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案例
2011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写成了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11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被告与第三人李某商定,由李某出售晴纶200T给被告,并提供晴纶的商检单,李某明知自己所有的是涤纶,但仍提供被告晴纶商检单,被告以为李某提供的是晴纶,又与原告签订合同出售晴纶给原告,并提供商检单,合同定金40万元,总标的53。2万元,被告每迟延交付一天,应付按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对被告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原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款并提货,提货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要求并为法院同意追加李某为第三人。
2007年7月25日,原告赵某经拍卖从安乡社保处取得位于安乡县深柳镇潺陵居委会安乡大道的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当时的拍卖面积为1516.04平方米。2009年3月23日,赵某与被告工行安乡支行以该处房屋为标的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记载的面积1516.04平方米的全部房产;租赁期为2009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3日,共计5年;租金为46.8万元/年。至该案争议发生前,原、被告均已依该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经有关部门重新测量,确定该房产的实际面积为2207.45平方米,与原拍卖公告和《房屋产权所有权证》载明的1516.04平方米相差691.41平方米。
安乡社保处在获知此情况后,于2012年2月13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以该案原告赵某为被告的不当得利之诉。后经安乡法院组织调解,并以(2012)安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赵某应于2012年3月14日按照实际面积差额补交购房款39万元给安乡社保处。
赵某在向安乡社保处补足购房款39万元后,认为其于2009年3月23日与工行安乡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出租房屋的面积是1516.12平方米,而非后经实际测量并经《房屋产权所有证》补充载明的2207.45平方米,房屋面积存在691.41平方米之巨大误差,故要求工行安乡支行变更合同租金条款,支付3年少缴租金639935元。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