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案例1:2004年2月,该公司在本市报纸发布“中科甲尔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的“溶解沉积在血管内壁的血斑、血栓,疏通血管经脉;调节血粘”等内容,超出了该产品实际被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误导了消费者。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300元。
案例2:2004年2月,该公司在本市某报纸发布广告,称“一个月减肥20斤,两个月40斤”,“45天就能减30斤”,并承诺少减一斤可全额退款,这些说辞无相关证明,片面夸大产品减肥效果,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3:2004年5月,该医院通过其擅自发布的印刷品,大肆进行治疗尖锐湿疣、淋病等性病的医疗广告宣传,并含有“保证治愈”的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4:2004年9月,该门诊部利用报纸发布医疗广告,称其推出的“光子减肥”项目,“只需一次,终结漫漫减肥路”,“只需一次一小时,做到想减哪儿就减哪儿,让您真正拥有永久苗条的身材”,误导了消费者。
案例一
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虚假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2004年6月以来,该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二
2004年3月,该公司利用报纸发布广告宣传“肠清茶”保健食品广告,广告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称“毛孔变小、皮肤细腻,失眠得到改善”。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4000元。
案例三
2004年6月,该公司为其经销的“东方灵芝宝”灵芝胶囊药品自行设计并散发印刷品进行广告宣传,称这种药品可以“治癌、抗癌”,而这种药品实际经批准的药理作用与“治疗癌症”无任何关系。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
某公司在明知其产品核定的保健功能为“改善记忆、抗疲劳、延缓衰老”的情况下,利用产品的成分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对脑萎缩、老年痴呆”等疾病有治疗作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12年5月1日至5月30日,昌吉某传媒有限公司在昌吉某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曹清华胶囊(薏辛除湿止痛胶囊)”药品广告,收取广告费用6000元。该广告中以所谓专家曹清华教授(广告中称中华中医药学会类风湿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疑难病诊疗特邀专家、香港国际传统医学研究会理事)、温开信教授(广告中称北京药物研究所研究员)的形象和名义作证明,宣传药品疗效,并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以及保证等内容,昌吉州工商局对昌吉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违法内容药品广告的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6000元、并处广告费一倍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