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而签订。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货处进口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
1.2 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
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进口代理
2.1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INVOICE、采购合同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2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2.3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传真或其它网络通信工具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理该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单履行代理行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
3.1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3.2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
3.3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
3.4 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合法,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3.5 除本协议第六条6.5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
4.1 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2 乙方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
4.3 乙方有义务办理履行代理进口时所需的各种手续。
4.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4.5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进口代理费的0.1%向乙方收取逾期交货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乙方支付给甲方滞纳金的,由甲方开具地税发票给乙方。
第五条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进口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5.1代理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单确认。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有权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
5.2 进口代理费、进口货物货款及税款支付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一。
5.3 如需乙方代垫货款、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在甲方未向乙方付清全额货款、税款及代理费前,货
物所有权属于乙方。
5.4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5.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作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5.6货物入仓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内结清款项,自乙方收货之日超过60天时,甲方仍未付款清货,乙方即有权处理在仓货物,并有权就处理在仓货物所得优先受偿。
5.7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支付到期款项,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0.1%(滞纳金率)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由乙方开具地税发票给甲方。乙方享有对滞纳金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条 货物运输、交付、验收以及风险的承担
6.1 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货仓,然后再由深圳货仓运抵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运输费用的承担按附件一的约定。
6.2 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
6.3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6.4 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为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6.5 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时起直至将其交付给第三方承运人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风险。
6.7乙方可以委托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代为在香港付款及/或收货等。
6.8乙方已为每批进口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保险期间从乙方收到货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签收时即终止,为保证双方的利益,甲方应在货物签收前仔细检查,如有异样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相关图片、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收后通知乙方,乙方将无法配合保险理赔事宜,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9 由于战争及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规定的进口代理费不包括办理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
7.2 就属于境外供货商责任的短重及/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尽力协助甲方向境外供货商提出索赔,并会督促境外供货商尽速理赔。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或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7.3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7.5 如因任何原因,境外供货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如乙方因此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受到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经甲乙双方签章方为有效。
8.2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账款、财务。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甲方商品并核对结清往来货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15日未能清退货物和货款,乙方有权按货物价格百分之五(5%)收取仓储费。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30日未能清退商品和货款,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可以处理商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处理该商品的费用)。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损失,甲方均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甲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代理进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乙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并不影响乙方以后强制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9.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该等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10.2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以外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
10.3 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10.4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协议附件一有效期届满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有效期或变更附件一,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终止。
10.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10.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0.7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或与第三方另有约定与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8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2进口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XXX
签约日期:XXX
甲方(委托方):X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乙方(受托方):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相关产品的进口代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签订相应进口协议,办理报关,对外收付汇等事宜。甲乙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A.甲方的责任
1、按照海关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办理进口手续所需的文件。
2、甲方保证甲方货物申报的价值属实,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甲方负责。
3、海关所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其他费用,如港杂费用、商检费用、报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代甲方与海关及相关单位直接结算,并应向甲方提供由海关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待货物清关且甲方与乙方将全部代理费一次结清后,甲方可以立即提货。
4、甲方应在进口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将代理所需要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在甲方货款未进入账户以前,乙方没有办理货物进口及清关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进口货物货款暂按1美元兑6.50元人民币计算,付款时按照实际付款之日中国银行外汇汇率结算,若因国家政策变化,银行汇率调整时,上述金额随外币与人民币汇率比价调整幅度而调整,多退少补,办理对外付汇过程中的银行手续费和电报费按实际报销。
B.乙方的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货物进口和清关。
2、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负责办理进口审批及海关手续,由于非乙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报、滞纳、仓储等费用,乙方将不予承担。
3、协议开始执行后,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在收到甲方的人民币委托费后按照协议规定及时报关和进行货物清关事宜。
4、乙方按照如下结算标准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甲、乙双方财务结算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之报价单
C.其他
1、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需征得乙方同意;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需承担由此对另一方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乙方在收到甲方进口委托费用并确认后,乙方应第一时间开具相应的费用收据并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4、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如果没有异议,本协议继续延续,双方业务合作照常。
甲方(委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名:
乙方(受托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名:
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承诺承担该进口合同下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二、 以T/T方式付款, 乙方应于提货前5个工作日将货款、银行费用、关税、报关费用、代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
三、 以L/C方式付款,乙方应于开证前一星期内将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支付给甲方。余款以及代理费应于提货前2个工作日或信用证到期前一周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否则由此时间上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乙方余款没有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扣留货物,并且可以做出拍卖货物的决定以填补贸易上余款的空缺。
四、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成交, 由甲方对外付汇, 结汇方式是信用证或T/T,甲方收取进口发票金额的1.0%作为代理费,如是远期信用证, 30天远期甲方收取乙方发票金额的1.2%; 6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4%; 9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6%计算作为代理费.
