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家长安全协议书
1学校与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与学生家长签订本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家长委托的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进行监护和教育,其监护关系和责任不因学生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纪律的教育。
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请假、无故逃课、旷课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3、学校坚决杜绝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车况不好的车辆、“三无”车辆、农用车辆、超载车辆及电动车、摩托车。家长要教育孩子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更不能带孩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或车况不好的车辆及“三无车辆”、农用车辆。骑自行车等外出,不遵守交通规则,说笑打闹,飚车拐弯、抢行、带人;骑电动车、摩托车和不安全车辆外出,由此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
4、在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5、学生私自玩火、电、水、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私带锐刀钝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没有向老师、班主任、学校领导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用暴力解决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6、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7、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8、家长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殊疾病,隐瞒和未告知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及病状等学校概不负责。
9、未成年学生的身体、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监护人未10、学生在校外商店、摊点等购买食品,发生的饮食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11、学生翻越或推拉围墙、栏杆、门窗,私自进入施工区,私自下河(塘)游泳,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12、因学生吸烟、酗酒、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迷恋网络游戏、网上聊天、进入网吧和经营性歌舞厅及与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而造成的损害,学校概不负责。
13、学生因违反学校明文规定禁止的有关条款,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学校与家长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学期。本协议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依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为准。
甲方(学校盖章):
乙方:(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
学生(签字):
二0年月日
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2学校与学生家长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学生家长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生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重视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甲方应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学生学习,使学生做到有章可循。甲方应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通过集会、班会和安全课等多种形式,教育培训学生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甲乙双方都应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准学生吸烟、酗酒。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吸烟、酗酒,甲方应及时制止,学生在校外期间因吸烟、酗酒而发生伤残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4、甲方应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发现学生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教育。在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
5、学生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等不在学校学习期间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6、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必须请假并经甲方批准方可离校,甲方应将学生离校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学生请假或擅自离校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7、学生在返校、离校途中不得骑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和离校。如果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学生在返校、离校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8、甲方应掌握学生健康资料,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甲方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若乙方未告知或乙方告知病情后,甲方又采取了必要措施,仍发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甲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已采取措施但仍发生不良后果,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10、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自残事件;在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已采取防范措施和救助措施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四年级学生姓名
家长签名
20年月日
3学校与家长的安全协议书
学生的安全要靠家庭、社会、学校共同教育和管理。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遵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除学校应承担的教育相关责任外,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的伤害,学校均不承担责任,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协议如下:
1、学校为加强安全管理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学生到校后严禁私自外出,因学生私自外出校园(包括住宿的学生晚上私自外出、学生逃课等)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非住校学生每天放学后一切行为后果均由学生个人和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管理义务和责任。
2、学生在校如有事有病需要请假,应认真填写请假条,离校后学生一切行为后果均由学生个人和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管理义务和责任。对于无法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学生,班主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学生要充分考虑后果,离校后学校不承担任何管理义务和责任
3、学校按照法定假日实行周六、周日双休制。 学生星期五下午4点10分离校,星期日下午7点前返校,在学生离校的这段时间里一切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家长应管护好自己的孩子,杜绝孩子和其他人员闲游闲逛甚至在外借宿,脱离家长监护。
4 、学校告知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不乘坐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及报废车,不违反交通规则,不骑摩托车等,学生不听劝阻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5、住校学生如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放假学生离校,家长或家长委托亲属必须来校接送子女,若不接送,路上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6、学校规定不准学生爬墙、爬窗户,不准攀登高层建筑物等;严禁下河耍水等,不准学生在外借宿,学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
12、学生不抽烟、酗酒、打架、赌博、谈恋爱,不得进入网吧、游戏室、台球室、和娱乐场所。
7、学校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管制刀具,学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如遇矛盾及时找学校老师调解,因学生不听学校劝告而导致打架斗殴引起伤害事故,学校负责协调,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赔偿由当事人承担或者根据法律机关裁定进行索赔。
8、在校内,学生自伤或因患特殊疾病突发死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知学校,在学校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9、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或者比赛,实验操作、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等不按老师要求进行操作,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0、学生私自接、拉电线或者电源等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1、学校规定学生一律不能带电子产品(手机、MP3、MP4等)进入校园,特别是手机,学生若不听,私自代入校园,一律没收,直至学生毕业时才归还。
12、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学生毕业。
班级: 121班
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电话:
班主任签字:
电话xxxxxx
20XX年 9 月 1 日
4学校与家长的安全协议书
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使家长与学校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为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与家长、学生签订如下协议:
一、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法纪、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家长也应经常与学校和老师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二、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家长及学生本人负责。
1、私自到河、湖及游泳池或其他地方游泳。
2、随意攀高、翻越围墙,摇晃体育器械,拆毁公共设施。
3、购买不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吃不清洁的食物。
4、来校与回家的途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外住宿的。
5、违反校纪校规,不听从安排,在校内外打架斗殴。
6、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超载和未投保的客车、无牌无证车辆,乘坐报废车、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
7、违反交通法规私自骑车上路的。
8、私自携带和玩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的。
9、节假日私自进入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
四、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理。家长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到学校,配合学校、老师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如子女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五、协议书有效时间为一学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家长签名:
20XX年月日
学生签名:
20XX年月日
校长(班主任)签名:
20XX年月日
5学校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学校】
乙方:【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在学校,学生是家庭的孩子;在家庭,孩子是学校的学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每一户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确保学校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特签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二、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乙方,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三、乙方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关监护职责:
(一)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子女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二)教育子女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玩火,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孩子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不在外面过夜;不跟陌生人接触,不与社会上行为不良的人员来往,学会机智巧为、自护自救,防止受骗。
(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车辆;不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未满十二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乙方发现子女吸烟、酗酒、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迷恋网络游戏、网上聊天、进入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厅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
(五)教育子女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不让子女在校园以外的非法摊点买小吃或就餐。
(六)教育子女不擅离校园,远离危险地带,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预防和制止子女到大海、水库、河流、沟渠和池塘洗澡、戏水、钓鱼或玩耍。
(七)乙方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做童工;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八)教育子女不带管制刀具进校园;不准参与打架斗殴;不准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不准偷窃、故意毁坏财物;不准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九)发现子女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十)教育子女熟悉报警电话,但切忌随意拨打。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四、学生或其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五、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甲方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范围,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得无理信访,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二0一0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