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时间: 07-09 栏目:案例
篇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324字)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 L/C 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 L/C 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 L/C 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篇二:国际贸易术语案例(440字)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与2006年向日本出口30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于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草膏全部焚烧。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时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及,只好要求日本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迟15天。此案中,卖方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请问,卖方在签约时关于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有无不当之处?你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应该以FCA术语成交,风险划分是在货交承运人即可,卖方只要在本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必交货物运到天津并承担途中的风险,而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处理,以FOB术语成交一切风险还是必须由我方处理,还必须承担本地到天津的国内运费。

篇三:国际贸易术语案例(640字)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篇四:国际贸易术语案例(457字)

2014年1月,我国A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卖方)与巴西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出口花生的合同。合同中约定:“FOB(厦门)xx元人民币/千克,支付方式:L/C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 ”合同还规定:“买方需于2014年2月底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国外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5月1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决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确认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篇五:国际贸易术语案例(402字)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篇六:国际贸易术语案例(758字)

有一份 CIF 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 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1)CIF 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性的定义。根据这些解释和定义,CIF 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b.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 (cur-rentconditions)。c.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因此,CIF 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 4 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