在年初或各季度之初置好送给被赡养人。

三、居住条件保障。由被赡养人选择好的房间居住,被褥、床单、蚊帐等床上用品及时清洗、晾晒、更换。冬季要有合适的取暖设施,确保居室长年保持清洁卫生、暖和舒适。

四、身体健康保障。被赡养人有病及时就医,妥善照顾,对病重的被赡养人,赡养责任人要及时送医院医治,不得拖延。

五、精神慰藉保障。赡养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孝敬被赡养人,不得恶言恶语、歧视、虐待被赡养人;被赡养人独自居住的,赡养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要经常看望被赡养人,陪老人聊天,赡养责任人每周至少要看望被赡养人4次,与被赡养人谈心10小时以上,与被赡养人共同就餐3次。不得强迫被赡养人承担体力劳动。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要悉心照料。

六、责任落实保障。赡养责任人不止一人的,必须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或推诿。本承诺书规定的赡养内容、标准,在具体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但不能低于最低赡养标准。被赡养人百年后,由赡养责任人负责安葬。

本承诺书一式2份,村委、户代表各执一份。本承诺书一经签字即生效,必须认真履行。履行不够好的,村委会要对赡养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并教育不改的,诉诸法律,强制执行。

监督单位:(公章)

20XX年3月25日

3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则会产生抚养、赡养义务。具体产生扶养义务的情况,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相对于修改前的《婚姻法》,该条扩大了此扶养义务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的,不仅包括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还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不仅包括原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还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出这些相应修改,实际上是将实践中切实可行的作法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予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XX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作出扩大解释:①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该解释对具体解决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无力赡养的父母的抚养和赡养问题,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这次修改《婚姻法》,将该内容吸收进来,以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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