五、 甲、乙双方约定,货物到港后,甲方负责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其间所产生的清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报关杂费、运输费、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输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损失责任。
六、 代理货物进口过程中,甲方只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货物的金额、品质、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因货值、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原因造成报关的延滞,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清关结束后,甲方及时将提单或提货单据转交乙方,由乙方自行提货。
七、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八、甲方有义务在每笔合同履行结束后,将费用支出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根据乙方需要传真相关付款凭证。双方对支出款项无异议后,甲方将于提货后一个月后向乙方支付佣金。
九、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从签定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O五年x月x日至二OOx年x月x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方:
协议编号:DZ100215
签约地点:武汉
代理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相思木单板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进口货物的品名:相思木板/胶合用/相思木/单板,规格0.0017mm×0.64m×1.27m。每批具体数量和金额以进口合同为准。
付款方式:T/T
二、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授权代理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方指定(提供)的外商签订并履行进口合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收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委托方责任:
(1)确保委托进口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本协议及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外商由委托方指定(或提供),委托方对该外商的资信及有关进口货物的一切问题负完全责任,承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全部责任,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3)及时向代理方提供进口所需的资金,并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承担货物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通过代理方对外索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或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或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5)委托方或其指定(或提供)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费用,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代理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2、代理方责任:
(1)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并履行进口合同。
(2)办理进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办理货到目的口岸后的报关、报验的手续。
(3)货到目的口岸后,由于进口手续不齐全或货物与单证不符合造成压车及其他费用的,代理方无责任,与代理方无关。
(4)载货车辆当天下午5点30分,不出到友谊关保税区卡Ⅱ验货场,造成不能报关报检而产生费用的,代理方不负任何责任;载货车辆当天下午5点30分,载货车辆出到友谊关保税区卡Ⅱ验货场,由于代理方原因造成货物和车辆不能出关,所产生的费用由代理方负责。
(5)载货车辆驶出保税区,代理方交付木材运输许可证给委托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后,本协议的责任已完成,到此车辆运输到货物落厂等所发生的一切责任(除木材运输许可证外)与代理方无关。
(3)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委托方对外索赔。
四、进口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进口货款由委托方支付。
五、进口税、费与代理手续费(包括其他经济利益)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代理手续费、装卸费、中国车辆、人入边境园区所产生的费用(越南方的清关、车辆运输、装卸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与代理方无关),由委托方以245元/吨包干给代理方,委托方应在货物报关前三天内将所有款项转入代理方帐户,由代理方据实结算。
六、违约责任:
1、如因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不能及时通关提货或委托方逾期支付进口货款、税款及手续费,则视为违约。委托方除必须偿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外,还必须按代理方所垫付资金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2倍赔偿其损失。同时代理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并自行处置货物,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2、在代理方办理对外索赔、仲裁或诉讼时,委托方应事先提供与此相关的费用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否则,代理方有权拒绝对外索赔、仲裁或诉讼。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2、在本协议履行中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凭祥法院裁决。
八、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进口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代理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5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大写)
甲方:[番茄花园1](下称“甲方”)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乙方[番茄花园2]:北京**公司(下称“乙方”)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邮编:100028)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水处理设备、材料和产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番茄花园3]:
第一条定义
1.1“代理进口”―――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进口其需要进口的货物;
1.2手续费―――乙方因为为甲方代理进口向甲方收取的酬金;
1.3代理―――-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定义的代理,而是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代甲方完成特定的进口业务;
1.4“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洪灾、或者其他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代理进口
2.1如果甲方需要,则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进口货物[番茄花园4];
2.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第2.1款所称代理进口是乙方根据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贸易和进口服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2.3为明确起见,在甲方委托乙方某一项代理业务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协议(《进口确认书》),《进口确认书》至少应当明确进口货物的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验收地点和验货方式、外商名称、进口合同号等事项。《进口确认书》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负责与外商谈判,确定进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外签约的依据;
3.2甲方对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及外商的资信负责;
3.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保证付款;
3.4甲方协助办理货物到达港口(或者其他陆路、航空口岸)后的提货、运输、保险以及商检等相关事宜,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3.5甲方负责按时交付进口货物所必须交纳的港口各项费用;
3.6甲方负担每批进口货物的进口海关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项以及办理进口所需之海关报关费、监管费、仓储短倒费等各项杂费。这些款项均由甲方在货物到港前五日向乙方支付,货物清关完毕后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3.7甲方负责验收货物,如发现货损、货差等问题、甲方必须于港口交货后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
