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办案小结
1办案小结之交通事故
我方当事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顺利结案。本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开庭也非常顺利。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我为其出具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财产保全担保书,并为其办理了财产保全。这次办案中发现法律学习与实践中的区别,在学习法学专业的过程中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等,但是法院是实际办案中一般并不受理诉前财产财产保全,于是本案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先立案,之后向办案法官办理了保全手续。
本案肇事车主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目前国内大部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都是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并没有规定分项责任限额,即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负有在总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车主承担。法院此举是真正的为普通老百姓着想,为弱势群体着想,本人积极响应、支持。
2交通事故律师办案小结
在潍坊市地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是这样的:20XX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其中发生的死亡赔偿金是这样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326100元,农民死亡赔偿金为112820元。丧葬费为13203.5元。
所以在潍坊地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但是如果是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连续超过1年的,并且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是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赔偿数额计算的。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照被抚养人的人数计算的,有几个被抚养人就乘以几;在抚养人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再将总额除以几,就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数额来了。
以上讲的是死亡赔偿金,在伤残的情况下,伤残赔偿金也很容易计算,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3交通事故办案小结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已向受害人赔偿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按照新法规定,商业险和交强险可以一同提起诉讼,交强险采取无过错责任,商业险采取的是按过错责任赔偿。
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所需要的基本材料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保险公司户卡、派出所调解书、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行车证,若肇事司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还需要提供肇事司机的驾驶证。
赔偿的证据材料有:车辆定损评估书,造成伤残的需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费发票,医疗费票据,误工费证明,护理费单据或证明,交通费证明,被扶养人户口证明,营养费,其他费用清单。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不支持营运损失赔偿。
4交通肇事案件之办案小结
一、法律关系分析说明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我方人员的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风险的提示
既然进行诉讼,就势必存在着法律风险。在与客户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我就将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了客户,如起诉后如果败诉诉讼费用由自己承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能遇到执行终止,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方面的风险提示。客户表示认可。
三、客户诉求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客户的诉求有很多,但未必都能得到实现。所以我就将客户可能实现的诉求向其讲明。本案属于人身赔偿案件,可以得到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精神抚慰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等人身损失的赔偿。对于客户的诉求我分别根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使客户知道自己的哪些诉求有法律依据,哪些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办理流程
向客户讲明,案件的办理流程。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后制作诉状和证据目录,并按照有关份数进行复印,准备好立案的有关手续。去法院立案,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有30天的举证期限,然后开庭。庭审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然后等待法院通知,领取判决书,得知自己是否胜诉。
五、案件涉及诉讼程序的说明
向客户说明案件可能涉及到哪些诉讼程序。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其中审判程序是必须要有。如果义务人很好的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执行程序可以省略。
5交通事故办案小结
首先要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交通事故发生突然,许多当事人处于慌乱状态或受伤处于昏迷,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果知道当事人还未报警,一定要让当事人马上报警,不要与对方在赔偿上纠缠,否则证据容易灭失(现场被破坏、肇事车辆修复如新、肇事人员逃避、现场录像可能遭遇人为破坏)。报警之后,交警部门介入,律师介入,更有利于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一旦错过最佳时机,许多关键证据灭失,直接影响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间接影响到理赔数额。
其次要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在雨天将自行车驶入行车道,本来存在一定过错,前期办案交警的意见是肇事方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次要责任。但本律师依据调取的现场录像、肇事车辆损坏图片、当事人自行车损坏状况、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结合交通法规规定,向交警部门提交了书面意见,指出肇事方存在多处重大违法行为,并得到了交警部门的认可,最终认定肇事方负全责,我方当事人无责。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有时会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更有利于我方当事人。
最后要高度重视协商调解。本案中,由于存在三个问题,导致我方当事人的赔偿充满变数:一是肇事车辆是消防车,属于特种执勤车辆,随时担负消防灭火任务,是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不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二是判决生效后,部队的资产、车辆等属于军事资产,法院是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是肇事车辆没有上交强险,只有商业险,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之规定保险公司只能赔偿27568元,消防支队需赔偿79973元。基于以上原因,本律师认为本案最佳解决方案是调解,庭审后就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与消防支队领导沟通、与保险公司沟通,给当事人释明可能存在的变数,在得到当事人理解的情况下作出适当让步,经过努力,一周后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使当事人顺利拿到理赔,避免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或者陷入执行难的窘境,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