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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工作职责(2)

时间: 09-23 栏目:职责
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 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 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 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7.调查全县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

8.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了解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定、措施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9.指导全县机关效能建设,处理机关效能建设日常工作和举报投诉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10.处理县政府纠风办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11.会同县直各部门、单位以及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和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2.承办县委、县政府,省、市纪委、市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五:县纪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三)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解、分工、检查、考核和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负责市委市政府对县委县政府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的自查工作。

(五)负责对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考核

(六)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调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典型案件,开展党风方面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

(七)负责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村级监督组织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办理“三资”管理方面的典型案件。

(八)负责党内监督工作,抓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重要事项、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函询、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落实工作。

(九)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十)负责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政审查和评比、表彰、奖励对象的廉政审查工作,协助组织部门的干部考察工作。

(十一)负责联系协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抓好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对《廉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三项治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小金库”治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等工作。

(十四)负责纪委负责人与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等工作。

(十五)负责县委县政府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六)完成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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