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情况说明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情况说明
一.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备案范围
1.市直行政机关调研员和副处长以下干部。
2.市直属事业单位处以下干部。
3.市属国有企业人员。
二.备案办理部门及人员
1.市直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人员。
2.市直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管理工作人员。
3.市属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管理工作人员。
三.备案材料
1.国家部委下达的因公出国任务书或国外邀请函原文件、翻译件及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请示。
“请示”须以规范文件形式报送。
标题样式:关于***赴***国家(地区)出国政审的请示。
主送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请示正文内容写清因公出国人员的单位、职务、现实表现(需注明有无参与法轮功等组织)、到达的国家(地区)、出国任务、境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等情况。
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外事审批部门各存一份。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手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员所在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手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市直行政机关人员出国只需在“人员所在单位意见”栏签字盖章。)
4.本人人事档案。(最新工资表、考核表装入档案)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备案注意事项
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人员办理备案,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办理。
咨询电话:0431—88779739
长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市委(市政府、市外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我单位及各派员单位均已于20XX年×月×日至×月×日对×××同志等×人赴×××、×××(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团组信息进行了为期×天(不得少于五天)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方式为内部局域网(或公开栏等)。
该团组回国后七天内,我单位负责将团组因公证照交各级外事部门统一保管。同时,会同派员单位于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在各自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向市外办提交由团长签名的出访报告。
特此说明。
(组团单位公章)
二〇××年×月×日
责任人:×××;联系电话:×××
3关于因公出国(境)报销规范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出国、出境费用报销,经外事处与财务处协商,以《上海大学因公出国经费报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基础,确定以下与出国、出境相关业务报销流程说明:
1.报销时不涉及外事处签字事项:
A.持市政府批件随同我校教师一起出访的学生的出访费用。此类因公出访实际发生的国际旅费、住宿费等费用,财务处依照批件和《实施细则》直接折合人民币办理报销手续。
B.出访期间教师因公回国的费用报销。此类费用报销需出具情况说明,并由相关部门即要求其回国的部门确认同意。
C.校外外籍人员参与我校科研等交流活动,直接按照《实施细则》在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时需要外事处签字同意的事项:
A.外籍教师、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因公出访批件而持因私护照教职工出访的费用。此类出访需出国前到外事处、财务处备案,按照目前网上出境系统校内审批流程办理申报并打印该表,外事处在审批栏内注明可用无批件报销。报销时连同情况说明,报销实际发生国际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B.已经办理因公出访批件的6个月以下短期出访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费。此类费用若属于出访计划日程范围内的,外事处核实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若非出访计划日程范围内的费用,需要提前报外事处并获得批准;回国后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外事处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如未提前联系外事处报批,将不予批准报销。
C.已经办理因公出访批件的6个月以上长期出访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费、会议费用。此类报销需要按照目前网上出境系统校内审批流程申报并打印该表,外事处在审批栏内注明可用无批件报销,报销时连同情况说明,报销实际发生国际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D.无法办理因公出访批件单独出访的学生费用报销。这类费用报销时须登录学生出国系统(在建),并打印相关表格,经派出单位和外事处共同签字同意。(未使用该系统前可用无批件报销表格来代替)
外事处、财务处
20XX-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