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情况说明
1民间借贷纠纷案情况说明
一、事实情况说明
20XX年2月22日—20XX年11月12日期间,张**向蒋**临时借款,借款到期后通过银行账户汇回到蒋**账户,明细说明如下:
1、20XX年02月22日,张**向蒋**账户汇款99024元,
该款是张**借用吴素红信用卡透支现金,张**(浙江金保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刷卡使用后转到蒋**工商银行账号(9558801210101490435),当天蒋**就转给吴素红账户(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210000400631),这是借用蒋**账户转账,不是归还蒋**借款。
2、20XX年3月31日,张**向蒋**借款人民币40万元,张**向蒋**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0天左右。
20XX年4月2日,张**向蒋**借款50000元。
该二笔借款都是张**因为工程投标押金的临时借款,合计借款4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都是10天左右。
20XX年04月24日,张**向蒋**账户汇款200000元,20XX年5月3日,张**向蒋**账户汇款300000元,该二笔汇款就是归还450000元临时借款的。
3、20XX年6月13日,张**向蒋**账户汇款167750元
当时,张**借用蒋**信用卡透支现金还欠198000元,经蒋**催讨,张**于20XX年6月13日向蒋**账户汇款167750元,到这时,张**还欠蒋**人民币3.025万元。
4、20XX年11月12日,张**向蒋**汇款3.6万,借用蒋**信用卡透支套现款还清。
以上来往账目全部是张**临时向蒋**借款或借用信用卡透支现金后的还款,与张**向蒋**的60万元借款没有任何联系。
二、法律依据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蒋**出借60万元,有五被告签字的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张**20XX年2月7日的借款是附条件借款,所附条件是:如蒋**本人有急需及时还款(因为借款来源是一年期的银行贷款,一般情况下借款期限是一年)。
20XX年3月31日,张**向蒋**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左右。20XX年4月2日的50000元借款期限也是10天左右,该借款有三个担保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20XX年4月24日、20XX年5月3日,张**归还蒋**的款项50万元是归还20XX年3月31日和20XX年4月2日的45万元借款,符合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也是张**和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说明人:蒋**
2农户小额贷款诉讼纠纷情况说明
一、农户小额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农户小额贷款具有金额小、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分散、便于操作、方便灵活等诸多优点,不仅深受广大农户欢迎,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贷款额度一般在1万至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在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主要用途在于:
1、支持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
2、支持单一农业和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
3、农业生产费用和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
4、农民简单日常消费需求和购臵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
5、农民在本地的生产贷款需求和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
二、受理农户小额贷款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20XX年我院未受理一件农户小额贷款纠纷案件,20XX年我院共受理农户小额贷款纠纷案件5件。引发诉讼的原因均是因贷款到期后,农户未按期偿还贷款。从我们调查中了解到,大多数农户并不了解中央扶农、惠农相关优惠政策,一些金融机构宣传不到位,且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目的和用途并没有真正落实,发放贷款之后也没有进行有效的跟进和监督,甚至违规发放。有相当多不具备农户小额贷款主体的人借用农民的身份办理了贷款,贷款用途也没用在农业生产等方面,金融机构对此审查不严,从而导致大量拖欠贷款的发生,进而引发了诉讼的发生。
三、农户小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弱势农户贷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弱势农户大多是从事传统的种养殖业生产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不符合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条件;另外,这部分弱势农户因经济偿还能力差,难以加入到相应的贷款联保小组。调查了解到一些已形成的农户贷款联保小组,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之间实行的“强强联合”,而弱势农户则无人问津,没有其他农户愿意与其联保,从而导致这部分弱势农户仍然无法从国家信贷支农政策中受益。
二是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一些农村信用社对服务区内的农户贷款档案没有全面建立,有的虽已建立但档案内容记录不全;有些农村信用社至今没有依靠当地村委会成立起规范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状况的评定工作等等。
三是缺少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作为一项国家信贷支农的政策措施,普遍推行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如一定的利息贴补、大面积推行后可能产生的贷款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贷款呆帐核销由谁承担或分担等问题。
四是小额信用贷款违规发放。大多数信用社单纯追求贷款规模增长,重发放,轻风险。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涉及的农户面广,地域分散、金额小、信用社的人力有限,部分信用社贷后管理松懈,有的农村信用社没有制订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小额农贷推广工作缺乏长远规划,缺乏主动和创新,给小额农贷的推广工作带来了潜在风险。
XXXXXXXXXXXX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
原告郑小磊与被告李辉、王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1日立案受理,5月18日依法作出(20XX)淮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辉、王启林分别于20XX年6月22日、6月25日收到判决书,原告郑小磊于20XX年6月24日由代理人签收判决书。按照法律规定,如原、被告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间内,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淮阳县人民法院
20XX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