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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仲裁法学心得体会

时间: 05-14 栏目:心得体会

1仲裁法学习心得

通过本学期的仲裁法学习,使我对仲裁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也收获了不少,下面我就根据我学习到的内容简单叙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必须先申请再受理;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这们课程的学习中,老师讲到了仲裁法总则的具体内容、仲裁委员和仲裁委员会的条件、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如何申请撤销裁决、涉外裁决的特别规定等内容,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了讲解。重点讲解了仲裁程序,首先要申请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必须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五日内,认为条件合理就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不合理则不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老师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讲解非常生动,大大的调动了我的学习兴趣,使我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仲裁知识。面对现当今一个多元复杂的社会,必须构建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的多样性,也催生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单靠法院一家处理核聚变式的纠纷案件,有些勉为其难;因此仲裁法诞生了。仲裁法在我国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很多企业的用工人数也在不断的增加,也有越来越多的老板不按时发放劳动人员的劳动报酬,出了医疗事故以后不能按时发放工伤医疗飞、经济补偿。特别是现在新闻报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很多工伤事故瞒报导致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医疗补偿等事件越来越多,受害人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法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后,颁布的第三部劳动法律,就是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它的调解范围有: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出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补偿金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必须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一方面,它从实体上给予劳动者倾斜和保护,劳动者也会加强对法律的学习研究,依法维权的意识会不断的加强;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着公正、及时、方便、快捷的原则,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设计了多种途径:协商、调解、投诉、申请支付令、仲裁(可免费和口头申请)、诉讼等,劳动者可以选择更加便捷和低成本的方式维权。劳动争议的增多对企业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企业应当认真的、积极的加以应对,使企业劳动关系处于良好状态,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作为个人而言,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应该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的学习心得总结,通过学习了解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和调解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使我了解到了在发生劳动时相关权利被侵犯时怎样去调解和申请仲裁,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一些企业人士变革企业管理模式、提高预防劳动争议的能力是他们当前任务的重中之重;企业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熟悉和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规定,熟悉司法程序;努力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概率,因为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劳动人员才能安心的、努力的工作,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益。作为我们每个劳动人员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存涉及劳动争议的相关证据,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充实自己。

2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五年了。十五年来,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服务作用。仲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化解社会矛盾集民间性与司法性为一体的手段之一。

通过这两天我对《仲裁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就仲裁的性质而言,它兼具:

(一)契约性。

(二)自治性。

(三)民间性。

(四)准司法性。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就仲裁与诉讼而言它们有很大的不同。

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就仲裁工作者的素质我觉得应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1、具备扎实的仲裁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仲裁制度和理念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双方当事人解决好纠纷和矛盾。

2、要有很高的素质涵养,这样才能在解决纠纷当中不偏不倚,不会偏袒任意一方,做到真正的“仲裁”。

3、要注重礼仪。因为每个人由内心世界透漏出来的外在气质和形象,直接影响自身的好坏和知名度的高低,有时甚至能够左右自身的发展。而从其外表形式来看,其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自身的礼仪,因为人与人的交往在任何情况下都离不开礼仪。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浅浮的掌握了一些仲裁知识,对我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假如我能够从事仲裁工作的话,那么我一定要遵守仲裁法则,努力工作,正派做人,团结同事,虚心向老同志学习,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工作者。

3学习《海事诉讼法和海事仲裁法》心得体会

最初看到专业选修《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这一门课,就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虽然担心单纯的法律知识会单调枯燥。但在之后的学习中,老师也注意到这一问题,由于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又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虽然只有短短的30个课时,但通过一门课的学习、老师的详细讲解讲而且都是一些东西确实很有实用价值的案例,不仅在民事诉讼法上有一定的认识,而且对海事仲裁方面内容也把握使自己在法律素养上有了一定的提升,着实让我受益匪浅。

拿到《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法》课本之后,首先认真阅读了它的前言和目录部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升自己的好奇心,对它产生一定的兴趣;另一方面可以使自己对本书的知识框架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有利于以后学习的条理性。力图搞清楚这门课学什么,并且带着目标学习,通过一门课程学习,我们该掌握的是什么内容,有什么用处,或者是对这门课的追求,学过之后我又能从中得到什么。

