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规章制度
1麻醉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一、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的范围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二、本院麻醉药品仅供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三、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其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帐册保存五年备查。
四、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须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对再次领用麻醉品注射剂或帖剂的患者交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品名、数量等内容后,计数发放。每日按处方统计。中班、夜班交接手续应有交班人、接班人双签名。
五、各科室持处方和空安瓿由专人领取麻醉药品。
六、进行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七、调配麻醉药品制剂,要做到称量准确,双人核对并签名。
八、麻醉药品的处方,注射剂不能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能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开写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院领导审查批准备案后,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并应将本人签字式样在药房留样备案。
十、凡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的的医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十年内不得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二、药房对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每年报损一次,经院领导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下销毁。
十三、晚期癌症病人的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在首次使用后送药房保存,交持卡人保存证明,持卡人麻醉药品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尽力确保癌症病人使用,针剂、敷贴配方每次应核对,收回空瓿,敷贴,病人死亡应及时注销“使用卡”。
2医院麻醉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3麻醉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20XX]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4卫生院麻醉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国家的特殊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管理规定,我院特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并进行人员分工,责任到人。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医药公司采购。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由保管双人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并填写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应由专人双人保管,专柜加双锁。
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建立专用帐册,专用处方,购入登记账目清楚。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的开具处方。
2、每张处方:一次剂量不得超过常用剂量,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的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七日量。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日做消耗统计。做到日清日结,按月汇总。处方保存三年备查。患者用完的空安瓶需回收,并做记录。按上级规定销毁。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柜存放处,根据我院的情况放入药方内。24小时有人值班,预防被盗。
5麻醉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麻醉药品采购按规定办理。
3、门诊住院药房凭医务科通知的处方权医师开写的处方配发麻醉药品。门诊医生不的给住院病人、住院医生不的给门诊病人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医生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定期进行由分管院长负责、药剂、医务、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麻醉药品必须帐物相符。
5、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红色专用处方。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好、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医生签名。处方医生签全名(按所留签字式样),配方时严格核对审查,配方人和复核人签全名。
6、麻醉药品处方限量:注射剂每张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非癌症病人注射剂限在本院使用,住院处方由有护士领取,并负责交回空安瓿,门诊处方由发药人直接发给注射室,注射之后注射室将空安瓿交回药房,作好登记,严禁将注射剂直接发给病人或家属。
对持《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建立随诊登记记录。医生为持卡人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时,应在随诊记录上登记,随诊记录单由发药人员在持卡人取药时收回,以便持卡人下次复诊时使用。门诊不宜为持卡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度冷丁)处方。
7、建立麻醉药品交接班制度、麻醉药品使用登记册使用中实行批号管理。做好空安瓿、废贴的回收工作,由医院检查时统一销毁。
8、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截留、储存、转让或借用盗用麻醉药品。
9、麻醉药品由库房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由门诊、住院药房专人领取。领用时双方仔细查对品种数量。
10、门诊、住院药房及各科室病房按规定储备的麻醉药品,药制定专人兼管、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办好交接班手续。要做到日清日结,帐物相符。处方保存3年备查。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上报。
11、已变质须报废的麻醉药品,应及时填写报损清单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