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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心得离婚

时间: 06-03 栏目:心得体会

1法院庭审旁听心得

20XX年8月26 事务所王主任带我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我旁听了邓某诉赵某离婚一案。由于我的实习证还没有办理,所以只能依旁听者的身份进入法院的。作为想从事律师行业的我来说,熟悉庭审的程序,了解律师在庭审中的工作是最基础的,也是必不可少的知识。

这起诉讼是法院速裁庭庭审的案件,我首先从相关网上查询了速裁案件的有关规定,速裁的主要任务是对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诉讼标的较小的其它类型案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进行快审快结,即速裁。这种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早上十点庭审开始,原告和被告及代理人坐了指定的位置,王律师是被告方的代理人。审判长进来,首先提问了原被告方是否公开审理,然后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本案适用了独任审判。然后审判员对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人权限进行了核对后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及事实;被告进行答辩。因为是离婚案件,审判长简要提问了双方当的感情基础和生活状况,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双方的财产问题上有争议,被告方还要求原告承担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进入了举证阶段。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双方都出具了5至6组证据,原告拿出一本旧房产证称被告瞒着原告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拿出新的房产证称房子为共同财产,并且该证为共同去办理的,合法有效的。原告还提出了返还有关的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投保金额若干,但是法庭上缺乏证据,被告拿出一份人身险投保单,称受益人为被告本人,还有一组证据是原告方出具的双方的婚前协议书,被告方质证协议书为复印件,因此证明力不足……

接下来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请求,因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所以主要争议是房产和保险金额等财产问题。经过辩论后,审判长最后提问了几个问题,关于双方的现有共同财产,债务。因为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很快就接近审判结束了。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庭下要求补充几个证据,择日再开庭。

我参加这次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更加的了解了普通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认真观摩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而后,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我们在学校里从课本上学到的一些知识在事务中运用的时候会有一些不同,所以,以后我要还要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事务能力,努力把专业知识和现实相结合。

2我在法院旁听离婚案后感

今天下午我去法院找同学,刚好她下午有个案子要开庭,于是我就和她一起去了。

当事人是一对年轻的男女,男的生于81年,女的82年。他们本该在家里静静的享受新婚的快乐。然而,今天他们面对的却是冷冰冰的法庭。两个人脸上呈现出了这个年龄的人少有的沉重和茫然。无论法庭的判决如何,面对他们的都将是对于过去的伤感和未来的灰心。

他们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然后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无法想象两个曾经同床共枕的人,而今开始陈述的都是从筹备结婚以来,各自的家长为对方付出了多少钱财。我愕然了,我无语了。

难道对于婚姻来说,走到最后的争议就是那个让人们又爱又恨的钱吗?

接着,对方有阐述了原由,最后共有几点,一是由于和父母共住,父母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了二人世界,并在一定程度上挑唆儿子殴打媳妇。二是由于女方父母不但没有劝阻回家的女儿,还以各种理由向男方要挟。三是两个人都太不冷静,对对方缺少耐心和信任。

说什么都于事无补了,一个巴掌拍不响。我问同学,向这种案子最后怎么处理,她说一般都各打五十大板了。到最后就是分割财产的问题了。

其实,现在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似乎形形色色,但总结起来也外乎就那么几点。所以他带给我们的是无限的思索和教训。而被成为开放的美国,离婚屡急剧下降,人们的家庭观念也日益增加。

结婚,很浪漫。离婚,太沉重。

3离婚案件旁听感想

谢某,陈某离婚案,谢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提起诉讼,认为对方对其有家庭暴力,同时对方已经是几年没有回过家里,该案中,房产分割成为纠纷焦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谢某和陈某的争议房产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的房子。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7日,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在2007年10月。 该房房产证登记的是丈夫名字,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据介绍,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10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本人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同时,谢某以对方有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这一点没有得到支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显然是无法分得一半财产的,即使不看解释三,谢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4旁听一起离婚案件感想

今天,有生以来第一次旁听法官审案。开庭的地点是位于高邮镇蝶园路上的法院的一间法庭,审理的是一桩离婚案。准确地说:是重审一起离婚案件。

该案件从07年原告开始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直到20XX年六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年10月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原住地。该案被原告律师称为“马拉松式离婚案”。

