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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的职责(2)

时间: 06-01 栏目:职责
    第四条 监察审计科科长和纪检员职责:
    (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二)具体实施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党风教育;
    (三)接待有关党纪党风方面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完成登记、转递等工作;
    (四)对反映有违纪问题的党员,经纪工委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撰写书面报告;
    (五)经初步核实后,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组织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具体执行和落实对于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对受党纪处分而不服的党员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提出维持、改变或取消处分决定的意见;
    (八)参加学校留人进人考核、干部考核和任用、综合治理、职称评聘、招生考试、招标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等的检查和监督;
    (九)检查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
    (十)负责局纪工委会议和其他纪检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一)负责纪检工作各种文件、规章制度的起草、印制和发送;
    (十二)向纪工委书记、副书记请示和报告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纪检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直属单位)支部纪检委员职责:
    (一)受支部领导并接受局纪工委工作指导;
    (二)协助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
    (三)对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和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列席本单位评定职称、评优、奖惩、选拔推荐干部、工作量计算和津贴分配等重要会议;
    (五)参加局纪工委组织的会议并报告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党组织和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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