3.8如外商因人力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的规定,尽管进口合同由乙方与外商签署,甲方应保证:当外商因此而免除此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甲方将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10天内足额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9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条件下,甲方不得由于进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甲方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口合同;
3.10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和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3.11如甲方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规定的,应免除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甲方应取得相关机构的证明并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如乙方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的责任,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进口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甲方。乙方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口合同时,不得[番茄花园5]违背本协议及相应《进口确认书》,乙方对外商承担的进口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4.2乙方应及时把进口合同执行进展通知甲方,货物装船后,尽快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提供副本海运单据;
4.3乙方负责办理向银行开具相应信用证(如需要)、买汇、付汇、赎单等手续;
4.4乙方负责办理[番茄花园6]海关报关手续并协助甲方办理港口提货、商检等相关手续[番茄花园7];
4.5如由甲方自行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乙方将提单交付给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交货义务;
4.6乙方不承担货物因技术、规格、质量不符、损毁、短缺以及外商交货延迟所致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理由拖欠应付货款;
4.7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等通知及索赔文件后,责任向外商、保险公司、运输等有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4.8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按进口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出索赔。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六条规定;
4.9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时,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外商,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货款和代理手续费等费用
5.1本协议项下各进口合同的总价款对外付汇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所有汇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2甲方应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和费用如下:
5.2.1货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成本,国外运输中的保险和运费等),具体以每笔进口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为准;
5.2.2代理手续费,为上述货款金额的1%,代理手续费每笔最低为人民币1300元;
5.2.3银行手续费、银行承兑费等相关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如有其它费用,则另行计算;
所有款项按付汇当日银行美元/人民币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多退少补,由甲方另支付给乙方。.
5.3付款方式:
5.3.1进口合同以电汇方式结算时:
每次对外付汇前五日,甲方依据该次应付电汇金额100%向乙方支付购汇款(按当日银行相应货币的外汇卖出价以人民币支付),以供乙方及时对外付汇。
5.3.2甲方每次应支付乙方的具体金额数在《进口确认书》中约定。
第六条进口合同项下的涉外赔偿
6.1进口合同项下外商违约产生的索赔,甲方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必要的有效索赔证件并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指示,乙方收到索赔证件后,应按照与外商签定的进口合同及时对外索赔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索赔进程,转付索赔所得款项。不论进口合同如何约定,质量和数量的索赔期为货到进口合同的目的港30天内。
6.2因甲方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的过错,不能对外索赔的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也无权要求乙方承担外商违约的责任和损失。
6.3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退单,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进口合同及本协议及时理赔,因乙方过错而未能理赔的,由乙方对外承担责任。
6.4对外仲裁或诉讼:
6.4.1乙方在甲方同意并提供费用和协助的条件下,可以按进口合同对外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乙方拒绝或延迟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甲方不愿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不愿提供费用,乙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商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6.4.2外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协议和进口合同对外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一经订立,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7.2对如下违约行为做特别规定:
7.2.1甲方
7.2.1.1违反本协议第5.3.1款的规定,不能按期支付定金,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给乙方造成对外违约的责任时,甲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7.2.1.2违反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交纳迟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若超过20天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方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该货物进行拍卖处理,并将拍卖款抵偿乙方损失,不足部分乙方仍可要求甲方赔偿。
7.2.2乙方
7.2.2.1违反本协议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乙方按甲方所付定金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进行赔偿(非乙方原因除外)。
7.2.2.2货物到港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港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银行议付单证迟到、甲方税款与港口费用迟到以及在港口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查验等原因而产生的滞港费除外)。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8.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变更本协议;
8.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本协议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8.2.2乙方破产清盘;
8.3甲方无力支付货款、代理手续费或破产清盘,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无权要求收回已支付给乙方之款项,并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4如果因甲方或者外商的原因造成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生效条件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贰年。本协议到期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进口确认书》业务未执行完毕的仍按本协议执行。
9.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9.3本协议采用中文。
9.4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另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10.1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点为北京市[番茄花园8]。
甲方[番茄花园9]: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