鄙人一介草民,对今天的庭审有几点疑惑,想在网上寻求合理合法让人折服的解释。

其一,既然判决书已经下达,原告离婚目的已经达成,为何今天仍然作为原告再作离婚诉讼?是闲得没事找事做,还是钱多得没处用,花钱找官司打?该案历时三年多,原告及其父母早已心力憔悴,好不容易摔掉的心灵枷锁,怎么又会找回来戴上?原告是奔走天涯的打工者,挣钱很不容易,其父母都是乡下农民,对钱的感情和对子女的感情同样深厚。因此,我觉得今天的审理出师无名。

其二,被告律师说被告结婚时曾给原告家八九万之多,审判长和审判员都没有表示异议,而当原告说被告治病其间曾经给钱给被告治病。其中一审判员立即表示异议诘问:有没有票据证实。这样的诘问很让作为旁听的我觉得有失公允。为何被告陈述给钱,审判长审判员都默认(本人以为无异议即默认)在这个钱权交易已经见多不怪的社会,这样的诘问很容易让人产生很窝心的联想。

其三,被告律师把被告曾经因为收容他人卖淫被劳教的犯罪行为轻描淡写地美化成犯错,倘若他的妻子曾经有此行为,该律师是否还会这么宽宏大度,还会这么轻描淡写?作为律师混淆犯罪和犯错的概念,是不是很可笑?当然,犯罪经过劳教能够改过自新,当然可以也值得原谅和帮助。可是一个屡次打骂公婆的儿媳,虐待夫婿的妻子是否也值得姑息养奸?

其四,被告身患肾衰竭疾病,原告是否必须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为其治病,即使原告有此责任,原告父母是否同样也有此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这个能力又该怎么办?是不是原告的离婚诉求就这样无限期的被驳回,被同意,再被驳回?不谙世事的小青年草率结婚当儿戏酿成苦果。是否法院审案也是如此儿戏?让苦果恶梦无限期纠缠原告及其家人?

最后,也是我最不能理解的是审判结果,审判长审判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的理由是:

一,婚前,夫妻双方有感情基础;

二,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融洽;

三,原告是因为被告身体患病才诉讼离婚。

其中第一条理由,原告已经陈述是05年7月经人介绍结识被告。当时原告在江阴打工。被告并不在江阴,06年1月仓促结婚。我不知感情基础有多少?是否审判长也相信闪电式的感情基础?我们姑且认为有感情基础。按照审判长的逻辑,离婚的夫妻当初结婚都有感情基础,是否都要驳回离婚诉求?本人以为这一条作为驳回理由纯属无稽之谈。

第二条理由也同样让人觉得滑天下之大稽,有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融洽就不予离婚,试问有多少离婚的夫妻没有过一段曾经关系融洽日子?还有,不知不分场合,只要恼怒就拳脚待夫,是否也算关系融洽?

第三条理由,审判长认为是因为被告身体患病原告才诉讼离婚。确实,离婚诉求在时间上是在被告生病以后,但离婚的原因这个存在原告思想里的东西,审判长是如何知晓的?是原告亲口告知?是被告的片面之词,还是审判长的主观揣测?据邻居反映离婚是因被告婚后难和其夫及其公婆相处融洽,其夫。也就是原告忍无可忍,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试想一下,一对老实巴交的农村夫妇怎么会因为儿媳患病,而将其逐出家门,一个憨厚老实的青年又怎么忍心向患病的关系融洽着的妻子下休书?被告申诉得声声泪字字血,我同样生活在界首,怎么听不见谴责原告及其父母的声音,是否界首的百姓都没有道德伦理,都藐视法律。怎么不见政府职能部门干预执行?因为界首人民曾经耳闻被告的斑斑劣迹,界首群众曾经目睹被告打骂公婆的丑恶行为。

综上所述,鄙人认为,审判长有虽驳回诉讼的主观意图,但无法给原告及社会一些充分的理由,所罗列的所谓理由显得很牵强。让原告及社会怀疑法律的公平公正。

以上所述只是一个自然人,社会人自己认为的正常思维,不知有无违背法律之处,恳请懂法律的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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