课本的目录海事诉讼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海事诉讼法,第二部分是海事仲裁法。第一部分是介绍海事诉讼概述,其次是海事诉讼管辖制度、请求保全、证据保全制度、强制令制度、担保制度、送达制度和审判制度和程序等内容。第二部分海事仲裁法,也包括概述部分、仲裁的机构和原则、仲裁协议、审理程序、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海事诉讼法概述部分包括海事诉讼法含义,即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这一制度包括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此部分内容主要是处理还是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及其他的海事海商案件。也因此让我对海事诉讼法针对的内容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深刻的理解。在学习海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处理案件,对于一个海事案件的诉讼,有各种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如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保险人代位求偿全案件都有其确定的诉讼程序,而在程序中也有相应的特点及适用范围和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试要遵循以下程序,第一,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第二,起诉状、答辩状的送达;第三,举证规则;第四,关于船舶检验、估价的规定;第五,关于审限的规定。对这些特别规定一方面保证了诉讼效率,又兼顾了审理质量。所以在案件诉讼时这些规定起到重要作用,对案件处理也有很大的帮助。在海事案件诉讼中另一个内容是相应的海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如管辖分类都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只是海事管辖更具专门性。如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负责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此外,在审理中对诉讼起重要作用的是证据,对于案件审理证据可能灭失货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就引出了海事证据保全制度,在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时就需要用到强制令制度,而对于担保制度、送达制度和审判制度在不同案件和不同需求中也有所体现。

海事仲裁法,包括概述部分、仲裁的机构和原则、仲裁协议、审理程序、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关内容。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和方式。一项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得以有效进行以及仲裁判决能够得到供认和执行的最重要的基础,一)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有口头和书面之分,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需有合法形式。各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不尽一致,但多数国家和公约仲裁协议必需具备书面形式。二)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当事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仲裁协议应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包括(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仲裁的程序为(1)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2)组织仲裁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另外,仲裁与诉讼不同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仲裁是一裁终局的,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由于我们所学专业在法学方面知识的课程不多,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需要的法律知识,对我们视野扩大和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但我们很少接触到提高法律方面知识的内容且相应法律知识基础薄弱。鉴于此,学习海事诉讼法对老师授课和我们理解上都存在着障碍,但我们并没有怯退,在老师制作了民事诉讼法一套系统内容进行讲解,没有课本也没有任何的参考资料,每一次课都单纯地依赖PPT上内容,也因此上课必须更认真听讲,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时刻保持紧张状态,听清老师的每一句话,牢牢地捕捉住老师所讲的重点,并做好相应的标记或笔记,课后虽然没有,做一定量的习题,但还是发现自己掌握知识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课余时间也对PPT内容反复查看,复习,加强记忆。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人,知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都是非常重要的。然许多人因为不懂公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学以致用,将所学理论付诸实践才是学习的最终目的,为加深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印象,我们观看庭审现场记录片,从而了解一个案件的庭审程序,整个过程分两部分,庭前准备和庭审。庭前准备庭审设施是否完备、然后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庭审开始时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宣布休庭、恢复庭审,法庭认证、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顺序为1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4互相辩论。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并随即宣判。

对于我们专业,必须是具有国际航运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在国际航运、外轮理货、船代、货代、外贸进出口、物流等公司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就业面向于航运、外贸、贷代和船代等国际航运业务管理部门。在所做业务过程中,代理货物运输时使用租船运输方式必然难以避免相关海事纠纷或争议,如租船合同履行义务之间的争议,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共同海损、或是货物损坏相关赔偿问题、提单下或保险单下的海事争议等等都与我们息息相关。首先,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双方为更好地应对不可预见的争议和为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的名誉和利益时,订立相关的仲裁条款对双方都有利。其次,在解决争议时明确各方责任并采取相应制度以做出最有利于自身权益的做法,例如海事保全等。最后,在诉讼或仲裁后了解相关海事诉讼或仲裁条款,在判决后执行也起到促进作用。所以,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及避免争议给我们带来的不必要损失的麻烦,对此门课程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海事诉讼法与海事仲裁法》课上,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不仅掌握了海事诉讼法和海事仲裁法的基本理论,还额外地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或生活中一定会有很大的帮助。但仅仅依赖课堂上的学习还是不够的,老师的讲课起到激发我们的学习热情,今后在课余时间内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把知识体系更完善,以便更好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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