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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协会规章制度

时间: 01-26 栏目:规章制度

1厨师协会规章制度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亚洲厨师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亚洲厨师协会。英文名称为:ASIACOOKASSOCIATION(缩写为A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亚洲各国(地区)的厨师行业、地方烹饪行家、厨师协会、厨师团体、厨业管理公司、厨房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结成的厨师行业专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促进亚洲厨师烹饪、管理技术交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提供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1)宣传有关厨师行业的发展方向、政策、法规,出版亚洲厨师风采刊物、举办亚洲各国、地区(酒店)的厨师相互间的走动、互换、学习、献艺交流活动;组织亚洲地区范围内的厨师大赛。

(2)为会员颁发亚洲厨师协会会员金属证书。

(3)年度评定审核为技术优秀厨师颁发‘亚洲优秀厨师’金属荣誉证书;为厨房管理成绩突出者颁发‘亚洲厨师协会厨房管理师’金属鉴定证书。

(4)为会员提供符合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ISO9000标准的厨房管理实用手册和先进模式。

(5)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所在单位或酒店颁发亚洲厨师协会会员单位标牌、亚洲厨师协会精典菜肴指定交流(销售)单位标牌。

(6)帮助会员所在单位或酒店餐饮部门分析经营状况、提供技术人员、菜品设计、创新及餐饮营销方案。

(7)帮助会员所在单位或酒店厨部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认证工作。

(8)为会员所在酒店或个人提供亚洲各地区的新菜品,并协助会员设计菜牌及与厨房相关事宜。

(9)进行厨师行业的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协助亚洲地区会员单位或个人搞好行业经营与管理。

(10)总结、交流厨业的工作经验,收集世界厨师行业的信息。

(11)组织开展厨师行业学术研讨、考察工作。

(12)开展与世界范围内厨师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3)承接会员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有关本行业工作。

(14)为会员提供劳务纠纷的法律援助。

(15)协助会员在亚洲范围内办理出国签证手续。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接纳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团体会员应是在亚洲地区经政府部门注册批准的酒店、餐厅、地方厨师团体、行业管理公司、厨房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个人会员须是从事厨师行业者或热爱烹饪工作者。

(4)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4)由本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亚洲厨师协会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6)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必须摘掉牌子交回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必须摘掉牌子交回协会。

第十三条凡自动退会和予以除名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大会,其职权是任免协会主席。协会主席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进行对副主席、秘书长任免职。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其它地区厨师协会合作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审议各地区联络处的工作情况。

(七)组织召开各地区联络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推荐常务理事侯选人。

(2)向会员报告工作状况。

(3)领导本协会在地区机构开展工作;

(4)组织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5)审议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地区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董理事大会的决议。

(2)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3)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协会地区联络机构。

(6)对地区联络官进行任免。

(7)审议本协会在各地区联络机构的工作。

(8)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厨师烹饪、管理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热爱厨师行业。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工作积极,能为厨师烹饪、管理行业贡献力量。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热爱本协会工作。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联络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4)协助主席做好协会内部工作。

第五章会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个人会员会费:

1、入会费40美金(含会员个人金属证书费),每年30美金会员费,一次交两年,60美金/两年。

2、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平衡汇率计算。

3、担任本协会职务的会员需一次交纳四年会员费。

第二十五条团体会员会费:

2、入会费300美金只交一次(含“亚洲厨师协会会员单位“标牌一个的费用);每年150美金会费,一次交两年,300美金/两年。

2、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平衡汇率计算。

3、团体会员中若有担任本协会职务的会员时,该会员免收任职期间会员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常务理事大会通过后半年内,经董事大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董事大会同意。

第三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由董事会决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第一届六次董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3中国国际厨师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厨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InternationalChefs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单位和烹饪相关人员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中国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际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中西菜肴、开拓创新、发展”为指导,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经济发展、为国际国内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弘扬中国和国际中西餐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餐饮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厨师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健康科学发展观,注重食品安全、绿色环保健康,为促进我国和国际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成立接受国内民政部门商务部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总部设在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04室;办事处运营部中国大小城市经当地政府部门审核地址发放相关证件。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中国国际厨师技术交流大赛

(二)名店名厨名菜评审授荣誉

(三)招商

(四)中国国际厨师杂志、特色厨艺、服务管理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相关人员,热爱烹饪餐饮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团体餐饮发展和新菜厨艺交流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应推选1~2人作为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组织并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餐饮发展和新菜厨艺交流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四)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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