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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查制度(2)

时间: 09-20 栏目:职责
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 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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