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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居间协议书

时间: 12-12 栏目:信函

1贷款咨询居间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有充足运作资金,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贷款方的相关信息,并能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寻找、介绍贷款并促成甲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居间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向甲方提供借款信息,并引荐甲方和贷款人直接洽谈,负责整理甲方提供的全部贷款资料,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财产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贷款人的放款条件后向贷款人提供甲方的全部资料,并促成甲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第1款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二、乙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具有放款意愿的贷款人信息;

2、引荐甲方和贷款人直接洽谈,并促成贷款人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

三、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真实性贷款资料;

2、根据乙方引荐的贷款信息与贷款人进行合同谈判;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甲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4、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甲方向贷款人借款金额为万元(¥:),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五、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由甲方按贷款方借款金额的%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即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居间费万元(¥:)(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

2、甲方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条款内容由甲方与贷款人自行协商,与乙方无关。甲方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因借款合同条款解除、撤销或合同被确认无效,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居间义务,乙方收取的居间报酬概不退还。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法院。

七、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贷款居间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

甲方因岳正军所属位于青川县曲河、桥楼等乡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5%既人民币:元(税后)支付给乙方。

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代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居间协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

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委托方(法人或代理人):

居间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注:本《居间协议》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主合同。)

3贷款居间协议书

委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居间方: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委托方为了尽快建成早日投入使用的位于项目,最近由于该项目在财务资金上遇到一定困难,现甲乙双方秉着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目的,现甲方委托乙方就引资或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贷款手续的代办以及财务信息的咨询等问题,达成以下咨询服务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将属于甲方公司或公司法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财产委托乙方向贵州有关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2、甲方负责提供一切所需的贷款资料给经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在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银行及金融机构所收税费由甲方负责并且支付,与乙方无关。

4、经甲、乙双方商定在银行同意发放该笔款之后的一天内甲方必需支付给乙方信誉保证金人民万元整到乙方指定帐户内。(该笔款可在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5、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该委托贷款银行利息及①财务信息咨询费②代办银行手续服务费为月息0.018元。结算时间占定为一年。甲方同意0.018元除去银行利息外,剩余的作为①财务信息咨询费②代办银行手续服务费归乙方所有。两项费用的总金额按甲方与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签订的总金额为准。

6、经甲、乙双方商定,在银行发放贷款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的一天内,必须全部付清第一条之第5项所约定的①财务信息咨询费;②代办银行手续服务费。予乙方之指定帐户。

7、经甲、乙双方商定,若银行将贷款分笔给付于甲方,甲方也将按照银行分笔给付的贷款额,分笔给付予乙方①财务信息咨询费;②代办银行手续服务费。甲方在银行发放第一笔贷款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的一天内,甲方按照银行发放的实际贷款金额,按每笔贷款一天内付清,如此类推。①财务信息咨询费;②代办银行手续服务费。给予乙方①财务信息咨询费;②代办银行手续服务费。直至银行贷款全部发放完毕,两项费用全部付清。

8、甲、乙双方确认,在银行发放贷款至甲方指定帐户时,若甲方拒绝提取或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之第5项所约定的①财务信息咨询费;②代办银行手续服务费予乙方之指定帐户及信誉保证金不退回。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所委托向银行货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切手续。

2、乙方负责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承接沟通促成合同成立,准确快捷提供所需贷款资料,协助银行对甲方抵押物的登记,评估等有关手续。

3、若甲方未能依约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乙方将甲方所支付的信誉保证金全部退回给甲方。

4、乙方同意在办理该项贷款业务期间所需差旅及业务接待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其他部分: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异议或一方违反本协议,甲、乙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据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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