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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交通安全实施方案(2)

时间: 01-21 栏目:方案

主任刘安文:负责北塘街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全面工作。

综治书记杨五一:协助主任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副主任潘占红:协助主任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指导安监科搞好实施方案、职责制定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筹建工作。

陈加运(安监科):负责搞好实施方案、职责制定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筹建工作。组织协调并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和督导工作。

刘贵才(综治办):负责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张占民(城管科):负责辖区道路设施维护、维修安全工作。

张学梅(社区科):负责检查监督各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小组的道路交通安全日常。

张国祥(渔农科):具体负责渔业公司、北塘海洋渔业协会、渔业码头、渔船等水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郭同旺(车管科):具体负责收集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等信息台账,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不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

保税区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职责落实搞好北塘街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市、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全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1、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学校须成立安全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派专人专职或兼职担任具体工作的实施人,明确目标、履行责任状。

2、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路面通行条件、交通违法行为等进行登记造册,详细了解街道辖区内各道路基本情况。

3、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交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工作小组进行督查,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二)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的重要举措。为动员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安全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的社会氛围,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我街将开展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社会化宣传体系,落实宣传教育职责,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2、建立基层宣传网络。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利用广播、宣传橱窗、板报,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3、把执法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交管部门在车辆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服务窗口设置宣传阵地,通过经常性展出宣传挂图和播放光盘等形式,宣传交通法律法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街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落实。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要围绕上述目标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在街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3、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街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对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职能发挥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篇五:社区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凡在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方案。

(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行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目标管理的原则。具体防范责任由单位承担并逐级落实。

二、职责划分

(一)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综治和民政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每季度视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协助街道办事处作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的决定和部署。
  
2、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督促街道所有行政村、社区建立村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做好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查及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协调办事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4、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是实施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要保证人员、经费、装备到位。
 
(二)街道经济管理和劳动保障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和部署,结合街道交通安全情况对辖区内企业单位做出相应的安排,并作好协调工作,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定期向各企业通报街道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深入各企业、单位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4、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企业、单位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5、组织各企业、单位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7、检查、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各企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
  
8、要求各企业、单位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适时开展检查活动。
  
9、要求各企业、单位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0、要求各企业、单位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11、对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专业运输单位),要执行以下规定:
  
(1)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在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
  
(2)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死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3)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在录用机动车驾驶人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4)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
  
(5)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6)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及时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7)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三)街道农业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和部署,结合街道交通安全情况对农业企业、单位做出相应的安排,并作好协调工作,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定期向各农业企业通报街道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深入各农业企业、单位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4、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农业企业、单位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5、组织各农业企业、单位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6、各农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7、检查、督促各农业企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各企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
  
8、要求各农业企业、单位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适时开展检查活动。
  
9、要求各农业企业、单位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0、要求各农业企业、单位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四)街道事务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深入开展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2、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3、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4、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

(五)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三、法律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对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或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者,将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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