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廉洁自律承诺书
1法院干警廉政的承诺书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带头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委推行的《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一、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父母、配偶、子女不接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利用公款请客送礼或相互请吃,杜绝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行为。
三、不私自从事营利活动。法院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不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四、不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利用职权向企业、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私用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休闲、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或者学习等。
六、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坚决抵制跑官要官行为
七、不违反规定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八、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九、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十、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十一、不参与赌博活动。
十二、如实报告个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
十三、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承诺人:
2平罗县人民法院干警廉政承诺书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职责,在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中责任重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为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现作如下承诺:
1、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2、不向当事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3、不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为个人装修房子、购买商品、子女上学等各种出资;
5、不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送的“红白礼”;
6、严格遵守“禁酒令”,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
7、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业务;
8、不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审理意见;
9、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10、不参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影响法院形象的各种活动;
11、不隐瞒、伪造证据;
12、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13、不泄露审判秘密;
14、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公款;
15、不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6、不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7、不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组织人事工作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18、不利用办案职权乱收费、乱拉赞助、与中介机构分成、挪用坐支或截留私分诉讼费或涉案款物;
19、不参与任何方式的赌博活动;
20、不违反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有关党政纪律及法律的处理。
承诺人:
承诺时间:
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文明司法,忠诚履职,严格自律,结合工作实际,本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模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意见和最高院关于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坚决反对“四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执行最高院的“五个严禁”和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不准”规定;严格执行省法院的“十条禁令”和市纪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十个严禁”等规定;
三、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纪律;
四、坚决抵制司法腐败,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吃请和赠送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恪守法官职业道德;
六、自觉约束业外活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以上承诺,我一定严格恪守,认真履行,敬请院党组、全体干警和人民群众监督。
承诺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开化县人民法院廉政承诺书
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形象,现做出以下承诺,恳请监督。
1、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2、不向当事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3、不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为个人装修房子、购买商品、子女上学等各种出资;
5、不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送的“红白礼”;
6、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
7、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业务;
8、不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审理意见;
9、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10、不参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影响法院形象的各种活动;
11、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12、不泄露审判秘密;
13、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公款;
14、不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5、不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6、不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组织人事工作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17、不利用办案职权乱收费、乱拉赞助、与中介机构分成、挪用坐支或截留私分诉讼费或涉案款物;
18、不在工作时间内有上网打牌、下棋、炒股、购物、玩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不参与任何方式的赌博活动;
20、不违反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有关党政纪律及法律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